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防安全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暂行规定 

为提升消防执法服务水平,优化消防执法营商环境,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市实际,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制订了《重庆市消防安全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暂行规定》《重庆市消防安全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具体内容如下:

重庆市消防安全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以下轻微违法行为,当场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超过 1 处;

2﹒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超过 1 处;

3﹒挪用消防设施器材,不超过 1 处;

4﹒占用防火间距不超过 20%;

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不超过 1 处;

6﹒在人员密集场所除消防救援窗、排烟窗口外的其他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不超过 2 处;

7﹒消防设施控制系统应当处于自动状态但处于手动状态;

8﹒防火门开启状态错误;

9﹒灭火器未成组布置或未放置在明显便于取用的位置。

二、以下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防火门闭门器、顺序器等配件损坏,不超过 2 处或不超过总数 5%;

2﹒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损坏或故障,不超过 2 个或不超过总数 5%;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损坏或故障,每层不超过 1 个或不超过总数 5%,不影响系统功能;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存在非正常屏蔽点位,不影响系统功能;

5﹒消火栓箱内配件缺损,不超过 1 处或不超过总数 5%,不影响系统功能;

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损坏、故障或被遮挡每层不超过 1个或不超过总数 5%,水力警铃、末端试水装置等配件损坏或故障不超过 1 个,不影响系统功能;

7﹒防排烟系统常闭式防排烟口故障,不超过 1 处或不超过总数 5%,不影响系统功能;

8﹒灭火器压力不足或者软管等配件损坏,每层不超过 1 个或不超过总数 5%。

三、以下轻微违法行为,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未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违法行为被发现后立即停止使用;

2﹒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检查,核查发现现场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但实际未营业;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功能受损的建筑面积未达到 100 平方米的,或者消防功能受损的建筑面积未达到总建筑面积 5%;

4﹒对居民自家户内发生火灾造成较小财产损失和人员受轻微伤,但没有给公共消防安全造成危害;

5﹒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违法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200 平方米,居住人员 2 人以内,经责令改正且当场整改完毕;

6﹒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7﹒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8﹒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工程师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当事人自查发现主动报告违法行为,积极整改并落实防范措施,经核查属实的

1﹒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需要局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书面同意,并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

2﹒单位自查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期限(除需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外,一般不超过 30 日),并落实整改资金及针对性防范措施后,在单位醒目位置进行公示,经消防安全责任人签章确认并书面报告具有管辖权的消防救援机构,消防救援机构监督检查时发现情况一致且不构成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整改、逾期未改的除外。

本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应当按照《重庆市消防安全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重庆市消防安全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暂行规定

重庆市消防安全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暂行规定 
重庆市消防安全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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