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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出台消防安全领域行刑衔接实施办法 未发生火灾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辽宁日报发布: 2026/10/9阅读: 7

辽宁省消防救援局联合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印发《辽宁省消防安全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将危险作业罪纳入行刑衔接重点,即使未发生火灾,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辽宁省消防救援局联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正式印发《辽宁省消防安全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落实国家层面从严从重打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工作部署,解决消防监管领域存在的堵点、难点问题。

《办法》从源头防控、流程规范、司法监督、证据闭环、部门协作五个维度重塑消防监管体系。

一是强化事前预防,前移惩治追责关口。在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事后追责”罪名基础上,将危险作业罪纳入行刑衔接重点,把追责关口前移到具有现实危险、尚未酿成事故的严重违法行为。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消防安全的设备、设施,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却拒不执行整改措施的,即使没有发生火灾事故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强化程序衔接,确保案件有序移送。对案件移送、受理、立案、起诉、判决、文书执行等全环节作出细化规定,坚持刑事追诉优先、先刑后行,严禁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三是强化司法监督,实现行刑双向互通。将检察监督贯穿移送、立案、侦查、审判全过程,防止有案不立、以罚代刑。

四是强化调查取证,贯通行刑证据链条。明确要求及时固定、留存各类证据,规范鉴定、异议复核流程。

五是强化协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推行提前介入、专业咨询、协作办案、案情通报等机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防止同案不同处、标准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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