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规模型个体工商户消防安全界定标准 (征求意见稿)

关于《上海市规模型个体工商户消防安全界定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本市规模型个体工商户消防安全管理,市消防救援总队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上海市规模型个体工商户消防安全界定标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就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通过信件和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意见建议。来信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229号,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邮编:200051。来信请注明“《上海市规模型个体工商户消防安全界定标准》征求意见”字样。 电子邮件地址:shxffgc@163.com

二、征求意见截至日期为2024年5月22日。

附件:《上海市规模型个体工商户消防安全界定标准》(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

2024年4月22日

 

 

上海市规模型个体工商户消防安全界定标准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上海市消防条例》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人员密集场所;

二、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其他生产经营场所;

三、从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个体工商户;

四、符合《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要求的个体工商户。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

2024年4月22 日

 

《上海市规模型个体工商户消防安全界定标准》

制定说明

 

根据《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场所面积达到一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具体标准由市消防救援机构制定。”为进一步细化规定,履行法规授权职责,我总队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和比例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上海市规模型个体工商户消防安全界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作为指导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并按照单位处罚的判定依据。现将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标准》适用主体为“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规模达到下列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即经注册登记、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一定规模三要件缺一不可。流动加油、加气、售卖摊位等个体工商户,不适用本《标准》按照单位标准予以查处。同时,规模型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规模型个体工商户还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责任。

二、考虑到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危险性较大,一旦发生事故容易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因此不做面积限制,只做业态要求,且

明确为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对于少量储存、经营高度白酒(38度以上)、酒精(液体、固体)等,附带零售打火机(打火机油)、火柴等,使用少量易燃易爆危险品辅助生产、加工非易燃易爆危险品等情况的,不视为本《标准》所指的一定规模个体工商户。

三、为统一执行尺度,本标准中的“建筑面积”均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场所”对应建筑的面积或者实际经营活动中经营场所的建筑面积。

 

 

0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员
    暂无讨论,说说你的看法吧
个人中心
今日签到
有新私信 私信列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