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指导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提高建设工程评标工作质量,维护评标专家合法权利,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4年第26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标准。

第二条 从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并完成相关工作的劳务报酬支付,适用本指导标准。

第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本指导标准支付评标劳务报酬或交通费补偿,可以委托其招标代理机构代发。

评标专家不得索要超出本指导标准规定的评标劳务报酬或交通费补偿。

第四条 评标劳务报酬按评标时长计算。评标时长从评标通知规定的评标开始时间起算至评标结束,超过整数时数0.5小时以内的按0.5小时计算,超过0.5小时但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隔夜评标的夜间休息时间不计入评标时长,次日从实际开始评标时间连续计算评标时长。

评标专家不得以非正当理由故意催促缩短或拖延评标时间。

第五条 评标劳务报酬为评标专家完成相关工作后应当获得的税前所得。评标时长3小时以内的,评标劳务报酬为800元;评标时长超过3小时但不足8小时的,超过部分为150元/小时;评标时长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为200元/小时。

评标委员会组长、秘书长增加评标劳务报酬200元。

第六条 招标人因故取消评标活动但评标专家已到达评标现场的,招标人应当支付100~200元的交通费补偿或者根据评标专家提供的公共交通费凭证按实支付。

对因评标委员会评审错误组织的评标复核或者重新评标,仅向评标专家支付交通费补偿,不再支付该次评标劳务报酬;但对评审错误不承担责任的评标专家,按本指导标准另行支付评标劳务报酬。

第七条 由于评标专家未及时更新评标专家库中的个人信息,导致其到达评标现场后发现需要回避的,不予支付交通费补偿。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项目中标结果公告期满后的一个月内支付评标劳务报酬;资格预审审查评标劳务报酬,招标人应当在该项目投标截止日后的一个月内支付。

第九条 本指导标准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指导标准自2025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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