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建设要求DB31T+1330-2021
地方标准 · 上海市 · 现行 · 阅读: 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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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220.01 CCS C 80
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
DB31/T 1330—2021 代替 DB31/T 540.4—2017
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建设要求
Unit full-time fire department and volunteer fire department
2021-10-29 发布
2022-02-01实施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目 次
前言 ....................................... 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建队(站)范围 ......................... 2
4.1 政府专职消防队 .................... 2
4.2 单位专职消防队 .................... 2
4.3 微型消防站 ....................... 3
5 队(站)选址与设置 ....................... 4
5.1 政府专职消防队 .................... 4
5.2 单位专职消防队 ..................... 4
5.3 微型消防站 ........................ 6
6 人员编配 .............................. 7
6.1 任职条件 ......................... 7
6.2 人员构成 ......................... 7
6.3 人员数量 .......................... 7
7 装备配备 .............................. 8
7.1 车辆配备 .......................... 8
7.2 器材配备 .......................... 8
8 标牌标识 ............................... 13
8.1 门牌标语 ........................... 13
8.2 消防车辆标识 ....................... 14
8.3 服装装具标识 ....................... 14
参考文献 ................................. 15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 DB31/T 540.4—2017《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第4部分: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 愿消防队》,与 DB31/T540.4—2017 相比,除编辑性改动外,主要结构调整和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部分章的标题,“建队要求”更改为“建队(站)范围、”,“建队项目”更改为“队(站)选址与设 置”(见第4章、第5章,2017年版的第4章、第5章);
b) 明确了微型消防站、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概念及相关要求(见3.1、3.3、4.1和4.3); c) 删除了志愿消防队的相关要求(见2017年版的4.2);
d) 明确了大于50万 m² 的城市综合体、展览建筑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见表1和7.2.7); e) 增加了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设置要求(见5.1);
f) 明确了社区、村和居民小区微型消防站和单位微型消防站的分类、不同设置要求、人员构成、装 备配备标准和标牌标志要求(见5.3、6.2.2~6.2.4、6.3.3、7.2.8、8.2.3、8.3)。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上海市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上海华谊(集团)公司、中石化上海高桥分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谈迅、刘菲、王薇、李杨卓群、戴烨、杨波、王勇、倪浩、徐少波、钟健、陆建明、王建军。
本文件及其所替代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7年首次发布为 DB31/T 540.4—2017;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建设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建队(站)建队(站)范围、队(站)选址与设置、人员编配、装备 配备和标牌标识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的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 3181 漆膜颜色标准
GB/T 5907(所有部分) 消防词汇
GB 8108 车用电子警报器
GB 13954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
GB/T 35547 乡镇消防队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 50313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
GBZ 221 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上海市社会消防组织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3 术语和定义
GB/T 5907(所有部分)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4.1 政府专职消防队
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组建的承担本区域火灾预防、火灾扑救以及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组织。
3.2
4.2 单位专职消防队
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承担本单位火灾预防、火灾扑救以及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组织。
3.3
4.3 微型消防站
以单位、社区(村、居民小区)为基本单元,按照“有站点、有人员、有装备、有战斗力”和“24 小时值 守、1分钟响应启动、3分钟到场扑救”的要求建设的志愿性消防组织,主要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培 训、初起火灾扑救等工作。
4 建队(站)范围
5.1 政府专职消防队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按照 GB/T 35547和《上海市社会消防组织管理规定》规定的建队要求建立专职消防队。
5.2 单位专职消防队
4.2.1 单位专职消防队可分为一类单位专职消防队、二类单位专职消防队和三类单位专职消防队。
4.2.2 下列单位应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其组建范围应符合表1规定执行:
a) 大型火力发电厂、民用机场、港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装卸专业码头、大型修造船厂、城市轨道 交通综合维修基地。
b)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c) 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大型物流建筑)、基地。
d) 火灾危险性较大,且与最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站、政府专职消防队相距超过5 km 的其他 大型企业。
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单位宜单独建立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合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表 1 单位专职消防队组建范围
表 1 单位专职消防队组建范围(续)
4.2.3 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设模式分为自建专职消防队、单位联合建设专职消防队两种模式。
4.2.4 根据表1应建设三类专职消防队的大型企业,当厂址位于工业园区内时,可采用企业联合建设 专职消防队模式。联合建设专职消防队的企业应毗连,受工业园区布局、地形等限制,确实无法毗连时, 应由市级消防救援机构组织专门论证。联合建设专职消防队的企业不应超过3家,专职消防队应布置 于适当位置,专职消防队的建设规模应按联合建队单位的生产、储存区域用地面积之和计算,但联合建 设专职消防队的类别不应低于二类单位专职消防队。
5.3 微型消防站
4.3.1 微型消防站可分为社区(村、居民小区)微型消防站和单位微型消防站。
4.3.2 社区(村、居民小区)微型消防站有社区微型消防站、村微型消防站、居民小区微型消防站三种 类型
4.3.3 社区(村、居民小区)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已投入使用的社区和行政村,应合理选址建立社区(村)微型消防站。
b) 多个社区共用消防控制室的,应分别浊立建立社区微型消防站。位置相近、规模较小的社区和 常住人口1000人以下的行政村可以按照“3分钟到场”的要求合并建立社区(村)微型消防站。
c) 设有物业的居民小区宜依托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居民小区微型消防站。
d) 社区(村、居民小区)微型消防站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
4.3.4 单位微型消防站分为一类单位微型消防站和二类单位微型消防站。
4.3.5 单位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外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单位微型消防站。 其中,火灾高危单位和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一类单位微型消防站,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一般轨道交通站点应建立二类单位微型消防站。
b) 同一建筑内有多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且共用消防控制室的,该建筑可合并建立一级单位微型消防站,但每个重点单位也应建立二级单位微型消防站。
c) 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宜建立单位微型消防站。
4.3.6 纵向管理或横向管理体量大的单位,应根据消防救援的需要,结合建筑功能布局,按照“一站多点”的模式分区域设置多个消防器材装备存放点或人员值守点。
5 队(站)选址与设置
5.1 政府专职消防队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符合 GB/T 35547 的相关要求。
5.2 单位专职消防队
5.2.1 单位专职消防队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设在单位适中位置、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道路地段,其用地应满足业务训练的需要。
b) 辖区内有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专职消防队应设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上风处,距 离危险源和管道应不小于35 m。
c) 车库门应朝向道路,距离道路边线应不小于15 m; 车库门未朝向道路的,应满足车辆最大转弯 半径。
5.2.2 单位专职消防队由下列项目构成:
a) 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装备和人员编配等部分构成;
b) 场地主要是指室外训练场;
c) 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房屋建筑设置应包含表2规定内容;
d) 装备由消防车辆、灭火救援器材、灭火剂、抢险救援器材、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器材、通信器材 等组成。
5.2.3 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一类单位专职消防队≥2000 m²;
b) 二类单位专职消防队≥800 m²;
c) 三类单位专职消防队≥380 m²。
5.2.4 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宜按照表2执行。
表 2 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
表 2 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续)
5.2.5 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
GB50016 的有关规定,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符合抗震要求。
5.2.6 建筑物内的走道、楼梯等供出动用通道的净宽,单面布房时不应小于1.4 m, 双面布房时不应小 于 2 m,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 m 。 通道和楼梯两侧的墙面应平整、无突出物,地面应采用防滑材 料。楼梯踏步高度宜为0. 15 m~0.16m, 宽度宜为0.28 m~0.30m, 楼梯两侧应设扶手,楼梯倾角不应 大于30°。
5.2.7 建筑外观、装修、空调和给排水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建筑外观应主题鲜明,造型庄重简洁,应采用体现消防站特点的装修风格,具有明确的标识性 和可识别性,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b) 内装修应适应单位专职消防队员生活和训练的需要,并宜采用色彩明快和容易清洗的装修 材料 ;
c) 备勤室、通信值班室、餐厅、体能训练室等应设空调等降温取暖设施;
d) 建筑生活给排水设计,应按 GB 50015 的有关规定执行。
5.2.8 建筑供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应设火灾报警受理电话和电视、网络、广播系统,并按照规定 设置应急照明系统,其照度应符合 GB50016 的规定。
5.2.9 车库的车位数不应低于表3规定。
表 3 车库的车位数
5.2.10 车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车库内消防车外缘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2.0 m, 消防车外缘至边墙、柱子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
1.0 m,消防车外缘至后墙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5 m, 消防车外缘至前门垛的距离不
应小于
1.0 m,车库的净高不应小于4.5 m, 且不应小于所配最大车高加0.3 m
b) 车库门应按每个车位独立设置,设自动开启装置的门应具备应急手动功能。车库门的宽度不 应小于3.5 m, 高度不应小于4.3 m。
c) 应结合实际设置车辆充气、充电和废气排除等设施。
d) 应设修理间和检修地沟。修理间用防火墙与其他部位隔开,不应靠近通信室。
e) 内外沟管盖板的承载能力应按最大吨位消防车的满载轮压进行设计,车库应设倒车定位、限高装置。f) 地面和墙面应便于清洗,地面应有排水设施。
5.2.11 通信值班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设置在车库旁边;
b) 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并铺设防静电地板;
c) 墙面应设置不少于5个电源插座,且不应设置在同一墙面上;
d) 供电、防雷与接地、综合布线、防静电、照度、室内温、湿度等,应符合GB50313 的有关规定。 5.2.12 备勤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有良好的朝向,靠近厕所,并有通往消防车库的直接通道,通道净宽不应小于2.0 m;
b) 不应设在3层或3层以上;
c) 单个备勤室的床位数不应超过8个,有条件的应设置独立的卫生间;
d) 备勤室内两个单床长边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6 m, 两床床头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 . 1 m, 两排床或床与墙之间的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2 m;
e) 应按人数设置固定的个人用品柜,有条件的应设置学习专用桌椅。
5.2.13 体能训练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净高度不应低于2.8 m;
b) 训练设施的配置应保障两组人员同时开展训练;
c) 地面宜选用耐擦洗的木地板或橡胶底座的塑料地板;
d) 墙面、顶棚和地面应采取降低噪声的措施。
5.2.14 器材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宜设置在一楼,各存储分区间的通道和间隔应合理设置;
b) 应通风良好并保持干燥,门窗应开关灵活、密封性好;
c) 地面应采用耐磨、不起灰砂、强度较高的面层材料,并应采取防潮措施。
5.2.15 会议(学习)室的泉椅和通道布局应便于紧急出动。
5.2.16 训练塔宜设置在靠近训练场地尽端的部位。
5.2.17 餐厅、厨房宜设置于首层,并宜有通往消防车库的通道。餐厅的门宽、门高应满足紧急情况下快速出动的要求,并应向外开启,地面应采取防滑措施。
5.2.18 浴室、厕所、盥洗室应与备勤室处于同一楼层,浴室内应设置必要的取暖、通风和给排水设施。
5.2.19 贮藏室应有良好的通风,并应保持干燥。
5.2.20 晾衣室(场)应有良好的采光及通风,地面应采取必要的防水和排水措施。
5.2.21 丁类生产、储存单元、大型城市综合体、大型展览建筑内设置的专职消防队,受建筑的特点和功 能布局的限制,确实无法按标准设置的,可结合本建筑的实际情况设置,并应由市级消防救援机构组织 专门论证。
5.3 微型消防站
5.3.1 应选择便于人员(车辆)出动、3分钟可到达行政村、社区、居民小区、单位任意地点的场地。
5.3.2 应根据日常工作和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灭火、防护、通信、指挥调度、消防巡查检查等器材装备,有条件的宜配备消防车辆。
5.3.3 社区(村、居民小区)微型消防站宜设置在门岗值班室或监控室,或者临近门岗值班室的库房或独立岗亭,配备办公、生活设施,满足值班执勤、工作生活基本需求,并应根据社区(村、居民小区)实际,分散设置消防救援器材存放点。
5.3.4 应设置值班备勤室、器材库等业务用房,可以与消防控制室合并设置,有条件的,宜单独设置。
6 人员编配
6.1 任职条件
6.1.1 专职消防队队员、微型消防站队员应为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上岗前应经健康体检,有相应健康证明,身体条件应符合 GBZ 221 的规定。
6.1.2 专职消防队员和微型消防站站长应持证上岗。
6.1.3 微型消防站队员应接受相应的岗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任职。
6.2 人员构成
6.2.1 单位专职消防队的执勤人员主要由指挥员(正、副队长)、班(组)长、消防员、驾驶员、通信员等岗位人员组成。
6.2.2 社区(村、居民小区)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消防员等岗位,可根据社区(村、居民小区)微型消防 站的规模、职能设置班(组)长等岗位。站长可由社区消防安全管理人或物业管理负责人兼任,消防员可 由接受过基本消防技能培训的保安员、治安联防队员、社区工作人员、物业管理人员、小区楼组长、志愿者等兼任。
6.2.3 单位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消防员等岗位,可根据单位微型消防站的规模、职能设置班(组)长等 岗位。站长一般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担任,消防员为接受过基本防火、灭火技能培训的保安员等兼 职或志愿人员。
6.2.4 社区(村、居民小区)、单位宜聘用专职人员作为微型消防站人员。
6.3 人员数量
6.3.1 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人员编配应满足值班备勤的工作要求,应符合表4规定。
表 4 单位专职消防队员编配数量
6.3.2 执勤车辆人员编配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水罐、泡沫等常规消防车,每辆车的当班执勤人员不宜少于8人(每辆车的当班执勤人数可根据具体车型适当调整);
b) 特种消防车的当班执勤人员按车型配备。
6.3.3 微型消防站人员不应少于6人,其中社区(村)微型消防站每班次在岗人员不应少于3人;居民小 区微型消防站每班次在岗人员不应少于2人; 一类单位微型消防站每班次在岗人员不应少于3人;二类 单位微型消防站每班次在岗人员不应少于2人。
7 装备配备
7.1 车辆配备
7.1.1 单位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辆配备不应低于表5规定。
表 5 单位专职消防队配备车辆数
7.1.2 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常用消防车辆配备要求不应低于表6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灭火救援需要 选配。
表 6 单位专职消防队常用消防车辆配备要求
7.2 器材配备
7.2.1 单位专职消防队常规消防车的随车器材装备配备要求不应低于表7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灭火救援需要选配其他特种器材装备,具体品种及数量宜参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随车器材装备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表 7 单位专职消防队常规消防车的随车器材装备配备要求
7.2.2 单位专职消防队的消防水带、灭火剂等易损耗装备,应按照不低于投入执勤配备量1:1的比例 保持库存备用量。
7.2.3 单位专职消防队抢险救援器材装备配备要求不应低于表8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灭火救援需 要选配其他特种器材装备,具体品种及数量宜参照建标152执行,抢险救援器材装备应符合相关国家标 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表 8 单位专职消防队抢险救援器材装备配备要求
表 8 单位专职消防队抢险数援器材装备配备****要求(续)
7.2.4 单位专职消防队配备的手拾泵流量不低于500 L/min, 移动式消防炮流量不低于2000 L/min。
7.2.5 单位专职消防队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要求不应低于表9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灭火救援需要 选配其他特种防护装备,具体品种及数量宜参照建标152执行。个人防护装备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 行业标准要求。
表 9 单位专职消防队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要求
7.2.6 单位专职消防队应结合实际选择配备通信摄影摄像器材,其配备要求不应低于表10规定。通 信摄影摄像器材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表 1 0 单位专职消防队通信摄影摄像器材****配备要求
7.2.7 城市综合体、展览建筑内设置的专职消防队,其器材配备可根据建筑的特点和功能布局进行 调整。
7.2.8 社区(村、居民小区)微型消防站和单位微型消防站的器材装备配置标准不应低于表11、表12,并 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灭火敷援需要选配其他个人防护和器材装备。个人防护装备及器材装备应符合相关 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游览船、轨道交通等有特殊要求的单位可根据场所灭火和应急救援的要求 配备相应的装备。
表 1 1 社区(村、居民小区)微型消防站装备配置标准
表 1 1 社区(村、居民小区)微型消防站装备配置标准(续)
表12 单位微型消防站装备配置标准
表12 单位微型消防站装备配置标准(续)
8 标牌标识
8.1 门牌标语
8.1.1 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在营门悬挂单位名称标牌。
8.1.2 单位专职队名称标牌内容为“××××(单位名称)专职消防队”,名称标牌长200 cm, 宽30 cm, 均为白底黑字,标准宋体,纵向悬挂。
8.1.3 微型消防站应设置统一的明显标志,张贴(悬挂)“××微型消防站”标牌。
8.1.4 各类库室的门牌标志、标语设置要求宜参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8.2 消防车辆标识
8.2.1 单位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辆(艇)纳入特种车(艇)管理范围,按特种车辆(艇)上牌,警报器、标志 灯具配备应符合 GB8108、GB13954 的规定;车身应按照GB/T3181 的要求喷涂为红色,在显著位置喷 涂“消防救援”字样或标志图案;车辆前门适当位置设置车辆编号。
8.2.2 消防车辆驾驶室的两侧车门应标有“××单位”和“专职消防队一车辆编号”字样。“××专职消 防队”名称标识(黄色粗黑字体,反光质材,字高9 cm, 宽8.5 cm) 用半圆弧形排列于车门居中位置;半圆 弧形型字样下标“专职消防队—车辆编号”字样(黄色粗黑字体,反光质材,字高5.4 cm, 宽4.5 cm)。
8.2.3 微型消防站的消防车辆标识,参考单位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辆标识执行。
8.3 服装装具标识
单位专职消防队员、微型消防站队员的灭火防护服应符合国家统一标准,正面左前胸和后背、消防 头盔两侧应标有区别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的“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字样,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灭火防护服后方印“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字样。白色特黑字体(仿宋字体、加粗),反光质 材,字高9.5 cm, 宽 7 cm。
b) 灭火防护服前左胸和战斗裤右后侧印单位名加编号字样。白色粗黑字体,反光质材,字高 3 cm,宽2.2 cm。
c) 消防头盔两侧印“××单位(或××社区、××村、××居民小区)”字样。白色粗黑字体反光质 材,字高3 cm, 宽2 . 5 cm。
d) 灭火救援服装装具标识宜参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参考文献
[1] 建标152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上 海 市 地 方 标 准
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建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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