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维保造假不合规等被罚万元不等
案例一
2026年5月9日,南京市溧水区消防救援局消防监督员对江苏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某仓储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维保记录中3月份维保报告检查火灾报警探测器28个,实际消控室主机显示15个探测器。该消防技术服务公司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并参照《江苏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则》序号20轻微违法情节之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6年7月3日,晋中市榆次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位于榆次区北田镇北田村的某培训基地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的消防维保单位存在出具的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维护保养记录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的违法行为。
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该消防技术服务公司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6年7月16日,包头市东河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对某酒店进行双随机检查中发现,该酒店的消防技术服务公司进行技术维保时,有1处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情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和参考《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则20,轻微违法情节(对其他场所,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情形,1处的),对该技术服务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6年7月22日,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在对某物流公司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消防控制室主机存在多处故障报警,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并于7月22日对该单位立案查处。
2026年7月29日,大队消防监督员对该物流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一案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连云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标准对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开展维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并参照《江苏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细则序号20“轻微”违法情形之规定决定给予该消防技术服务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广州市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按国标/行标开展技术服务被罚款40000元,没收违法所收5834元。

案例六
自2025年05月08日起,河北一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为保定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农产品加工保鲜冷链建设项目提供竣工检测服务无反映消防控制室记录等佐证性材料,未建立、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项和《河北省消防部门行政案件裁量基准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五款,给予该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转自《北京消防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