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评估人员公正性、保密性声明
一、概 况
1.委托单位名称:
2.评估日期:
二、声明承诺事项
1.本人自愿参加此次评估工作,并已知晓有关工作内容要求及规定
2.本人及所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发生无行政经济商务及其他利益关系
3.本人及所在评估单位未向该被评估单位提供过与消防设计、施工、监理和其他消防技 术服务活动有关的服务
4.本人承诺:
a )以客观、公正和科学、严谨的态度从事评估工作;以事实为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 标准规范要求为准绳实施评估活动,不衔私舞弊;如实记录、报告评估结果,对相关情况不回避、 不隐瞒、不漏报;
b)未经许可,不泄露在评估过程中获得的被评估单位相关信息;
c)严格按照评估程序实施评估,不擅离职守或擅自减评估内容程序过程和时间; d)不利用评估工作便利为个人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e)不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如对被评估机构进行咨询培训或推销等活动;
f)不接受被评估方赠送的礼品,有价证券和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活动;
g)不向被评估方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h)不在评估工作期间饮酒;
i)本人对所承担的评估结果负责,并愿意承担因工作失误而引发的法律连带责任。
三、声明签署人
序号 | 签名 | 日期 | 序号 | 签名 | 日期 |
1 | 9 | ||||
2 | 10 | ||||
3 | 11 | ||||
4 | 12 | ||||
5 | 13 | ||||
6 | 14 | ||||
7 | 15 | ||||
8 | 16 |
单位消防安全评估会议注册执业人员签到表
评估项目名 称 | |||||
会议性质 | ¨交底协调会 ¨情况反馈会 ¨其他 | ||||
会议主要内容 | |||||
注册执业人员 | |||||
姓名 | 职务 | 执业印章 | 姓名 | 职务 | 执业印章 |
委托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印章) |
项目编号: (年号)— (自编号)
消防安全评估记录表
委托单 位:
评估项目:
评估时间 :
项目负责人 :
填写说明
1. 本记录表由于评估机构在实施消防安全评估时现场填写使用,评估人员应在表格中指定位 置签名,委托单位陪同人员同时签名确认检查结果。
2. 评估应依据被评估的建筑物通过消防验收或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的技术标 准,所依据的技术标准应注明其版本号。
3. 本记录表的评估内容和标准要求仅供参考.评估人员应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增删检查 内容和相关标准要求,确保消防评估的内容全面,没有遗漏。
4.本记表在现场填写完毕后,应由评估机构整理归档备查。
本文档由消防工程师汪崇理整理
编号: JZFH10-01
单位名称: | 委托方: | |||||
单位地址: | 检查时间: | |||||
检查对象: | ||||||
检查依据: | ¨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其他: 注;所依据的技术标准应注明其版本号 | |||||
评估人员 | 岗位 | 姓名 | 分工 | 签字 | 职业资格 | |
评估人员 | ||||||
评估人员 | ||||||
评估人员 | ||||||
评估人员 | ||||||
评估人员 | ||||||
评估人员 | ||||||
单项负责人 | 执业印章 | |||||
委托方 | ||||||
编号: JZFH10-02
序号 | 检查内容 | 标准要求 | 检查结果 |
6.1.1 建筑消防合法性 | |||
6.1.1.1 | 消防验收合格的手续、竣工 验收消防备案手续或者经抽 查合格的手续、消防安全检 查法律文书 | 应持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文书或备案凭 证,公众聚集场所还应持有投入使用,营 业消防安全检查法律文书 | |
6.1.2 建筑使用情况 | |||
6.1.2.1 | 建筑物或场所的使用功能一 致性 | 使用功能、用途应与消防验收、竣工验收 消防备案、消防安全检查时确定的用途一 致,改变使用性质是否履行合法手续 | |
6.1.3 总平面布局 | |||
6.1.3.2 | 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同 一建筑不同部位之间的间距 | 建筑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 |
6.1.3.3 | 消防车道的设置形式及满足 消防车通行的情况 |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 4.0m,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 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靠建筑外 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 5m, 坡度不宜大于 8%,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 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 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面积不应小 于 12m*12m,高层建筑不宜小于 15m*15m, 供重型消防车使用不宜小于 18m*18m | |
6.1.3.4 | 消防扑救面和登高面操作场 地的设置位置长度、宽度、 承载能力、坡度 | 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 1/4 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不 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且范围内裙房进 深不应大于 4m,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长度、 宽度分别不应小于 15m 和 10m。建筑高度大 于 50m 的建筑,场地长度、宽度分别不应 小于 20m 和 10m,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 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 5m,且不应大于 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 3% | |
6.1.3.5 | 停机坪设置情况 | 距机房、水箱间、天线等保持至少 5m 距离, 建筑到机坪出口不少于 2 个,每个净宽不 小于 0.9m,四周设航空障碍灯,并应安装 应急照明灯和消火栓 | |
评估方 | |||
委托方 |
编号: JZFH10-03
序号 | 检查内容 | 标准要求 | 检查结果 |
6.1.4 平面布置 | |||
6.1.4.2 | 防火分区面积 | 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 |
代替防火墙分隔的 防火卷帘 | 除中庭外, 防火分隔长度不超过 30m 时, 卷帘长 度不得大于 10m,当防火分隔长度超过 30m 时, 卷帘长度不得大于该部位宽度的 1/3,且不大于 20m,防火卷帘、防护罩等与楼板、梁和墙、 柱 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等封堵 | ||
设在变形缝处附近 的防火门 | 应设置在楼层较多一侧, 且开启时门窗不跨越变 形缝 | ||
建筑内的防火隔墙 | 应采用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满足国家标准要求, 管道穿越处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等封堵严密 | ||
防烟分区的划分、面 积 | 建筑防烟分区面积应不大于 500m2,汽车库不超 过 2000m2 | ||
挡烟垂壁等防烟分 隔设施的高度、燃烧 性能 | 采用不燃材料制成, 从顶棚下垂不小于 500mm 的 固定或活动的挡烟设施, 壁板无变形破损, 悬挂 牢固稳定 | ||
6.1.4.3 | 有顶棚的步行街、厨 房 | 有顶棚的步行街不应设置有娱乐设施、经营性展 位等使用功能场所, 商铺与步行街之间、两侧商 铺之间的隔6.墙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1.00h,步行街、 商铺与其他空间之间隔墙耐火极限不小于 3.00h,各商铺面积不超过 300m2。有明火的食品 加工厨房应以耐火极限不小于2.00h 的隔墙及乙 级防火门窗与其他空间分隔 | |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 场所, 托儿所、幼儿 园、儿童活动场所、 老年人照料设施 | 设置的楼层、部位应满足国家标准要求: 应以耐 火极限不小于 2.00h 的隔墙、 1.50h 不燃性楼板 及乙级防火门窗与其他空间分隔 | ||
厂房内员工宿舍、办 公室, 以及甲、乙类 火灾危险性中间仓 库等场所 | 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 公室、休息室应以耐火极限不小于2.50h 的隔墙, 1.50h 不燃性楼板及乙级防火门窗与其他空间分 隔, 至少 1 个安全出口; 甲、乙、丙类火灾危险 性中间仓库应以耐火极限不小于 3.00h 的隔墙、 1.50h 不燃性楼板及甲级防火门窗与其他空间分 隔 | ||
仓库内员工宿舍、办 公室和休息室 | 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丙、丁类库房内设置 的办公室、休息室应以耐火极限不小于 2.50h 的 隔墙、 1.50h 不燃性楼板及乙级防火门窗与其他 空间分隔,并设置独立安全出口 | ||
评估方 | |||
委托方 |
编号: JZFH10-04
序号 | 检查内容 | 标准要求 | 检查结果 |
6.1.4.4 | 消防控制室耐 火等级 |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 |
控制室设置位 置 | 宜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不应设置在电 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 的房间附近 | ||
疏散门 | 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 ||
6.1.4.5 | 消防水泵房耐 火等级 | 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 |
消防水泵房设 置位置 |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 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 10m 的地 下楼层 | ||
疏散门 | 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疏散门应直通室 外或安全出口 | ||
防水、通风情况 | 应采取可靠防水淹及排水技术措施,通风量宜按照 6 次/h 设置 | ||
6.1.4.6 | 燃油燃气锅炉 房设置位置 | 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 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地下二层或屋顶上且距离通向 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 6m;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 密度的比值)不小于 0.75 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 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 |
锅炉房防火分 隔 | 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 隔墙和 1.50h 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在隔墙和楼板上不 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 级防火门、窗 | ||
锅炉房疏散门 | 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 ||
储油间的分隔、 储量 | 总储存量不应大于 1m3,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于 3.00h 的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与锅炉间分隔 | ||
6.1.4.7 | 柴油发电机房 设置位置 | 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 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 |
柴油发电机房 防火分隔 |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50h 的 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 ||
柴油发电机房 消防设施设置 |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 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时,机房内应设置自动恩水灭火系统 | ||
储油间的分隔、 储量 | 总储存量不应大于 1m3,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与发电机间分隔 | ||
评估方 | |||
委托方 |
编号: JZFH10-05
序号 | 检查内容 | 标准要求 | 检查结果 |
6.1.4.8 | 变配电室、瓶组 间等其他重点部 位防火分隔 | 灭火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变配电室等, 应采 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分分隔; 设置在丁、戊类厂房内 的通风机房,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防 火隔墙和 0.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通风、 空调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 级防火门, 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 级防火门 | |
变配电室、瓶组 间等其他重点部 位相应的灭火设 施设置情况 | 应配置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火灾报警 和灭火设施 | ||
6.1.5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 |||
6.1.5.2 | 安全出口的数量 | 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 |
安全出口的位置 | 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 ||
安全出口的距离 | 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 且建筑 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每 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 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 应小于 5m | ||
6.1.5.3 | 疏散门的开启方 向 | 向疏散方向开启, 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 人数 不超过 60 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 30 人的房间,开启方向不限 | |
6.1.5.4 | 房间内任一点至 疏散门的距离 | 应满足国家标准要求 | |
房间疏散门到疏 散楼梯距离 | 应满足国家标准要求 | ||
疏散楼梯间及前 室的门至室外安 全出口的距离 |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 确有困难时, 可在首 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或防烟楼梯间前室; 当层数不超过 4 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 或防烟楼梯间时, 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 梯间不大于 15m 处 | ||
评估方 | |||
委托方 |
编号: JZFH10-06
序号 | 检查内容 | 标准要求 | 检查结果 |
6.1.5.5 | 疏散楼梯的形式 | 应满足国家标准要求 | |
疏散楼梯间距和 数量 | 应满足标准中疏散距离、疏散宽度、安全出口数量的要 求 | ||
疏散楼梯内装修 | 应采用 A 级不燃性材料 | ||
前室面积 | 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 不应 小于 8.0m2;住宅建筑, 不应小于 4.50m2;与消防电梯 间前室合用时, 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 厂房(仓库), 不应小于 10.0m2;住宅建筑, 不应小于 6m2;住宅建筑剪刀楼梯间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 用时, 不应小于 12m2 | ||
排烟窗面积 |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 少于 2.0m2;合用前室不应少于 3.0m2;靠外墙的防烟楼 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少于 2.0m2 | ||
6.1.5.6 | 疏散走道 | 设置形式不应被改动,围护结构应完整, 宽度满足要求 | |
6.1.5.7 | 避难层(间)设 置的高度、间距、 数量 | 第一个避难层(间) 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 度不应大于 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 50m | |
避难层(间)的 面积 | 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 5.0 人/m2 计 算 | ||
避难层疏散楼梯 错位的形式 | 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 位或上下层断开 | ||
通向避难走道的 防火门型号和种 类 | 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 前室的使 用面积不应小于 5.0m2,开向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 门,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 ||
避难走道安全出 口的数量和形式 | 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 2 个, 并应设置在不 同方向;当避难走道仅与一个防火分区相通且该防火分 区至少有 1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可设置 1 个直通 地面的出口。任一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门至该避难 走道最近直通地面的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60m;避难走道 的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该避难走道的设计 疏散总净宽度 | ||
避难走道内装修 | 应采用 A 级不燃性材料 | ||
下沉式广场的设 置 | 不通区域通向下沉式广场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 不应小于 13m,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 169m2;防风 雨蓬不应完全封闭, 四周开口部位应均匀布置且面积不 应小于地面面积的 25%,开口高度不应小于 1.0m;开口 设置百叶时,百叶的有效排烟面积按百叶通风口面积的 60%计算 | ||
评估方 | |||
委托方 |
编号: JZFH10-07
序号 | 检查内容 | 标准要求 | 检查结果 |
6.1.5.8 | 消防电梯的位置、 数量 | 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 且每个防火分 区不应少于 1 台 | |
手动控制、通信设 施、速度和载重、 轿厢内装修材料 | 应能每层停靠, 载重量不应小于 800kg,从首 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 60s,在首层的 消防电梯入口处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 作按钮; 轿厢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轿 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 ||
电梯井底排水设施 | 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 2m2,排水泵的排水量 不应小于 10L/s | ||
电梯顶部电机房 |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 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 隔墙 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 ||
6.1.6 建筑内部装修 | |||
6.1.6 | 开关、插座、配电 箱、高温照明灯具 的防火隔热措施 | 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 B 级材料上开关 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 热等防火措施额定功率不小于 60 w 的白炽 灯,钨灯高压销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 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 燃物体上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 |
装修是否影响疏散 走道和安全出口、 疏散门、避难层 (间)等的疏散能 力 | 水平疏散走道及门厅的顶棚装饰材料应为 A 级其他部位不低于 B1 级;避难层《间)疏散楼 梯间及前室均应使用 A 级材料;内装修不得减 小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的数量及净宽度;疏散走 道两侧和安全出口附近不得设置有误导人员 安全疏散的反光镜子玻璃等装修材料 | ||
地下商场、地下展 览厅售货柜台、固 定货架、展览台 | 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 | ||
装修对消防设施的 影响 | 装修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 消火 栓四周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 明显区别 | ||
6.1.7 防火构造 | |||
6.1.7.1 | 防火墙、房间隔墙 和疏散走道两侧的 隔墙等防火隔墙的 做法 | 应符合 GB50016 规定 | |
防火墙、防火隔墙 的管道穿越等开口 部位的防火封堵情 况 | 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院 紧密填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 用不燃材料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料时, 应在 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 | ||
评估方 | |||
委托方 |
编号: JZFH10-08
序号 | 检查内容 | 标准要求 | 检查结果 |
6.1.7.2 | 电缆井、管道井、 排烟道、排气道、 垃圾道等竖向井道 的设置情况 |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 竖向井道, 应分别独立设置, 井壁耐火极限不 应低于 100 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 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 堵材料封堵, 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随应 采用防火封堪树料封堵;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 排气口应直接开向室外,垃圾斗应能自行关闭 且以不燃材料制作 | |
管道井检查门的设 置情况 | 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 ||
6.1.7.3 | 防火门窗、防火卷 帘的设置位置、耐 火性能等情况 | 应符合 GB50016-2014 中 6.5 的规定 | |
6.1.7.4 | 天桥和连廊设置位 置、防火分隔构造、 长度等情况 | 应符合 GB50016 中 6.6 的规定 | |
6.1.7.5 | 建筑外墙的外保温 系统保温材料的燃 烧性能及系统构造 | 应符合 GB50016 中 6.7 的规定 | |
6.1.8 通风空调系统 | |||
6.1.8.1 | 排风系统设置导除 静电的接地装置情 况 |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汽和粉尘的排 风系统, 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排风设 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内, 排 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 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 地点,不应暗设 | |
6.1.8.2 | 甲、乙类厂房内的 空气循环使用情况 | 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两类厂 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 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 并应使空气中的 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 25% | |
民用建筑内空气中 含有容易起火或爆 炸危险物质的房间 通风设施 | 应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 且其 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 ||
可燃气体管道和 甲、乙、丙类液体 管道是否穿过通风 机房和通风管道的 情况 | 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 过通风机房和通风管道, 且不应紧贴通风管道 的外壁敷设 | ||
评估方 | |||
委托方 |
编号: JZFH10-09
序号 | 检查内容 | 标准要求 | 检查结果 |
6.1.9 建筑防爆 | |||
6.1.9.1 |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 厂房(仓库)的设置情 况及结构形式 |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 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 框架排架结构 | |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 库)的设置楼层位置 |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布置在单层厂房 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广房顶层驱外墙的泄压设 施附近;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 要承重构件布置 | ||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 生产部位的泄压设施 | 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 的门,窗等,应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 碎片的材料 | ||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 厂房的总控制室设置 情况 |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 ||
6.1.9.2 | 厂房(库房)泄压设施 设置情况 | 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 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作为泄压设施的轻 质屋面板和墙体的质量不宜大于 60 kg/m2;屋顶上 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 |
检查有爆炸危险的厂 房内, 与相邻厂房连通 处封堵情况 | 使用和生产甲、乙、两类液体的厂房,其管、沟不 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 施;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 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不宜设置地 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 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 猎施, 且应在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 ||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 汽、粉尘的厂房的屋 顶、地面、墙面处理情 况 | 顶棚应尽量平整、无死角,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房和有 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火花 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 应采取防静电 措施,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 光滑,并易于清扫 | ||
6.1.10 配电线路及应急照明 | |||
6.1.10.1 | 架空电力线及非消防 配电的敷设情况 | 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 可燃、助 燃气体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规定。配电线路 不得穿越迪风管道内腔或直接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 上,穿金属导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通风管道外 壁敷设。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 时,应采取穿金属导管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 保护措施 | |
评估方 | |||
委托方 |
编号: JZFH10-10
序号 | 检查内容 | 标准要求 | 检查结果 |
6.1.10.1 | 消防配电线路的 连续供电情况 |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当建筑内 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 应仍能保证消防用 电。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 应满足该 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 | |
消防配电线路电 线电缆选用及敷 设情况 | 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 用封闭式金局精盒保打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 槽盒应采取防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时火电缆 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 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 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 电缆时可直接明整;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 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不应小于 30 mm;宜与其 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 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 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 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 ||
除建筑高度小于 27m 的住宅建筑 外,民用建筑、 厂房和丙类仓库 的疏散照明设置 位置 | 封闭楼梯间,防烟惨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 的前室或含用前室 避难走道,难层(间》,观众 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的营业厅了、演播 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建筑面积大于 100 m 地下 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公共建筑内的流散走 道:人员霍集的广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应 设置疏散照明流散照明灯县应设置在部毛的顶 部、墙面的或顶娜手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 的部或顶棚上 | ||
应急照明的连续 供电时间及照度 情况 |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民用建筑和一类隧道不 应小总建筑面积大于于 1.5 h;医疗建筑,老年 人照料设施 100 000 m2’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 面积大于 20 000 m2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其 他隧道不应少于 1.0h:其他建筑不应少于 0.5 h。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 1.0 lx: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 于 3.0lx:对于病房桃成卡部的避难间,不应低 于 10.0 1x!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难 走道,不应低于 5.0 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 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 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 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 度 | ||
评估方 | |||
委托方 |
编号:XFSS18-01
单位名称 | 委托方 | ||
单位地址 | 检查时间 | ||
建筑消防设施 | ¨ A 消防供配电设施 ¨ B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C 消防给水设施 ¨ D 消火栓和消防炮 ¨ E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 F 泡沫灭火系统 ¨ G 气体灭火系统 ¨ H 机械加压送风系 统 ¨ I 机械排烟系统 ¨ J 应急照明和疏散 指示标志 | ¨ K 应急广播系统 ¨ L 消防专用电话 ¨ M 消防分隔设施 ¨ N 消防电梯 ¨ O 灭火器 ¨ P 其他 |
▇此项已检查; ¨无此项; ◣由此项而未检查 | |||
检查依据 | ¨GB 500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38《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81《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XF 50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其他: | ||
主要仪器列表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箱: 1 感温探测器实验装置; 2 感烟探测器试验装置; 3 水喷淋系统试水装置; 4 消火栓系统试水装置; 5 数字兆欧表; 6 数字照度计; 7 数字风速仪; 8 数字声级计; 9 数字微压计; 10 数字万用表; | 11 垂直度; 12 多功能工程坡度测定仪; 13 数字秒表 14 数字试电笔 15 钢卷尺 16 感烟探测器试验装置 17 纤维卷尺 18 游标卡尺 19 数字式接地电阻测试仪 | |
项目概况 | |||
单项负责人 | 评估人员 | ||
委托方确认 |
编号: XFSS18-02
单位名称 | 委托方 | ||||
单位地址 | 统计时间 |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火灾报警控制器 | 气体灭火控制器 | ||||
消防联动控制器 | 气体灭火剂储存装置 | ||||
火灾探测器 | 启动瓶 | ||||
消火栓泵 | 机械加压送机 | ||||
喷淋泵 | 机械加压送风机控制 柜 | ||||
消火栓泵控制柜 | 送风阀 | ||||
喷淋泵控制柜 | 机械排烟风机 | ||||
稳压泵 | 机械排烟风机控制柜 | ||||
稳压泵控制柜 | 排烟阀 | ||||
消防水池 | 排烟防火阀 | ||||
消防水箱 | 防火阀 | ||||
水泵接合器 |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 ||||
室外消火栓 | 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 ||||
室内消火栓 | 消防应急广播主机 | ||||
报警阀组 | 消防专用电话主机 | ||||
喷头 | 防火门 | ||||
泡沫消防泵 | 防火卷帘 | ||||
泡沫液储罐 | 灭火器 | ||||
比例混合器 | |||||
泡沫产生器 | |||||
单项负责人 | 评估人员 | ||||
委托方确认 |
编号: XFSS18-03
序号 | 检查内容 | 标准要求 | 检查结果 |
6.2.2 消防供配电设施 | |||
6.2.2.1 供配电负荷等级 | |||
1 | 一级负荷供电电源 的供电情况, 主备电 源转换时间 | 一级负荷供电电源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 双重电源采用一用一备工作方式时,其转 换时间不大于 30 s | |
2 | 二级负荷供电电源 电压等级为 10kV 时的供电情况 | 二级负荷供电电源电压等级为 10 kV 时 其两回路应分别取自同一座区域变电站不 同变压器供电的两段母线或取自两座区域 变电站 | |
3 | 三级负荷供电的情 况 | 三级负荷供电除消防泵用电有特殊要求 外, 其他应按国家相关的标准、规范执行 | |
4 | 备用电源的供电时 间和容量 | 备用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各消 防用电设备设计火灾延续时间最长的要求 | |
6.2.2.2 消防配电 | |||
1 | 消防用电设备的供 电回路,消防控制 室、消防水泵、消防 电梯、防排烟风机 等处的最末一级配 电箱 |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消 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风 机等的供电设备应在各 自最末一级配电 箱处设置主、备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 |
2 | 消防设备配电箱是 否有明显标识,标识 是否准确, 状态是否 正常 | 消防设备配电箱应有区别于其他配电箱的 明显标志。不同消防设备的配电箱应有明 显区分标识。配电箱上的仪表、指示灯的 显示应正常,开关及控制按钮应灵活可靠 | |
3 | 备用电 源的控制方 式及操作程序 | 切换备用电源的控制方式及操作程序应符 合设计要求 | |
6.2.2.3 自备发电机组 | |||
1 | 仪表、指示灯 及开 关按 钮等是否完 好、正常 | 仪表、指示灯及开关按钮等应完好,显示 应正常 | |
2 | 储油 箱 内的 油 量和 油 位情况 | 储油箱内的油量应能满足发电机运行 3h- 8 h 的用量,油位显示应正常 | |
3 | 燃油标号情况 | 燃油标号应正确 | |
4 | 达到额定转速发电 的 时间,发电机运 行及输出功率,电 压,频率和相位 | 自动启动并达到额定转速发电的时间应符 合规范要求发电机运行及输出功率、电压、 频率、相位的显示均应正常 | |
5 | 机房通风设施运行 情况 | 机房通风设施运行正常 | |
评估方 | |||
委托方 |
编号: XFSS18-04
序号 | 检查内容 | 标准要求 | 检查结果 |
6.2.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
6.2.3.1 消防控制室 | |||
1 | 消防控制室门的开 启方向, 其入口处有 无标志 | 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 在入口处设置明显的标志 | |
2 | 消防控制室内有 无 重点部位、疏散通道 及消防设所在 位 置的平面图或拟图 | 消防控制室内应有显示被保护建筑的重点 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设备所在位置的平 面图或模拟图等 | |
3 | 消防控制室的送、回 风管在穿墙处是否 设防火阀 | 消防控制室的送、回风管,在其穿墙处应 设防火阀 | |
4 | 消防控制室是否有 无关的电气线路通 过 |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与其他无关的电气线路 通过 | |
5 | 消防控制室有无外 线电话和应急照明 |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和应急照明 | |
6.2.3.2 火灾报警控制器 | |||
1 | 火灾报警控制器安 装情况 | 火灾报警控制器安安装应牢固、平稳、不 得倾斜 | |
2 | 火灾报警控制器接 线端子接线和标志 情况 | 火灾报警控制器接线端子处所配导线的端 部,均应表明编号,字迹清晰不易褪色。 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两根 | |
3 | 报警控制器主电源 | 报警控制器应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主 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专用电源连接, 并应有明显标志。主电源的保护开关不应 采用漏电保护开关 | |
4 | 接地线的线芯面积 和标志 | 接地线采用铜芯绝缘导线,线芯截面积不 小于 4mm2;接地牢固,并有明显标志 | |
5 | 火灾报警控制器接 地电阻值 | 火灾报警控制器单独接地电阻值应小于 4 欧姆,联合接地电阻值小于 1 欧姆 | |
6 | 主电源和备用电源 转换功能 | 主电源断电时应自动转至备用电源供电, 主电源恢复言应自动转换为主电源供电, 并显示主备电源的状态 | |
7 | 火灾自动报警控制 器的显示、自检、消 音、复位功能 | 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的显示、自检、消音、 复位功能应正常 | |
评估方 | |||
委托方 |
编号: XFSS18-05
序号 | 检查内容 | 标准要求 | 检查结果 |
6.2.3.3 火灾探测器 | |||
1 | 探测器的设置和 选型 | 探测器的设置和选型应符合《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要求 | |
2 | 探测器安装是否 牢固,是否有松 动、 脱落、丢失 和被遮挡现象 | 探测器安装应牢固,不应有松动,脱落、失 和被挡现象 | |
6.2.3.3.3 火灾探测器功能试验 | |||
1 | 点型感烟、感温 探测器 | 应在试验烟气或温度作用下动作,向火灾 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并启动探测器 报警确认灯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应在手动 复位前予以保持 | |
2 | 线型光束感烟探 测器 | 当对射光束的减光值达到 1. dB~10 dB 时,应在 30s 内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 火警信号启动探测器报警确认灯 | |
3 | 线型感温探测器 | 应在试验热源作用下动作,向火灾报警控 制器输出火警信号;线性火灾探测器报警 应启动报警确认灯,并应在手动复位前予 以保持 | |
4 | 火焰(或感光) 探测器 | 应在试验光源作用下,在规定的响应时间 内动作并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 号;具有报警确认灯的探测器应同时启动 报警确认灯,并应在手动复位前子以保持 | |
5 | 管路采样的吸气 式感烟探测器 | 应在试验烟气作用下动作,向火灾报警控 制器输出火警信号 | |
6 | 可燃气体探测器 | 可燃气体探测器在被监测区域内的可燃 气体浓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发出报警 信号 | |
6.2.3.4 手动报警按钮 | |||
1 | 火灾报警装置安 装 | 火灾警报装置安装应牢固 | |
2 | 报警区域内设置 情况 | 每个报警区域内应合理设置火灾警报装 置 | |
评估方 | |||
委托方 |
编号: XFSS18-06
序号 | 检查内容 | 标准要求 | 检查结果 |
6.2.3.6 系统功能检查 | |||
1 |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面盘 显示器情况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平时应处于正常 的监视状态 | |
2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报 警功能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报警功能应正 常 | |
3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 动控制功能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 应正常 | |
6.2.4 消防给水设施 | |||
6.2.4.1 消防水池 容积: | |||
1 | 消防水池容积,有无水 位显示装置,水位是否 正常 | 消防水池容积应符合规范要求,应 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消防水池 水位正常 | |
2 | 消防水池补水设施 | 消防水池补水设施应正常 | |
3 | 消防水池防冻措施 | 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 施 | |
6.2.4.2 消防水箱 容积: | |||
1 | 消防水箱容积,有无水 位显示装置,水位是否 正常 | 消防水箱容积应符合规范要求,应 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消防水箱 水位应正常 | |
2 | 消防水箱补水措施 | 消防水箱补水措施应正常 | |
3 | 消防水箱出口阀门是否 开启,有无标志,出水 管上的止回阀关闭方向 | 消防水箱出口阀门应常开并有明显 标志, 出水管上的止回阀关闭时应 严密 | |
6.2.4.3 稳压泵、增压泵及气压水罐 | |||
1 | 稳压泵、气压水罐和稳 压泵控制柜安装,运行 状态和外观情况 | 稳压泵、气压水罐和稳压泵控制柜 安装应牢固、运行平稳,无锈蚀 | |
2 | 稳压泵控制柜供电,指 示灯显示,是否处于自 动状态 | 稳压泵控制柜应有双电源供电,指 示灯显示应正常,并处于自动状态 | |
3 | 稳压泵启动、停止,电 接点压力表的压力设定 值和管网压力 | 稳压泵启动、停止运行应正常,电 接点压力表的压力设定值应符合设 计要求;管网压力显示应正常 | |
4 | 稳压泵进、出口阀门是 否开启,有无标志 | 稳压泵进、出口阀门应开启,并有 明显标 | |
评估方 | |||
委托方 |
编号: XFSS18-07
序号 | 检查内容 | 标准要求 | 检查结果 |
6.2.4.4 消防水泵房 | |||
1 | 消防水泵房是否有消防 专用电话分级、应急照 明灯和标志 | 消防水泵房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 机、应急照明灯, 消防水泵房应有明 显标志 | |
2 | 消防水泵是否采用自灌 式吸 |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罐式吸水 | |
3 | 消防水泵有无注明系统 名称和编号的标志牌。 进出口阀门是否开启 闭标志牌是否正确 | 消防水泵应有注明系统名称和编号 的标志牌。进、出口阀门应常开, 启 闭标志牌应正确 | |
4 | 消防水泵的进、出口是 否设压力表,显示是否 正常 | 消防水泵的进、出口应设压力表, 显 示应正常 | |
5 | 消防水泵及消防管道安 装情况 | 消防水泵及消防管道安装应牢固, 无 锈蚀 | |
6.2.4.5 消防水泵控制柜 | |||
1 | 消防水泵控制柜是否有 注明所属系统及编号的 标志 |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有注明所属系统 及编号的标志 | |
2 | 消防水泵控制柜供电, 是否处于自动状态和指 示灯显示是否正常 |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有双电源供电, 应 处于自动状态,指示灯显示应正常 | |
3 | 消防水泵主泵和备用 泵,运行情况 | 手动启停消防水泵主泵和备用泵,运 行应平稳 | |
4 | 主、备消防泵切换功能 | 主、备消防泵应具有自动切换功能 | |
5 | 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消 防泵 | 消防控制室应能手动启动消防泵 | |
6.2.4.6 水泵接合器 | |||
1 | 水泵结合器规格、数量 和安装位置和阀门安装 方式 | 水泵结合器规格数量和安装位置应 符合设计要求。阀门安装方式应符合 设计要求 | |
2 | 水泵接合器标志 | 水泵接合器应设表明用途的明显标 志 | |
3 | 控制阀 是否开启, 组件 是否齐全完整, 无锈蚀 | 控制阀应常开,且启闭灵活;组件应 齐全完整,无锈蚀 | |
4 | 水泵接合器开通功能 | 试水开通工程正常 | |
5 | 地下式水泵接合器接口 至井盖的距离和接口位 置 | 地下式水系接合器接口至井盖的距 离不宜大于 0,40 m 接口应正对井口 | |
6 | 水泵接合器防冻措施 | 寒冷地区防冻措施应完好 | |
评估方 | |||
委托方 |
编号: XFSS18-08
序号 | 检查内容 | 标准要求 | 检查结果 |
6.2.5 消防栓系统 | |||
6.2.5.1 消防供水设施 | |||
1 | 检查内容同 6.2.4 | 标准要求同 6.2.4 | |
6.2.5.2 消防管网 | |||
1 | 消火栓系统管网 畅通和阀门是否 开启 |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管网应畅通,阀门应 常开 | |
2 | 消火栓泵前后进、 出口管网压力 | 消火栓泵前后进、出口管网压力应符合 规范要求 | |
3 | 管网的防冻措施 | 低温地区管网应采取防冻措施 | |
6.2.5.3 室外消火栓 | |||
1 | 消火栓规格、数量 和设置位置 | 消火栓规格、数量和设置位置应符合规 范要求 | |
2 | 消火栓周围环境 | 消火栓不应被遮挡、圈占和埋压 | |
3 | 消火栓安装情况, 组件是否齐全 | 消火栓安装应牢固,组件完整,开关灵 活,外观质量符合要求 | |
4 | 消火栓供水压力 | 消火栓供水压力从地面算起不小于 0.10MPa | |
6.2.5.4 室内消火栓和消火栓箱 | |||
1 | 消火栓箱安装是 否牢固,有无标 志,组件是否齐 全,箱门开关情况 | 消火栓箱安装应牢固,应有明显标志, 箱内组件应齐全,箱门开关灵活 | |
2 | 消火栓周围环境 | 消火栓不应被遮挡、圈占 | |
3 | 消火栓栓口的安 装位置,栓口高度 和方向 | 消火栓栓口的安装位置应能保证水带与 栓口连接方便。安装高度、栓口垂直墙 面向外或向下 | |
6.2.5.5 消火栓系统功能 | |||
1 | 消火栓静水压力 | 静水压力: 一类高层民用公共建筑不应 低于 0.10MPa,但当建筑高度超过 100m 时不应低于 0.15MPa,高层住宅、二类高 层公共建筑、多层民用建筑不应低于 0.07MPa | |
2 | 消火栓动压 | 消火栓动压试验压力应符合相关要求。 消防水泵由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 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 等信号应直接自动启动,消防联动控制 应能接收其反馈信号 | |
评估方 | |||
委托方 |
编号: XFSS18-09
序号 | 检查内容 | 标准要求 | 检查结果 |
6.2.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
6.2.6.1 消防供水设施 | |||
1 | 检查内容同 6.2.4 | ||
6.2.6.2 管网 | |||
1 | 报警阀后的管道 材质和连接方式 | 报警阀后的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 管,镀锌钢管应采用沟槽连接或丝扣、 法兰连接 | |
2 | 配水干管、配水管 标志 | 配水干管、配水管应作红色或红色环圈 标志 | |
3 | 配水干管最末端 有无电动阀和自 动排气阀 | 干式灭火系统和预作用系统配水干管最 末端应设有电动阀和自动排气阀 | |
4 | 水箱重力供水管 的接法 | 水箱重力供水管应接人淋系统管网的部 位应符合规范要求 | |
6.2.6.3 报警阀组 类型: 规格: 数量: | |||
1 | 报警阀组位置和 周围环境 | 报警阅组 位置 应便于作,报 警 闽组 周围不应有 挡物, 报警阅附近应有排水 设施 | |
2 | 报警阀组的标志 和压力 | 报警阅组应有注明系统名称、保护区域 的标志牌,压力表显示应符合设定值 | |
3 | 报警阀组进、出口 的控制阀形式 | 报警阀组进、出口的控制阅应采用信号 阁不采用信号阅时, 应用锁具固定阅位, 图门应常开并有标识 | |
4 | 报警阀组件、阀门 标志和状态 | 报警阀组件应完整可靠,连接应正确, 阀 门标识应正确开闭状态应符合规范要求 | |
5 | 水力警铃安装位 置 | 水力警铃应设在有人值班的附近或走道 | |
6 | 报警阀组功能试验 | ||
a | 湿式报警阀组功 能 | 开启湿式报警阀试水阀,报警阀启动功 能应符合规范要求 | |
b | 干式报警阀组功 能 | 干式报警阅组气源设备及安装应符合设 计和规范要求压力显示应符合设定值 | |
c | 雨淋报警阀组功 能 | 雨淋报警阅组配置传动管时,传动管的 压力表显示应符合设定值 | |
评估方 | |||
委托方 |
编号: XFSS18-10
编号 | 检查内容 | 标准要求 | 检查结果 |
6.2.6.4 水流指示器 | |||
1 | 水流指示器位置 有无标志 | 水流指示器位置应有明显标志 | |
2 | 水流指示器前的 信号阀开启状态 | 水流指示器前的信号阀应全开,并应反馈启 闭信号 | |
6.2.6.5 喷头 数量: 型号: 厂家: | |||
1 | 喷头设置部位和 类型 | 喷头设置部位和类型应符合要求,干式系统 喷头应采用直立型喷头或干式下垂型喷头 | |
2 | 喷头安装情况 | 喷头安装应牢固, 不得有变形和附着物, 悬 挂物 | |
3 | 喷头周围环境 | 喷头周围不能有遮挡物 | |
6.2.6.6 末端试水装置 | |||
1 | 末端试水装置和 试水阀设置和周 围环境 | 每套报警阀组应在最不利点处设置末端试 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 楼层均应设置试水 阀,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便于操作且有 足够排水能力的排水设施 | |
2 | 末端试水装置和 试水阀压力 | 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压力表显示应正常 | |
6.2.6.7 系统功能 | |||
6.2.6.7.1 | 湿式系统功能 | 开启末端试水装置,出水压力不应低于欧 0.05MPa。水流指示器、报警阀、压力开关 应动作, 水力警铃应鸣响; 压力开关应能直 接启动喷淋泵,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水流指 示器、压力开关及消防水泵的反馈信号 | |
6.2.6.7.2 | 干式系统功能 | 系统系统组件应齐全,阀门开闭状态符合要 求 | |
系统功能:开启干式报警阀组的试水阀后, 报警阀、压力开关应动作,停止供气装置、 联动启动排气阀入口电动阀与消防水泵;消 防控制设备应显示压力开关、电动阀及消防 水泵的反馈信号 | |||
6.2.6.7.3 | 预作用系统功能 | 系统组件应齐全,阀门开闭状态符合要求 | |
火灾报警控制器确认火灾后,自动启动预作 用报警阀组的电磁阀、排气阀入口电动阀, 压力开关应动作并自动联动消防水泵;消防 控制设备应显示压力开关、电动阀及消防水 泵的反馈信号 | |||
评估方 | |||
委托方 |
编号: XFSS18-11
序号 | 检查内容 | 标准要求 | 检查结果 |
6.2.6.7.4 | 雨淋系统(水幕系 统、水喷雾系统) 功能 | 系统组件应齐全,阀门开闭状态符合要求 | |
火灾状态下,消防控制设备应能手动和自 动控制雨淋闻的电磁阀,雨淋阀应启开,水 力警铃应鸣响,压力开关应动作并直接启 动消防水泵,消防控制室应显示压力开关 和消防水泵的动作信号 | |||
传动管控制系统传动管泄压后,应自动联 动雨淋阀,压力开关应动作,水力警铃应 鸣响,压力开关应直接启动消防水泵,消 防控制室应显示压力开关和消防水泵的动 作信号 | |||
6.2.7 泡沫灭火系统 | |||
6.2.7.1 消防供水设施 | |||
1 | 检查内容同 6.2.4 | ||
6.2.7.2 泡沫泵站和泡沫液贮罐 | |||
1 | 泡沫泵站是否有消 防专用电话、应急 照明灯和标志 | 泡沫泵站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应急 照明灯,泡沫泵站应有明显标志 | |
2 | 泡沫液贮罐罐体或 铭牌、标志牌 | 泡沫液贮罐罐体或铭牌、志牌上应清晰注 明灭火剂型号、配比浓度、有效日期和储 量 | |
3 | 贮罐配件及压力表 | 贮罐配件应齐全完好无锈蚀,液位计、呼吸 阀安全闽放空阅及压力表状态应正常 | |
4 | 泡沫液储罐、管道、 比例混合器和泡沫 产生器外观 | 泡沫液储罐、泡沫管道、泡沫比例混合器 泡沫混合液管道、泡沫产生器等应涂红色 | |
5 | 阀门的标志和状态 | 阀门应有标识,开启状态应符合规范要求 | |
6.2.7.3 比例混合器 | |||
1 | 比例混合器的安装 和外观 | 比例混合器的安装应牢固,无损伤、锈蚀 水流方向应与比例混合器箭头方向相同 | |
2 | 阀门盒压力表 | 阀门启闭应灵活,压力表显示应正常 | |
6.2.7.4 泡沫产生器 | |||
1 | 控制阀状态和标志 | 泡沫产生器控制阀应常开,并有明显标志 | |
2 | 泡沫产生器安装情 况 | 泡沫产生器安装牢固,无损坏或变形,无 锈蚀 | |
3 | 吸气孔、发泡网及 泡沫喷射口状态 | 吸气孔,发泡网及暴露的泡沫喷射口,不得 有杂物进人或堵塞。泡沫出口附近不得有 阻挡泡沫喷射及泡沫流滴的障碍物 | |
评估方 | |||
委托方 |
编号: XFSS18-12
序号 | 检查内容 | 标准要求 | 检查结果 |
6.2.7.5 管道 | |||
1 | 泡沫喷头安装情况 | 泡沫喷头安装应牢固,应无损坏或变形,无锈蚀 | |
2 | 喷头周围环境 | 喷头四周不应有影响的障碍物并保证使泡沫直接 喷到保护对象上 | |
6.2.7.6 管道 | |||
1 | 立管安装 | 连接产生器的泡沫混合液立管在罐壁上固定应牢 固,无变形、锈蚀、损伤 | |
2 | 立管与水平管道连 接的金属软管安装 | 泡沫混合液立管与水平管道连接的金属软管两端 固定应牢固,无锈蚀、破损 | |
3 | 管道、管道过滤器外 观 | 泡沫混合液管道、泡沫管道、管道过滤器涂红色 | |
6.2.7.7 泡沫消防炮 | |||
1 | 泡沫消防炮安装 | 泡沫消防炮安装应牢固,无锈蚀、变形和损伤 | |
2 | 泡沫消防炮控制阀 状态 | 泡沫消防炮控制阀应启闭灵活 | |
3 | 回转与仰俯操作情 况 | 回转与仰俯操作应灵活,操作角度应符合设定值 | |
6.2.7.8 | 泡沫灭火系统功能 | 系统能接收火灾报警信号,自动或手动开启泡沫 灭火系统的控制阀和泡沫消防泵,直至泡沫产生 器喷水或喷射泡沫,泡沫产生器入口的压力值应 符合设计要求,泡沫产生器喷洒应正常,消防控 制设备应显示控制阀和泡沫消防泵的状态 | |
系统类 型 |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IG541 灭火系统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气溶胶灭火装 置 ¨其他 | ||
6.2.8 气体灭火系统 | |||
6.2.8.1 防护区 | |||
1 | 防护区内疏散通道, 防护区门和出口 | 防护区内应设疏散通道,防护区门为防火门,且 应向外开启并能自行关闭, 在疏散通道与出口处, 应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 |
2 | 防护区和入口处设 备设置情况 | 防护区内和入口处应设声光报警装置,入口处应 设安全标志和灭火剂释放指示灯,应设置系统紧 急启动和停止按钮及手动自动转换装置 | |
3 | 无窗或固定窗扇的 地上防护区和地下 防护区, 是否设置机 械排风装置 | 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和地下防护区,应 设置机械排风装置;灭火后防护区应能通风换气 | |
4 | 门窗设有密封条的 防护区是否设置泄 压装置 | 门窗设有密封条的防护区应设置泄压装置 | |
评估方 | |||
委托方 |
编号: XFSS18-13
序号 | 检查内容 | 标准要求 | 检查结果 |
5 | 是否配置空气呼吸器 | 有人工作的场所,宜配置空气呼吸器 | |
6 | 防护区设有开口时, 是 否设置自动关闭装置 | 防护区设有开口时, 应设置自动关闭装置 | |
7 | 围护结构、门窗和吊顶 的耐火等级 | 维护结构和门窗耐火极限不低于 0.5h,吊顶耐火极限不 低于 0.25h | |
6.2.8.2 贮瓶间 | |||
1 | 贮瓶间设置及标志 | 贮瓶间应设在据近防护区的专用房间且有明显标志出 口处应直通室外或疏散通道,应设应急照明 | |
2 | 地下储瓶间是否设置机 械排风装置,排风口是 否直通室外 | 地下储瓶间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直通室外 | |
6.2.8.3 灭火剂贮存装置 | |||
1 | 贮存装置固定标牌 | 贮存装置应设固定标牌,标明设计规定的贮存装置编号 皮重、积、灭火剂名称、充装量,充装日期、充装压力 驱动装置和选择阀应有分区标志,驱动装置的压力应正 常 | |
2 | 灭火剂贮存装置规格 | 同一防护区内用的灭火剂贮存装置规格应一致 | |
3 | 贮存装置的支、框架 | 贮存装置的支,框架应固定牢固, 并采取防腐处理 | |
4 | 二氧化碳灭火贮存装置 是否设称重捡漏装置 | 二氧化碳灭火剂贮存装置应设称重检漏装置且应正常 二氧化碳储瓶及储罐在灭火剂的损失量达到设定值时 发出报警信号 | |
5 | 低压二氧化碳储罐制冷 装置 | 低压二氧化碳储罐的制冷装置应正常运行,控制的温度 和压力应符合设定值 | |
6.2.8.4 系统组件(驱动装置、集流管、选择阀、压力讯号器、流量讯号器、单向阀、喷头) | |||
1 | 系统驱动装置压力和标 志 | 系统驱动装置压力表便于观测,压力符合设计要求动瓶 正面应设标志牌,标明防护区名称,并安装牢固,电隧 驱动器电气连接线应采用金属管保护 | |
2 | 集流管安装及泄压装置 | 集流管应固定在支、框架上并安装牢周, 组合分配气体 灭火系统的集流管上,应设泄压装置 | |
3 | 选择阀标志和安装高度 | 选择阀上应设置标明防护区名称或编号的永久性标志 牌;手柄应在操作面一侧,安装高度超过 1.7 m 时,应 采取便于操作的措施 | |
4 | 压力讯号器 | 每个防护区主管道上应设压力讯号器流量讯号器 | |
5 | 液体单向阀和连接软管 | 容器阀与集流管之间的管道上应设液体单向阔,单向阔 与容器阅或单向阅与集流管之间应采用软管连接 | |
6 | 喷嘴 | 喷嘴应无堵塞现象 | |
评估方 | |||
委托方 |
编号: XFSS18-14
序号 | 检查内容 | 标准要求 | 检查结果 |
6.2.8.5 气体灭火系统功能 | |||
1 | 功能试验 | 自动状态下,灭火控制装置和报警控制装置应在接 到两个相关的火灾信号或手动启动紧急启动按钮 后,启动防护区声光报警装置,在不超过 30s 延时 时间内,自动启动驱动装餐的电磁阀,延时时间内 关闭防护区通风设施和开口阀门,气体释放后, 防护 区门口的气体释放灯应点亮,消防联动控制装置应 能显示火灾报警信号联动制设备的动作反馈信号, 系统的启动信号和气体释放信号 | |
2 | 紧急停止功能 | 应急切断应能在不超过 30 s 延时时间内可警地切 断自动控制功能 | |
6.2.9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 |||
6.2.9.1 风机控制柜 | |||
1 | 风机控制柜的标志 | 风机控制柜应有注明系统名称和编号的标志 | |
2 | 风机控制柜供电和 状态 | 风机控制柜应有双电源供电,指示灯显示应正常 | |
3 | 手动、自动切换装置 情况 | 风机控制柜应有手动、自动切换装置 | |
6.2.9.2 机械加压送风机 数量: | |||
1 | 送风机的铭牌和标 志 | 送风机的铭牌清晰,并有注明名称和编号的标志 | |
2 | 风机的运行及反馈 | 风机现场、远程启停正常,启动运转平稳,旋转方 向正确,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风机的工作状态 | |
6.2.9.3 送风道 | |||
风机和风道的软连 接情况 | 风机和风道的软连接应严密完整,风道无破损、无 变形、无锈蚀 | ||
6.2.9.4 送风阀(口) | |||
1 | 送风阀(口)的安装 | 送风阀(口)的安装应牢固,无损伤 | |
2 | 送风阀开启与复位 状况 | 送风阀开启与复位操作应灵活可靠, 关闭时应严密, 反馈信号应正确 | |
6.2.9.5 系统功能 | |||
1 |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功能测试 |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能自动和手动启动相应区域的 送风阀、送风机、并向火灾报警控制器反馈信号 | |
2 | 送风口的风速测试 | 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7m/s | |
3 | 防烟楼梯间,前室、 合用前室、消防电梯 前室和避难层(间) 余压值测试 | 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避 难层(间) 的余压值应符合规范要求 | |
评估方 | |||
委托方 |
编号: XFSS18-15
序号 | 检查内容 | 标准要求 | 检查结果 |
6.2.10 机械排烟系统 | |||
1 | 排烟风机控制柜的标 志 | 机械排烟风机控制柜应有注明系统名称和 编号的标志 | |
2 | 排烟风机控制柜供电 和状态 | 机械排烟风机控制柜应存双电源供电, 指示 灯显示应正常 | |
3 | 排烟风机控制柜的手 动、自动切换装置 | 机械排烟风机控制柜应有手动、自动切换装 置 | |
6.2.10.2 排烟风机 | |||
1 | 排烟风机的铭牌和标 志 | 排烟风机的铭牌清晰, 并有注明名称和编号 的标志 | |
2 | 排烟风机运行状态和 反馈 | 排烟风机现场、远程启停正常, 启动运转平 稳, 旋转方向正确。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风 机的工作状态 | |
6.2.10.3 排烟道 | |||
1 | 风机和排烟道的软连 接状况 | 风机和排烟道的软连接应严密完整排烟道 无破损无变形、无锈蚀 | |
6.2.10.4 排烟口、排烟阀、排烟防火阀、防火阀、电动排烟窗 | |||
1 | 排烟口,排烟阀,排烟 防火阀,防火阀,电动 排烟窗安装和环境 | 排烟口,排烟阀,排烟防火阀,防火阀、电动 排烟窗应安装牢固。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 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 1.00 m | |
2 | 排烟口、排烟阀,排烟 防火阀,防火阀,电动 排烟窗开启与复位的 情况 | 排烟口、排烟阀、排烟防火阀、防火阀、电 动排烟窗开启与复位操作应灵活可靠,关闭 时应严密, 反馈信号应正确 | |
3 | 手动控制装置 | 除常开的阀(口)外,现场应设置手动控制 装置 | |
6.2.10.5 系统功能 | |||
1 | 机械排烟系统自动和 手动启动功能 | 机械排烟系统应能自动和手动启动相应区 域排烟阀,排烟风机.并向火灾报警控制器 反馈信号 | |
2 | 排烟口(排烟阀)联动 排烟风机功能 | 机械排烟系统中,当任一排烟口《排烟阀) 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动启动 | |
3 | 排烟口的风速测试 |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10m/s,排烟量符合 设计要求 | |
4 | 通风与排烟合用风机 时的切换功能 | 通风与排烟合用风机, 应自动切换到高速运 行状态 | |
5 | 电动排烟窗系统功能 | 具有直接启动或联动控制开启功能 | |
评估方 | |||
委托方 |
编号: XFSS18-16
序号 | 检查内容 | 标准要求 | 检查结果 |
6.2.11 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 | |||
6.2.11.1 消防应急照明 | |||
1 |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状 态 |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安装应牢固, 无 遮挡,状态指示灯应正常 | |
2 | 应急转换时间 |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急转换时间 不应大于 5s | |
3 | 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 水平照度 | 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 满足规范要求 | |
6.2.11.2 疏散指示标志 | |||
1 | 疏散指示标志状态 | 疏散指示标志安装应牢固、无遮 挡、指示方向明显清晰 | |
2 | 安全出口标志和疏散 指示标志设置 | 安全户口标志和疏散指示标志设 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 |
3 | 疏散指示标志地面中 心照度 |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状态灯应正 常,地面中心照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 |
6.2.12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 |||
6.2.12.1 扩音机 | |||
1 | 扩音机的显示和监听 | 仪表、指示灯显示正常, 开关和控 制按钮动作灵活,监听功能正常 | |
6.2.12.2 扬声器 | |||
1 | 扬声器安装情况 | 安装牢固、外观完好、音质清晰 | |
6.2.12.3 系统功能 | |||
1 | 话筒播音功能 | 应能用话筒播音 | |
2 | 自动播放功能 | 应在火灾报警后, 按设定的控制程 序自动启动消防应急广播, 控制程 序应符合要求 | |
3 | 播音区域和音质 | 播音区域应正确、音质应清晰 | |
4 | 应急广播声级 | 环境噪声大于 60db 的场所,消防 应急广播应高于背景噪声 15db | |
6.2.13 消防专用电话 | |||
1 | 消防水泵房、发电机 房、高低压配电室、防 排烟机房、消防电梯等 是否安装消防专用电 话 | 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高低压配 电室、防排烟机房、消防电梯等部 位应设消防专用电话 | |
2 | 消防专用电话是否直 通方式呼叫 | 消防专用电话分机应以直通方式 呼叫 | |
3 | 通话功能和音质 | 消防控制室应能接受插孔电话的 呼叫,通话音质应清晰 | |
评估方 | |||
委托方 |
编号: XFSS18-17
序号 | 检查内容 | 标准要求 | 检查结 果 |
4 | 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 室、企业消防站等处是 否有外线电话 | 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 外线电话 | |
6.2.14 防火分隔设施 | |||
6.2.14.1 防火门 | |||
1 | 组件、标识、关闭情况 | 组件及标识齐全完好,应启闭灵活、关闭严密 | |
2 | 自动闭合功能和内外侧 开启功能 | 防火门应能自动闭合, 双扇防火门应按顺序关 闭;关闭后应能从内、外两侧认为开启 | |
3 | 常开防火门自动控制功 能 | 电动常开防火门, 应在火灾报警后自动关闭并反 馈信号 | |
4 | 自动和手动解除出入口 控制系统 | 设置在疏散通道上、并设有出入口控制系统的防 火门,应能自动和手动解除出入口控制系统 | |
6.2.14.2 防火卷帘 | |||
1 | 组件及标识情况 | 防火卷帘组件及标识应齐全完好, 紧固件应无松 动现象 | |
2 | 防火卷帘功能 | 现场手动、远程手动、自动控制及温控释放功能 应正常, 关闭时应严密, 运行时应平稳顺畅、无 卡涩现象 | |
3 | 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 自动控制功能 | 安装在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 应在一个相关探 测器报警后下降至地面 1.8m 处停止;另一个相 关探测器报警后, 卷帘应继续下降至地面, 并向 火灾报警控制器反馈信号 | |
4 | 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卷 帘自动控制功能 | 仅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 火灾确认后, 应直 接下降至地面, 并应向火灾报警控制器反馈信号 | |
6.2.14.3 电动防火阀 | |||
1 | 电动防火阀状态 | 电动防火阀应完好无损, 开启与复位应灵活可 靠,关闭时应严密 | |
2 | 电动防火阀自动控制功 能 | 电动防火阀应在相关火灾探测器动作后自动关 闭并反馈信号 | |
6.2.15 消防电梯 | |||
1 | 消防电梯迫降按钮测试 | 首层的消防电梯追降按钮,应用透明罩保护, 当触发按 钮时,能控制消防电梯下降至首层,此时其他楼层按钮 不能呼叫控制消防电梯, 只能在轿厢内控制 | |
2 | 轿厢内的专用对讲电话 通话 | 轿厢内的专用对讲电话应正常 | |
3 | 首层到顶层运行时间 | 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应超过 60s | |
4 | 消防电梯自动控制功能 | 联动控制的消防电梯, 应由消防控制设备手动和 自动控制电梯回落首层,并接收反馈信号 | |
评估方 | |||
委托方 |
编号: XFSS18-18
序号 | 检查内容 | 标准要求 | 检查结果 |
6.2.16 消防设施联动控制功能 | |||
1 | 消防设施的联动 控制功能测试 | 建筑内消防设施的联动控制功能应满足 规范要求 | |
6.2.17 灭火器 | |||
1 | 灭火器配置的数 量和类型 | 每个计算单元配置的灭火器数量和类型 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 要求 | |
2 | 灭火器设置位置 |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 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 |
3 | 有视线障碍的灭 火器设置点标志 | 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 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 |
4 | 灭火器的位置和 铭牌 |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 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 于 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 |
5 | 灭火器保护措施 | 灭火器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或 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 |
6 | 灭火器有效期 | 灭火器应在有效期和报废年限内。二氧 化碳灭火器重量应与铭牌标示一致 | |
7 | 灭火器铭牌或灭 火器维修合格证 情况 | 灭火器铭牌或灭火器维修合格证应清 晰, 无残缺 | |
8 | 灭火器筒体及组 件 | 灭火器筒体应无明显锈蚀和凹凸等损 伤,手柄、插销、铅封,压力表等组件 应齐全完好,无松动、脱落或损伤 | |
9 | 喷射软管情况 | 喷射软管应完好,无龟裂;喷嘴无堵塞 | |
10 | 压力表指针范围 | 压力表指针应在绿色区域范围内 | |
评估方 | |||
委托方 |
编号: XFGL7-01
单位名称: | 委托方: | ||||||
单位地址: | 检查时间: | ||||||
检查对象: | |||||||
检查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61 号) ¨GB 25506《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 2520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其他: 注;所依据的技术标准应注明其版本号 | ||||||
评估人员 | 岗位 | 姓名 | 分工 | 签字 | 职业资格 | ||
评估人员 | |||||||
评估人员 | |||||||
评估人员 | |||||||
评估人员 | |||||||
评估人员 | |||||||
评估人员 | |||||||
单项负责人 | 执业印章 | ||||||
委托方 | |||||||
编号: XFGL7-02
序号 | 检查内容 | 标准要求 | 检查结果 |
6.3.1 消防工作组织 | |||
6.3.1.1 消防工作组织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 |||
1 | 消防安全管理组织 | 以正式文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 | |
明确单位消防安全组织机构, 并以 正式文件确定消防安全归口管理 部门 | |||
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应明确本 单位负责落实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的专(兼)职人员 | |||
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岗位消防安 全职责 | |||
确定各级、各部门、各岗位消防安 全负责人 | |||
随机抽查提问 2 个业务部门人员 掌握消防职责情况 | |||
2 | 共有(用)建筑消防 安全管理 | 应成立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 | |
应书面明确产权方、使用方、统一 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 |||
应按规定开展防火检查(巡查), 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 消防安全奖惩等工作 | |||
现场提问产权方、使用方、统一管 理单位相关负责人, 应掌握自身消 防安全职责 | |||
6.3.1.2 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 | |||
1 | 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 工作职责情况 | 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 |
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 |||
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 |||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 批准实施 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 操作规程 | |||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 整改, 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 大问题 | |||
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 |||
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 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 |||
评估方 | |||
委托方 |
编号: XFGL7-03
序号 | 检查内容 | 标准要求 | 检查结果 |
2 | 消防安全管理人 履行工作职责情 况 |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 |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 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 |||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 障方案 | |||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 |||
组织实施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 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 | |||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 |||
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 |||
组织消防工作考核惩罚 | |||
6.3.2 | 消防安全制度制 定及落实情况 |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应符合本单位 消防安全实际情况,相关培训的内容、 频次应符合要求,相关工作记录应规范 并体现出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相关岗位 人员曾经得到培训 | |
防火巡查, 检查制度内的检查巡查内容, 频次及发现问题的处置程序应符合规 定,检查巡查记录规范,有效运行 | |||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 制定并有效落实 | |||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的内容应满足 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 |||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应结合本 单位实际制定且得到有效落实 | |||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 定且得到有效落实 | |||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本单位 用火、用电审批程序 | |||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定 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 |||
专职和志愿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应结合 本单位实际制定 | |||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包 括防雷、防静电)应明确责任部门并确 定检查频次 | |||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应结合本 单位实际制定 | |||
评估方 | |||
委托方 |
编号: XFGL7-04
序号 | 检查内容 | 标准要求 | 检查结果 |
6.3.3 防火检查巡查及隐患整改 | |||
6.3.3.1 | 防火检查 |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至少每季度进行 1 次防火 检查,其他单位至少每月进行 1 次防火检查 | |
防火检查的内容应符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61 号)第 二十六条规定 | |||
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 检查人员和被监察部门 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 |||
对防火检查发现的问题, 应立即改正, 不能立即改 正的, 应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措施, 采取相应防范 措施, 限期加以整改 | |||
防火检查人员应掌握制度内容并及时发现、处置火 灾隐患 | |||
6.3.3.2 | 防火巡查 |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至少每 2 小 时 1 次; 营业结束时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 消除遗 留火种。医院、老年人照料设施、寄宿制的学校、 托儿所、幼儿园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其他消防安 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 |
巡查部位和内容应符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61 号)第 二十五条规定 | |||
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妥善处置火灾 危险, 无法当场处置的, 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 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 |||
防火巡查填写巡查记录, 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 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 |||
防火巡查人员应掌握制度内容并及时发现、处置火 灾隐患 | |||
6.3.3.3 | 火灾隐患整 改 | 应制定火灾隐患整改处置程序, 内容应包括对火灾 隐患的认定, 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 部门、人员、整改资金落实等 | |
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制定和落实相应防范措施 | |||
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制定和落实相应防范措施 | |||
火灾隐患整改有关档案资料应及时监理、更新和归 档 | |||
从日常防火检查、巡查记录中抽查的隐患, 整改工 作应按照制度规定的程序、时限实施, 隐患整改效 果现场可以核查 | |||
评估方 | |||
委托方 |
编号: XFGL7-05
序号 | 检查内容 | 标准要求 | 检查结果 |
6.3.4 | 经常性消防宣传 教育 | 单位应开展常态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 |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向公众宣 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 |||
学校、幼儿园应通过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 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 |||
消防专门培训 |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专兼职消 防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培训 | ||
员工岗前培训 | 单位应组织新上岗和进人新岗位的员工进行岗 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 ||
消防安全重点单 位定期组织员工 消防培训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对每名员工至少每年进行 1 次消防安全培训 | ||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至少每半 年应进行 1 次 | |||
培训内容 | 培训内容应满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X 公安部令第 61 号)第 三十六条规定 | ||
员工消防素质 | 单位应组织新上岗和进人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 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 ||
6.3.5 | 消防通道 | 应随时保持畅通,无堆放杂物、占用消防通道 现象 | |
安全出口 | 应随时保持畅通,无锁闭、封堵等现象 | ||
常闭式防火门 | 应处于关闭状态 | ||
建筑外窗、疏散通 道设置障碍物 | 不应设置影响疏散逃生的广告牌、铁栅栏等障 碍物 | ||
6.3.6 | 工作制度 | 消防控制室值班《交接班),火灾事故应急处置 消防控制设备故障处置等制度规,应符合消防 控制室通 用技术要求 GB 25506)和建筑消防设 施的维护管理》 (GB 25201)的规定 | |
值班值守 | 检查消防控制室人员排班表和值班记录,核实 落实 24 h 双人值班要求的情况 | ||
持证上岗 |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 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相应技能等缓的职业 资格证书 | ||
设施操作 | 模拟火警信号,现场测试值班人员应具备熟练 操作设施和应急处置的技能 | ||
工作记录 | 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 修记录表等工作记录应及时填写、更新、归档 | ||
比对设备火警、故障信息与相应运行记录检查 火警信息和设备故障是否及时登记,并按照规 定进行了处置 | |||
评估方 | |||
委托方 |
编号: XFGL7-06
序号 | 检查内容 | 标准要求 | 检查结果 |
6.3.7 | 安全管理制度 | 应制定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相关制度,职责和安 全操作规程 | |
应明确用电安全管理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 | |||
持证上岗 | 电工、焊工、易燃易爆危险化品操作人员应持 证 | ||
用电安全 | 不应存在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现象 | ||
配电箱、开关、插座不得安装在可燃材料上, 照明、电热器的高温部位应采取不燃材料隔热 措施 | |||
电气线路敷设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无私拉乱 接电线现象 | |||
应定期组织对用电设施、电气线路进行安全检 查 | |||
用火安全 | 应建立并落实用火审批制度 | ||
动火现场要安排专人值守,配置灭火器材设施 | |||
不应存在违规用火现象 | |||
厨房烟道应定期进行清理 | |||
6.3.8 | 管理制度 | 应制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要求,安全操作 规程及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 | |
重点部位确定 | 应将内部火灾、爆炸危险源确定为重点部位 | ||
确定重点部位不应有遗漏 | |||
防火标志设置 | 重点部位是否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 | ||
落实严格管理 | 应明确各重点部位具体负责人员,加强值班值 守,采取严格的火灾防控措施 | ||
通过查阅防火巡查和检查记录,事故处置记录 及有关材料, 能够核实重点部位日常防火巡查, 检查落实情况,不应存在违规操作现象,应能 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 | |||
现场提问各重点部位至少 1 名员工,应能掌握 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 |||
易燃易爆危险品 管理 | 应根据单位实际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易燃 易爆危险品安全管理责任 | ||
危险品储存量不应超过规定要求 | |||
不同性质危险品不得混存混放 | |||
易燃易爆危险品出入库应严格落实登记制度 | |||
人员密集场所严禁违章经营、储存、使用液化 石油气、汽油等物品 | |||
评估方 | |||
委托方 |
编号: XFGL7-07
序号 | 检查内容 | 标准要求 | 检查结果 |
6.3.9 | 建队情况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 九条规定的单位应建立专职消防队 | |
其他单位应建立志愿消防队 | |||
明确专职和志愿消防队职责任务 | |||
消防队员 | 人员数量应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站、微型 消防站的相关规定要求 | ||
消防装备器材配 备 | 应结合实际需要,为消防队配备相应的 消防装备、器材 | ||
日常工作制度 | 应建立并落实消防队定期例会、业务培 训制、训练演练、考核奖惩等工作制度 | ||
建立联动工作机 制 | 应建立与附近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 志愿消防队的联动机制,定期组织开展 联合演练 | ||
队员管理 | 专职消防员应经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岗 位的执业资格证书 | ||
工作定期报告 | 单位专职消防队应每年向辖区消防救援 机构报告消防训练和演练情况 | ||
实地测试 | 现场模拟火情,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员应 能及时到场并具备灭火技能,与附近消 防、专职、志愿消防队能够联动并一同 处置火灾 | ||
6.3.10 | 预案制修订 | 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 |
预案内容应符合《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 第 61 号)第三十九条规定 | |||
结合情况变化和演练发现的问题,应及 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 |||
组织演练 | 单位应明确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 练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 | ||
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演练计 划,确定组织预案演练的频次 |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至少每半年进行 1 次演练,其他单位应至少每年组织 1 次 演练 | |||
演练效果 | 被随机询问的员工应能熟练掌握灭火和 应急疏散程序 | ||
模拟警情,现场组织全面或局部灭火和 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各小组能够按照预 案完成灭火疏散任务 | |||
评估方 | |||
委托方 |
建筑防火评估意见表
编号: JZFH-PG
序号 | 检查内容 | 评估意见 |
6.1.1 | 建筑消防合法性 | |
6.1.2 | 建筑使用情况 | |
6.1.3 | 总平面布局 | |
6.1.4 | 平面布置 | |
6.1.5 | 安全疏散和消防 电梯 | |
6.1.6 | 建筑内部装修 | |
6.1.7 | 防火构造 | |
6.1.8 | 通风空调系统 | |
6.1.9 | 建筑防爆 | |
6.1.10 | 配电线路及应急 照明 | |
评估方 | ||
委托方 |
建筑消防设施评估意见表
编号: XFSS-PG
序号 | 检查内容 | 评估意见 |
6.2.1 | 建筑消防设施的 基本情况 | |
6.2.2 | 消防供配电设施 | |
6.2.3 | 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 | |
6.2.4 | 消防给水设施 | |
6.2.5 | 消火栓系统 | |
6.2.6 | 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 | |
6.2.7 | 泡沫灭火系统 | |
6.2.8 | 气体灭火系统 | |
6.2.9 | 机械加压送风系 统 | |
6.2.10 | 机械排烟系统 | |
6.2.11 | 消防应急照明及 疏散指示系统 | |
6.2.12 | 消防应急广播系 统 | |
6.2.13 | 消防专用电话 | |
6.2.14 | 防火分隔设施 | |
6.2.15 | 消防电梯 | |
6.2.16 | 消防设施联动控 制功能 | |
6.2.17 | 灭火器 | |
评估方 | ||
委托方 |
消防安全管理评估意见表
编号: XFGL-PG
序号 | 检查内容 | 标准要求 |
6.3.1 | 消防工作组织 | |
6.3.2 | 消防安全制度 | |
6.3.3 | 防火检查巡查及 隐患整改 | |
6.3.4 | 消防安全宣传教 育和培训 | |
6.3.5 | 安全疏散设施管 理 | |
6.3.6 | 消防控制室管理 | |
6.3.7 | 用火用电消防安 全管理 | |
6.3.8 | 消防安全重点部 位管理 | |
6.3.9 | 专职和志愿消防 队 | |
6.3.10 | 灭火和应急疏散 预案演练管理 | |
评估方 | ||
委托方 |
有效期/级别
报告编号:
(年号) –
(自编号)
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委托单位:
评估项目:
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统一社会信息代码:
年 月 日
(评估机构盖章)
项目名称 | ||||
项目地址 | ||||
委托单位 | 联系人 | 电话: | ||
评估机构 | 法定代表人 | 电话: | ||
评估项目基本 情况 | 叙述委托单位基本情况,开展本次评估的目的、任务、评估任务的具体内容 以及相关要求 | |||
评估依据 | 逐个列明本项目消防安全评估所依据的主要消防法规(含地方消防法规)、 消防技术标准(含地方消防技术标准),并标注技术标准的版本号 | |||
评估情况概述 | 此次评估工作 为项目负责人, 、 、 为单项 评估负责人, 年 月 日召开评估交底协调会议后,按照行业 标准(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的规定,针对建筑防火、消防设施、消防安全管 理三个单项共计 个子项目进行了评估,共发现 处火灾隐患或者消防 安全问题, 其中建筑防火方面 处, 消防设施方面 处, 消防安全管理 方面 处(详见各单项评估结果) ;针对发现的火灾隐患或者消防安全问 题均已提出整改建议,并于 年 月 日将评估情况以会议形式 对委托单位进行了反馈。 评估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 |||
项目负责人 | (执业印章) | |||
审核 (技术负责人) | (执业印章) | |||
签发 (法定代表人) | (执业印章) |
序号 | 评估子项 | 发现的火灾隐患或者消防安全问题 | 整改建议 |
1 | 建筑消防合法性 | ||
2 | 建筑使用情况 | ||
3 | 总平面布局 | ||
4 | 平面布置 | ||
5 | 安全疏散和消防 电梯 | ||
6 | 建筑内部装修 | ||
7 | 防火构造 | ||
8 | 通风空调系统 | ||
9 | 建筑防爆 | ||
10 | 配电线路敷设及 应急照明设置 | ||
单项评估负责人 | (执业印章) |
序号 | 评估子项 | 发现的火灾隐患或者消防安全问题 | 整改建议 |
1 | 消防供配电设施 | ||
2 | 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 | ||
3 | 消防给水设施 | ||
4 | 消火栓系统 | ||
5 | 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 | ||
6 | 泡沫灭火系统 | ||
7 | 气体灭火系统 | ||
8 | 机械加压送风系 统 | ||
9 | 机械排烟系统 | ||
10 | 应急照明和疏散 指示 | ||
11 | 消防应急广播系 统 | ||
12 | 消防专用电话 | ||
13 | 防火分隔设施 | ||
14 | 消防电梯 | ||
15 | 灭火器 | ||
单项评估负责人 | (执业印章) |
序号 | 评估子项 | 发现的火灾隐患或者消防安全问题 | 整改建议 |
1 | 消防工作组 | ||
2 | 消防安全制度 | ||
3 | 防火检查巡查及 隐患整改 | ||
4 | 消防安全宣传教 育和培训 | ||
5 | 安全疏散设施管 理 | ||
6 | 消防控制室管理 | ||
7 | 用火用电安全管 理 | ||
8 | 消防安全重点部 位管理 | ||
9 | 专职和志愿消防 队管理 | ||
10 | 灭火和应急疏散 预案演练 | ||
单项评估负责人 | (执业印章) |
(项目组认为需要在评估报告中写清楚的其他问题)
此处为评估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录入信息》打印图片 |
此处为评估人员注册证书 彩色扫描图片 |
评估机构技术负责人
此处为评估人员注册证书 彩色扫描图片 |
评估项目负责人
此处为评估人员注册证书 彩色扫描图片 |
单项评估负责人
此处为评估人员注册证书 彩色扫描图片 |
单项评估负责人
此处为评估人员注册证书 彩色扫描图片 |
单项评估负责人
此处为评估人员注册证书或 技能登记证书 彩色扫描图片 |
评估人员
参考文献
【1】GB 35181—2017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2】GB 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3】GB 50084—201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4】GB 50166—201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5】GB 50156 201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2014 年版)
【6】GB 50160—200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2018 年版)
【7】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令第 28 号)
【8】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39 号)
【9】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 61 号) 【10】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 120 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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