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救援局文件
| 沪消〔2025〕104号 |
上海市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消防领域涉企行政检查“无事不扰”工作制度》《消防安全指导式服务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区消防救援局,局属各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上海市消防救援局“聚焦提升企业感受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利企十二项措施》,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消防领域涉企行政检查“无事不扰”工作制度》《消防安全指导式服务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
上海市消防救援局
2025年7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消防领域涉企行政检查
“无事不扰”工作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消防领域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推动社会单位主动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升消防安全治理水平,依据《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上海市聚焦提升企业感受 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消防领域涉企行政检查“无事不扰”工作制度。
一、适用范围和期限
消防领域涉企行政检查“无事不扰”(以下简称“无事不扰”)主要指按照“信用+风险”的原则,对单位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对符合条件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实施现场监督检查。
易燃易爆企业,医院、养老机构和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不适用本办法。
“无事不扰”的管理期限为2年,纳入和解除日期均以公布的日期为准。
二、工作程序
按照单位自主申报、消防救援部门组织资格审查、评定结果反馈等程序实施,具体程序规定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无事不扰”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3年内无消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
2.5年内未发生有责火灾事故;
3.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失信行为;
4.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无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或因轻微违法犯罪接受刑事处罚已过影响期限;
5.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评估得分超过95分。
(二)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应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照核查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并填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自查自评表》(附件1),自评分数达到90分(包括本数),可向属地消防救援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对单位自主聘用持有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实施消防控制室“随申码”管理的单位,在自评表总分基础上可以各增加3分。
(三)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可根据单位情况实施自主申报,并将下列材料报至属地消防救援部门:
1.《上海市消防安全管理“无事不扰”申请表》(附件2);
2.单位承诺书;
3.相关佐证材料。
(四)资格审查和结果反馈
消防救援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在每年的2月底前,通过查阅内部执法、管理系统和档案,完成年度的资格审查工作;对核定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将评查结果反馈申报单位。
三、保障制度
(一)动态管理
“无事不扰”实行动态管理机制,管理期限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消防救援部门核查属实,移出“无事不扰”清单,并将结果告知单位:
1.1年内被投诉举报达3次,且经核查均属实的;
2.被国家和本市专项督导工作发现问题的;
3.发生有责火灾事故的;
4.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报“无事不扰”的;
5.监管过程中发现不再满足认定条件的其他情形。
被移出“无事不扰”的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二)优化监管
对列入“无事不扰”单位除投诉举报、火灾事故外,在规定期限内,消防救援部门不至现场开展监督检查。
(三)尽职免责
消防监督工作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过罚相当、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失职追责、尽职免予追责。
(四)评优评先
对列入“无事不扰”单位及其管理人员优先推荐参加各级政府和消防救援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
附件:1.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自查自评表
2.上海市消防安全管理“无事不扰”申请表及其承诺书式样
附件1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自查自评表
| 评估项目 | 序号 | 评 估 内 容(总分100分) | 评估标准(以下均为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 得分 | 扣分说明 |
| 第一项: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
(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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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情况,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5分) | 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直接扣5分,有1项未落实扣1分;特殊工种人员已落实,但未依法持证上岗的,每人扣1分。 | ||
| 2 | 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情况。(4分) | 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未建立的,每项制度或规程扣1分,内容不符合单位实际的各扣0.5分。 | |||
| 3 | 单位落实逐级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情况。(3分) | 不落实逐级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的直接扣3分;职责未完全落实的,每个岗位扣1分。 | |||
| 4 | 消防档案建立情况(3分) | 档案未建立的扣3分,档案不全的扣0.5分,档案信息未及时更新的扣0.5分。 | |||
| 第二项:建筑防火情况
(15分) |
5 | 建筑物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作业区域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保持情况。(5分) | 建(构)筑物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作业区域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直接扣5分,有1项不符合的扣1分;占用防火间距的、消防车通道、消防车作业区域的每处扣2分; | ||
| 6 | 建筑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及其防火分隔设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保持情况。(4分) | 擅自改变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的扣2分,改变防火分区产生火灾隐患的每处扣2分;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扣1分。 | |||
| 7 | 建筑安全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完好有效情况。(4分) | 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的直接扣4分;建筑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未保持畅通的每处扣1分;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损坏的每处扣0.5分;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扣4分。 | |||
| 8 | 建筑防烟分区、防排烟系统设置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完好有效情况。(2分) | 擅自改变防烟分区产生火灾隐患的每处扣1分;挡烟垂壁等防烟设施损坏的每处扣0.5分。 | |||
| 第三项:消防设施及器材
(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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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按照国家、地方、行业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情况。(5分) | 公众聚集场所未按标准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直接判定扣5分;其它单位未按标准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每项扣3分,未按规定设置其他消防设备设施的每项扣1分 | ||
| 10 | 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情况。(2分) | 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选型及设置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未能保持完好有效的扣0.5分。 | |||
| 11 | 自动消防设施定期检测、维护保养情况。(3分) | 自动消防设施不进行检测、维保的扣3分;年内未每月进行一次维修保养的扣2分。 | |||
| 12 | 消防设施及器材完好有效情况。(3分) | 单位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每项扣1分,自动消防设施关闭、瘫痪的每项扣3分;单位消防用电设备未按规定采用专用供电回路的扣1分,不能正常工作的扣0.5分;单位未定期开展消防设施维保检测的,扣2分。 | |||
| 13 | 消防控制室设置及正常运行情况。(2分) | 消防控制室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扣2分;消防控制室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扣2分,消防控制室设施被关闭扣2分,瘫痪的作为否决条款。 | |||
| 第四项:消防安全管理
(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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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建筑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合法性情况。(6分) | 未依法办理消防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检查等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的,直接扣6分,有1项未办理的扣2分。建筑或场所的实际使用情况与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消防安全检查时确定的使用性质不相符的,扣3分。 | ||
| 15 | 单位组织开展定期防火检查、日常防火巡查情况,消除火灾隐患情况。(8分) |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未每月组织开展防火检查的扣1分;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未每周开展一次防火检查的扣1分;单位防火巡查频次不够、内容不全、工作应付的扣0.5分;防火检查、防火巡查记录不全的扣0.5分。对能够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未及时督促整改的扣0.5分;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未逐级报告、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采取防范措施的扣1分,未及时完成整改并进行复查验收的扣1分;对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扣1分,整改后未复函报送消防部门的扣0.5分。 | |||
| 16 | 单位职工上班前、下班后检查消除本岗位火灾隐患情况。(2分) | 未组织员工开展每日岗位防火检查和营业结束防火检查的每岗位扣1分。 | |||
| 17 |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敷设、维护保养、检测情况。(4分) | 电工未持证上岗的扣1分;发电机房、变压器室、配电室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的扣1分;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规定,私拉乱接电气设备及线路的扣1分;未定期对电气设备和线路进行维护保养、安全性能检查、检测的扣1分。 | |||
| 18 | 明火作业审批、现场看护情况。(5分) | 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动火作业的直接扣5分;单位未建立并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的扣1分;动火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扣2分;动火作业未落实现场看护的扣2分;明火作业区域消防管理不到位的扣1分。 | |||
| 第五项: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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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依法建立微型消防站情况,开展执勤训练情况。(5分) | 未依法建立微型消防站的扣5分,微型消防站设置不符合要求的扣3分,未开展执勤训练的扣2分。 | ||
| 20 | 微型消防站装备器材情况。(8分) | 微型消防站装备器材不达标的每种器材扣1分。 | |||
| 第六项:消防教育培训
(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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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职消防人员接受消防培训情况。(2分) |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未接受消防部门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的,每人扣1分;培训内容不掌握的,每人扣0.5分。 | ||
| 22 | 每年定期组织职工进行消防培训,以及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情况。(3分) | 未每半年组织开展员工消防安全培训的扣1分,员工不掌握岗位消防知识的每1人扣0.2分;未组织新进、转岗员工开展岗位消防安全培训的扣0.5分;相关演练培训记录、图片未留存的扣1分。 | |||
| 23 | 职工懂得基本消防常识,会查改本岗位火灾隐患和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情况。(3分) | 职工不掌握基本消防常识,不会查改本岗位火灾隐患的,不会扑救初起火灾,不会疏散逃生的直接扣3分;职工掌握不熟练的每1人扣0.2分 | |||
| 24 | 消防安全“三提示”宣传情况。(2分) | 未开展“三提示”宣传工作的扣1分;未按要求悬挂、张贴“三提示”宣传标语的扣0.5分。 | |||
| 25 | 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定期演练情况。(2分) | 未制定预案的扣2分;未进行预案演练的直接扣2分;未定期演练的扣2分;预案未结合本单位实际的扣2分。 | |||
| 第七项:消防工作报告备案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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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职人员确定、变更,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情况,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定期向当地消防部门报告备案情况。(3分) | 未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评估的直接扣3分;定期未定期对消防设施维保进行报告备案的,每次扣1分。 | ||
| 27 | 消防安全评估及向当地消防部门报告备案情况(高层民用建筑、火灾高位单位、人员密集场所)。(2分) | 未定期将评估报告备案的,每次扣2分。 | |||
| 总分 | |||||
| 说明 |
各单位应对照表格,逐项开展评估,自行赋分。
消防管理人(签名):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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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上海市消防安全管理“无事不扰”申请表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实际控制人
| 基本信息 | 单位名称(盖章) | |||
| 单位地址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 联系电话 | ||||
| 消防安全管理人 | 联系电话 | |||
| 单位自查自评分数 | ||||
| 所属行业 | 企业属性 | 国有()民营()其他() | ||
| 单位专职消防队 | £是
£否 |
单位微型消防站 | £是
£否 |
|
| 获得消防安全类
表彰奖励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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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条件 | 处罚情况 | |||
| 火灾情况 | ||||
| 失信情况 |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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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申报“无事不扰”承诺书
现就申报上海市消防领域“无事不扰”作出下列承诺:
一、《上海市消防安全管理“无事不扰”申请表》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单位符合申报单位主体条件。
三、《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自查自评表》自评分数达到90分(包括本数)。
四、对《上海市消防领域涉企行政检查“无事不扰”工作制度》的内容已经全部知晓和理解。
以上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有违反承诺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消防安全指导式服务工作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企业消防安全自主管理能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上海市聚焦提升企业感受 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相关要求,消防救援部门制定消防安全指导式服务工作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市消防安全指导式服务是指通过企业自主申请,消防救援部门为企业提供开办前消防政策咨询、隐患整改方案技术指导、消防安全培训、灭火和疏散预案制作等个性化指导,全面助力企业提升消防安全自主管理能力。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项:
(一)开办前消防政策咨询;
(二)隐患整改方案技术指导;
(三)消防安全培训;
(四)灭火和疏散预案制作。
二、工作流程
各区消防救援部门应结合辖区特点,按单位类型或服务事项,有针对性地挑选熟悉业务、责任心强、沟通协调能力突出的中级专业技术以上人员建立“消防安全服务队”,对申请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指导式服务。消防安全指导式服务按照企业线上申请、区消防救援部门受理确认时间、明确服务方式(线上或线下)、存档回访等程序开展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 企业申请。企业可通过消防官方网络平台等线上开通的“指导式服务预约平台”进行申请。
(二)申请受理。消防救援部门接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与企业取得联系,确认需要指导服务的时间、方式和内容,如涉及政策类的,可以根据企业需求提供线上指导服务。
消防救援部门根据企业提出的需求,确定“消防安全服务队”中业务对口的工作人员开展技术指导。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开展的,工作人员应及时与企业沟通变更服务时间。
三、服务内容
消防救援部门对企业的服务指导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开办前消防政策咨询。解答企业关于消防行政许可、日常管理等事项的业务咨询,开展消防法律法规、管理政策、便民利企举措宣传。
(二)隐患整改方案技术指导。指导企业针对存在的各类消防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制定的整改方案,开展技术指导;分析企业消防管理顽症,指导企业解决日常消防管理工作中发现的疑难问题。
(三)消防安全培训。指导企业个性化定制培训方案,组织企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培养各岗位的消防安全“明白人”。
(四)灭火和疏散预案制作。指导企业完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根据企业类型和规模,指导企业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四、制度保障
“消防安全服务队”工作人员在服务指导结束后,应当填写《消防安全“指导式”服务工作记录单》并存档。各区消防救援部门应定期对提供服务的企业开展回访,不断提升消防指导性服务的水平。
消防“指导式”服务不能替代依法应当作出的行政处罚、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因为行政相对人不接受指导建议而给予不利待遇。
附件:消防安全“指导式”服务工作记录单
附件
消防安全“指导式”服务工作记录单
NO:2025000X
| 申请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
| 上门服务时间 | 单位接待人员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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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导内容 | ¨企业开办前消防政策咨询
¨隐患整改方案技术指导 ¨消防安全培训 ¨灭火和疏散预案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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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队工作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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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技术服务指导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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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归档备存 | |||
| 上海市消防救援局办公室 | 2025年7月23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