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依法建立落实

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社会福利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 安全工作负总责。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 确定一名消防安全工作专业人员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 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展行制定落实年度消防工作 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 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蔬散演练等职责。社 会福利机构应当明确消防工作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消防

管理人员,建立志愿消防队,具体实施消防安全工作。

二、开展防火检查。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各部 门负责人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重点检查以下内

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每日防火巡查是否落实,是否发现并及时消除隐患;

(三)护理人员、保安、 电工、厨师等员工是否掌握防火

灭火常识和疏散逃生技能;

(四)起居室、疗养室、病房、活动室、厨房等重点部位

防火工作落实情况;

(五)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

(六)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和管理情况:

(七) 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和燃气管道、液化气瓶、灶具

定期检查情况。 电气线路是否采取穿管等保护措施;

(八)厨房灶台、油烟罩和烟道清理情况;

(九)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十) 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三、落实每日防火巡查。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安排专人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养老机构 还应当组织夜间防火巡查,且不应少于两次,做好巡查记录重

点巡查以下内容:

(一)有无玩火、违规吸烟和违章动用明火现象,。使用

蚊香、蜡烛、煤炉时是否落实防护措施;

(二)有无违规用电,使用电热毯、 电磁炉、热得快等大

功率电热器具;

(三)消防设施设备是否正常工作,消火栓、灭火器等消

防设施器材是否被遮挡、损坏;

(四)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应急

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值守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六)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团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 堆放物品。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场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

时上报,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四、配备消防设施器材。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 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对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 建筑。应当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在服务对象住宿和主要活动 场所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配备应

急照明和灭火器。

五、加强消防设施管理。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依照规定 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 机构进行维护保养,每月出具维保记录,每年至少全面检测一

次。

六、严格消防控制室管理。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工作 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每日 24 小 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在值班时间严禁脱岗、擅 离职守。 自动消防设施的各种联动控制设备应当处于正常工作 状态,火灾自动报警、 自动喷水灭火、防排烟系统应当设在自 动状态,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 配电柜启动开关应当处于自动位置(通电状态) 。消防控制室 应当在明显位置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应急处置程

序。值班人员接到火灾警报后,应当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确

认火灾后,立即确认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

报警,并立即启动单位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

七、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针对特殊 服务对象特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重要场所、重点部位 的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提示标识,在消防设施、器材

上设置醒目的标识,并标明操作使用方法。

八、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对所 有员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员工新上岗、转岗 前应当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所有员工应当了解本岗位火灾 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 生。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结合服务对象的身体、心理健康状况,

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敦育。

九、制定预案井开展消防演练。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制 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负责

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并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对特殊服务对象制定专 门疏散预案,明确负责疏散的工作人员及其职责,并配备轮椅、 担架等疏散工具.定期组织演练并及时修改完善预案。除组织有 自理能力的服务对象有序疏散外,对无自理能力或者行动不便 的服务对象,原则上应当安排在建筑较低层和便于疏散的地点,

并逐一明确疏散救护人员。

十、禁止行为。

(一)严禁使用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建筑、场所;

(二)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 A 级的彩钢板搭建

有人居住或者活动的建筑;

(三)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

(四)严禁在起居室、疗养室、病房内吸烟、使用明火;

(五)严禁在起居室内使用电热毯、 电炉、热得快等大功

率电器设备;

(六)严禁闭安全出口, 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

车通道;

(七)严禁在活动室、疗养室、病房的外窗设置影响

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

(八)严禁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九)严慧埋压、 圈占消火栓,披自停用、关闭消防

设施设备。

本规定所称社会福利机构,主要是指床位数在 10 张以 上的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养老机构。社会福利院、精 神病人福利院、儿童福科院、敬老院,优抚七医院、光荣院、 救助管理站及其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和公益机构。 民政部门管 理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军供站,救灾物资储备库、烈主陵园

(纪念馆)等机构按照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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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文档江苏省

公共建筑(新建工程)消防设计文件

2024-5-1 10:38:14

上海市标准应用文档未分类

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活动管理系统V2.0用户操作手册

2024-5-10 6: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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