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淄博市
【淄博某企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市政府挂牌督办】
(一)基本案情
2023年9月7日,淄博市消防救援支队监督检查人员对淄博市某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十层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每瓶50Kg,共两瓶),十层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二)法律依据
该单位十层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每瓶50Kg,共两瓶),十层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十层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三)处理结果
鉴于该单位火灾隐患严重影响公共安全,辖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五条和《关于印发〈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提请市政府挂牌督办。
二、潍坊
【潍坊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厨房违规使用液化气罐,存在重大火灾隐患】
(一)基本案情
2023年9月1日,潍坊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对辖区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厨房违规使用液化气罐。
(二)法律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三)处理结果
鉴于该场所为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严重影响公共安全。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6.8条之规定,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下发《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提请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
三、德州
【德州市德城区某液化气站临时查封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9月19日,德州市德城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对德城区某液化气站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液化气钢瓶存储仓库顶棚使用易燃材质夹芯彩钢板搭建,使用面积约1000平方米,建筑材料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大队进行了立案调查。
(二)法律依据
该液化气站液化石油气存储量25吨,建筑周边为工厂,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属于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该液化气站液化气钢瓶存储仓库予以临时查封。
一、烟台
【烟台某酒店消防设施设备故障,辖区消防救援大队给予行政处罚】
(一)基本案情
2023年8月7日,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烟台某度假酒店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厨房内燃气管道软管长度大于2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9回路存在故障点和应急广播线路存在故障。
(二)法律依据
该酒店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三)处理结果
大队对该酒店立案处罚并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该酒店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
二、济宁
【济宁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一)基本案情
微山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前往微山县经济开发区某燃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办公楼三楼水带破损,泵房防火门未灌注沙浆,消防档案填写不完善。
(二)法律依据
该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办公楼三楼水带破损,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大队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肆佰伍拾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肆佰伍拾元整;合并执行: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零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泰安
【泰安宁阳某企业厂区消火栓损坏,辖区消防救援大队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零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一)基本案情
宁阳县某企业厂区东侧室外消火栓一具损坏,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二)法律依据
该单位厂区内共设有3具室外消火栓,一具损坏,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33%,但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大队给予宁阳县该企业罚款人民币叁万零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威海
【威海临港某酒店管道井封堵不严,消防设施设备未保持完好有效】
(一)基本案情
威海临港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对威海市某酒店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东侧管道井封堵不严,湿式报警阀旁的输入模块无信号,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二)法律依据
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三)处理结果
临港消防救援大队给予该酒店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五、聊城
【聊城冠县某酒馆未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准,辖区消防救援大队给予行政处罚】
(一)基本案情
2023年9月19日,冠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在开展餐饮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某酒馆未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二)法律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该酒馆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