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指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或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和《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调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消防〔2023〕23号),结合我省消防工作实际,下列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含有下列场所的物业单位,应界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场所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单体总建筑面积大于500㎡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商场(商店、市场)。
(二)评定为三星级或达到三星级评定标准尚未评定等级的旅馆(含招待所、饭店、产后恢复人员居住场所),客房数100间以上的其他旅馆。
(三)场所总建筑面积(含用餐区域、厨房区域和辅助区域)3000 ㎡以上或座位数大于1000个,且不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
(四)设计观众席数量3000座以上的公共体育馆,设计观众席数量20000座以上的公共体育场。- 1
(五)设计观众席数量2000座以上的公共会堂。
(六)场所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含足浴)、酒吧、网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场所总建筑面积大于2500㎡或设计总座位数1200个以上的电影院和剧场。
(八)场所总建筑面积大于2500㎡的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房、棋牌室等营业性休闲健身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和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二级及以上的医院。
(二)评定为五星级的养老服务机构,建筑面积1000㎡以上的儿童福利机构。
(三)8个班及以上托儿所,9个班及以上的幼儿园。
(四)省、市重点中小学;高等学校;设计总床位数150张以上的寄宿制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三、国家机关
负责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人民政府、政协、监察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办公场所的管理或服务部门。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县级以上广播电视台、传输网络中心。
(二)大区中心、省中心通信枢纽楼,本地网通信枢纽楼、互联网数据中心楼。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一)建筑设计规模二级以上的汽车客运站的候车厅。
(二)建筑设计规模二级以上港口客运站的候船厅。
(三)民用机场的航站楼。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场所总建筑面积大于4500㎡的公共图书馆。
(二)场所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的公共展览馆。
(三)评定为国家三级博物馆及以上等级的公共博物馆。
(四)县级以上档案馆。
(五)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构筑物除外)或其管理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一)大中型火力发电厂(站)。
(二)功率为30MW且容量为30MW·h及以上的电化学能储能电站。
(三)县级以上供电公司。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二)Ⅱ类及以上规模的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九、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
同一建筑生产区建筑总面积大于6000㎡,且高峰作业时段员工人数超过200人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设有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堆场和物流企业
(一)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50米以上的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使用或管理单位。
(二)地下轨道交通2条线及以上的换乘枢纽站点、基地和控制中心;地下观光隧道、海底隧道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三)国家储备粮库或者设计总储量在10000t以上的其他粮库。
(四)设计总储量500t以上的棉库。
(五)设计总储量10000m³以上的木材堆场。
(六)存储型物流建筑大于2000㎡或作业型、综合型物流建筑大于40000㎡,以及物流建筑群大于2k㎡的物流企业(园区)管理单位。
十二、物业服务企业
管理区分所有权高层公共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层住宅的物业服务企业。
十三、其他单位
(一)规模以上电子、汽车、医药、造船、烟草、纺织、制革、造纸等工业企业。
(二)市级以上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其他设有现金业务库、保管箱库的商业银行。
(三)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数据中心。
(四)经特殊消防设计(性能化消防设计)的建筑。
(五)其他发生火灾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其他场所。
注:1.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多栋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建筑,产权分散且委托同一物业服务人统一管理的,应以物业服务人的名义申报。
2.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建筑,内设单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且有明确经营、管理主体的,应当各自独立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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