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内容
返回列表

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申请指南

国家标准 · 现行 · 阅读: 193

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申请指南

(2023 版)

一、办理依据

1、《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2、应急管理部《取消 45 项由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12 项由规范性

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公告》(2018 年第 12 号)。

二、申请条件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申请分为初始注册申请、延续注册申请和变更注

册申请。申请注册的人员, 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担任技术负

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

3、无以下所列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 70 周岁的;

(2)申请在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者 2 个以上

(含本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注册的;

(3)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自刑

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 年的;

(4)未达到继续教育、执业业绩要求的;

(5)因存在《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违法行为被撤销注

册,自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3 年的;

(6)因存在《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六

条、第五十七条违法执业行为之一被注销注册, 自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

册之日止不满 3 年的;

(7)因存在《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违 法执业行为之一被注销注册, 自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1 年

的;

(8)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未履行完毕的。

说明:

1.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 1 年内 提出。逾期未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达到继续教育的要

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2.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 3 个月前,按照

规定申请延续注册。

3.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

申请变更注册:

(1)变更聘用单位的;

(2)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

(3)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初始注册申请表(系统内填写并打印,申请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加盖单位公章);

4.注册消防工程师承诺书(申请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 章, 注册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填写附件 1,注册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填

写附件 2);

5.注册消防工程师证章取件信息登记表(附件 3)。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还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系统

内提交)。

(二)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延续注册申请表(系统内填写并打印,不得隐瞒处罚经历,申请人签

字加盖单位公章);

2.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加盖单位公章);

3.符合《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前一注 册有效期内执业业绩证明材料:注册消防工程师延续注册执业业绩申报表 (附件 6, 申请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及其对应业绩材料。注册在消防技术 服务机构的,业绩材料为书面结论文件(消防技术服务报告)封面页和签字 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关键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外地项目需同时提交消 防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注册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业 绩材料为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

章);

4.前一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系统内提交);

5.注册消防工程师承诺书(申请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 章, 注册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填写附件 1,注册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填

写附件 2);

6.原注册证;

7.注册消防工程师证章取件信息登记表(附件 3)。

同时申请变更注册的,还应当提交变更注册相关材料。

(三)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注册申请表(系统内填写并打印, 申请人签字,加盖单位公

章);

2.原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3.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1)注册消防工程师变更聘用单位的,提交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加盖新单位公章),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工作关系

证明(申请人签字,加盖原单位公章);

(2)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单位工商营

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提交户籍信息变更材料(复印件,

加盖单位公章);

  1. 注册消防工程师承诺书(申请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 章, 注册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填写附件 1,注册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填

写附件 2);

  1. 注册消防工程师证章取件信息登记表(附件 3)。

(四)申请补办、更换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应当提交下

列材料:

1.注册消防工程师证章补办/更换申请表(系统内填写并打印,申请人签

字,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因遗失需要补办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的,提交聘用单位和申请人共同 出具的遗失说明; 因污损需要更换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的,同时提交原注册

证、执业印章(申请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1. 注册消防工程师承诺书(申请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 章, 注册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填写附件 1,注册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填

写附件 2);

  1. 注册消防工程师证章取件信息登记表(附件 3)。

(五)申请注销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消防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系统内填写并打印,申请人签字,

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与原聘用单位解除(终止)工作关系证明(申请人签字,加盖原单位

公章);

4.原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申请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因聘用单位营业执照注销、吊销的,或者其 他原因致使原聘用单位无法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单位印章的特殊情形,应提供

足以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终止)工作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

说明:

1.申请材料应确保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内容清晰、填写规范、材料齐 全,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材料中要求签字或加盖公章 的,复印无效。申请材料中凡需申请人签名的,必须由其本人手写签名, 不 得由他人代签。非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办理上述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

书(附件 3)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加盖单位公章)。

2.提交的全部纸质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打印、复印或者按照 A4

型纸的规格装订。提交的纸质材料,应与网上申报的材料一致。

四、办理程序

网上申请 网上预审 提交材料 行政审批 证章送达

(一)网上申请

申请注册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登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网址:

https://shhxf.119.gov.cn ),按照流程步骤完成注册申请操作。个人账号界面可

查看申请进度:

(二)提交材料

网上预审通过后,进入受理环节,系统显示 ⑧,根据办理业务类型将相 应纸质材料邮寄至办理地点,也可以根据需要至办理地点提交材料。收到申 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受理通过后, 进 入行政审批环节,系统显示 6 ,并于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系统显示

至。审批完成前,申请人可在系统自主撤回注册申请。

(三)证章送达

审批通过后,系统显示,在 10 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级别的注册证、执 业印章。证章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也可以根据需要至办理地点领取。证章签 收、发放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 申请人将《注册消防工程师证章签收发放单》

(附件 4)回寄至办理地点。

五、办理地点

长宁区长宁路 1436 号 C 栋一楼 6 号窗口, 021-52996578

六、办结时间

自受理完毕之日起,注册申请审批期限为 20 个工作日, 注册证、执业印

章补办、更换办理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通过审批的在作出注册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颁发注册证、执业印

章。

七、收费标准

办理本项目不收费

八、监督电话

021-28955516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

2023 年 4 月

附件 1:

注册消防工程师承诺书

(适用于注册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本人于 20 年 月 日起受聘于 。本 人已知晓《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等相关法规文件内容以及国家消防救援 局、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清理整治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挂靠行

为的有关要求,并特此承诺:

一、本人无挂靠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行

为。

二、本人在受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并由该单位按月缴纳个人

社保(已退休及部队自主择业人员除外)。

三、本人未同时在 2 个以上(含本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

安全重点单位执业;未在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兼职。

四、本人主动接受聘用单位教育管理

变更聘用单位,或者与聘用 单位解除(终止)工作关系不再继续执业的,将及时在“社会消防技术

服务信息系统” 中申请变更注册或注销注册。

五、本人办理注册消防工程师申报事项,提交的申请材料无隐瞒有

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理。

承诺人:

日期: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

日期:

附件 2:

注册消防工程师承诺书

(适用于注册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本人于 20 年 月 日起受聘于 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本人已知晓《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

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等相 关法规文件内容以及国家消防救援局、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清理整

治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挂靠行为的有关要求,并特此承诺:

一、本人无挂靠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行

为。

二、本人在受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 担任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人, 并由该单位按月缴纳个人社保(已退休及部队自主择业人员除

外)。

三、本人未同时在 2 个以上(含本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

安全重点单位执业;未在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兼职。

四、本人主动接受聘用单位教育管理

变更聘用单位,或者与聘用 单位解除(终止)工作关系不再继续执业的,将及时在“社会消防技术

服务信息系统” 中申请变更注册或注销注册。

五、本人办理注册消防工程师申报事项, 提交的申请材料无隐瞒有

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理。

承诺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

联系方式:

(单位公章)

附件 3:

注册消防工程师证章取件信息登记表

一、申请人信息

聘用单位:

二、送达方式

请选择注册证、执业印章的送达方式(未填写收件地址视为现场领取):

口邮寄送达(收件地址:上海市 ;收件人: ;手机号

码: );

口现场领取(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 1436 号 C 栋一楼 6 号窗口)。

备注:请用机打或正楷填写上述信息,确保字迹清晰。

附件 4:

个人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受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性别:

性别:

现委托 作为我的代理人,办理我个人注册消防工程师( 口 初始注册;口变更注册;口注销注册; 口证章补办/更换;口延续注册) 申报

事项。

委托时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订之日起至办理完毕止。

委托人签字:

日期:

(单位公章)

附件 5:

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签收发放单

发放人(签字): ;发放完毕日期: 。

说明:** **注册证、执业印章签收、发放完毕,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 位公章后,三个工作日内回寄至长宁区长宁路 1436 号 C 栋一楼 6 号窗

口, 021-52996578。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单位公章)

附件 6:

一、个人信息

注册消防工程师延续注册执业业绩申报表

二、业绩信息

(可附页) 备注: 上述表格至少填写符合要求的 3 条业绩信息,在相应“□”内打“”,并附对应业绩材 料 。注册消防工程师受聘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提供对应至少 **3 **份书面结论文件(消防技术服 务报告)封面页和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关键页(复印件),外地项目需同时提交消防技术服务 合同(复印件) ;受聘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 提供对应每个年度至少 **1 **份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复印件) 。

郑重承诺:本人提交的执业业绩材料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复印件与原件一 致。如违反上述承诺, 本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理。

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

填报日期 :

(单位公章)

— 13 —

业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