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行业从业人员监督管理,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落实主体责任,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职业资格证书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从即日起至11月30日,本市组织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职业资格证书专项检查。现通告如下:
一、检查对象
(一)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家系统”)和“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v2.0”(以下简称“2.0系统”)录入的本市和在沪从业的外省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及排查发现未通过国家系统和2.0系统录入但实际在本市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设有消防控制室的社会单位。
二、检查内容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及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情况
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部令第7号)、地方标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要求》(DB31/T 1380-2022,以下简称“地方标准”)(附件1),消防救援机构对登记注册在本市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从业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情况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是否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否载明“消防技术服务、检测、维保、评估”等内容;
2.工作场所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要求;
3.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以及资格证书是否符合要求;
4.设备配备的种类、数量及校验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5.质量管理体系、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是否符合要求;
6.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是否录入“2.0系统”,录入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7.是否按照《地方标准》相关要求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
(二)本市和在沪从业的外省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
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沪府令第59号),消防救援机构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专项检查等监督检查活动中,同步对检查单位委托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开展检查,并重点针对质量管理体系严重缺陷、严重违法违规执业、2.0系统执业数据异常等情形,对冲击消防安全底线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项目开展延伸核查;发生有人员死亡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对机构在起火单位(场所)开展的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倒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是否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2.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测;
3.是否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4.是否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5.是否指派无相应资格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6.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
7.书面结论文件是否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机构印章;
8.消防技术服务项目、书面结论文件(消防技术服务报告)是否在“2.0系统”中录入,录入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三)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根据《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2010)等,按照“逢查必检证书”的要求,消防救援机构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专项检查等监督检查活动中,对设有消防控制室单位的值班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证件是否真实有效等情况开展检查。
三、时间安排及开展方式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4年6月24日前)
各区消防救援机构组织辖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相关人员等召开专项检查动员部署会,明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自查整改以及配合监督检查等事项要求,并通过新闻媒体、官方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本次专项检查的有关内容和工作要求。
(二)自查整改阶段(即日起至6月30日)
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全面自查从业条件、服务质量以及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情况,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要全面自查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情况,积极开展自评,主动整改问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根据自查整改情况,如实填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自查整改情况登记表》(附件2),并于6月25日前邮寄至办公场所所在地消防救援支队(邮寄地址见附件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照所在地消防救援支队反馈自查整改情况。
(三)集中检查阶段(7月1日起至11月30日)
1.集中检查。本市消防救援机构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服务质量以及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情况和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情况进行检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社会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助。
(1)对机构办公场所开展检查时,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相关从业人员和社保、设备、档案等管理人员要于检查当日在办公场所配合检查,并准备以下内容迎检备查:
1)营业执照;
2)办公场所房地产权证、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3)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消防安全评估设备实物、购置发票及对应计量检定、校准证书(按从事业务类别准备);
4)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身份证及劳动合同;
5)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证书、身份证及劳动合同;
6)消防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
7)法人一证通U棒;
8)质量管理体系、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文件(按从事业务类别准备);
9)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自查整改情况登记表;
10)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档案(2023年1月1日至今)。
(2)对服务项目开展延伸检查时,项目负责人、相关消防设施操作员应当于检查当日到项目现场配合检查,并提供以下内容迎检备查:
1)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2)原始服务记录、书面结论文件(消防技术服务报告)。
(3)对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开展检查时,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要于检查当日到场配合检查,并提供以下内容迎检备查:
1)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
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劳动合同;
3)值班人员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证书、身份证。
2.服务指导。各区消防救援机构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2024年度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质量提升活动。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坚持自愿参加原则,有质量提升意愿和需求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根据办公场所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公布的渠道,申请质量管理体系帮扶指导。
四、结果运用
(一)严格监督执法。对于自查整改走过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行业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依法从严查处。对于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不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函告相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二)推行分类监管。对于质量管理体系严重缺陷、严重违法违规执业的机构,消防救援机构提高检查频次,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服务项目延伸核查。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较好的机构,加大典型培育力度,鼓励参与市场监管部门质量提升优秀案例遴选活动。
(三)开展联合监管。消防救援机构归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的失信行为信息,推送至市发改部门实施信用惩戒。对于使用、制售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假证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发挥舆论监督。消防救援机构公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结果,对于质量管理体系严重缺陷且逾期不改正的机构,通过2.0系统向社会公开。针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屡罚不止、质量管理体系严重缺陷限期不改正、从业人员执业弄虚作假、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虚假消防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等典型案例,密集开展媒体宣传曝光。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