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消防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的通知
消防〔2025〕39 号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总队: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已经 2025 年 9 月 8 日国 家消防救援局第 13 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消防救援局
2025 年 9 月 10 日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目 录
第一部分 一般性规定 …………….. 1
第二部分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则 .. 7
1.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 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7
2. 公众聚集场所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8
3.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9
4.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10
5. 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 11
6. 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 12
7.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13
8.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 ……. 15
9. 占用防火间距的 ……………… 16
10.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 18
11.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19
12.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 ………………….. 20
13.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21
14.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 安全距离的 ……………………………. 22
15.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24
16.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25
17.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7
18.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28
19.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 30
20.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32
21.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34
22.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36
23.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39
2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41
25.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42
26.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 43
27.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44
28.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 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 45
29.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 46
30.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 …….. 47
3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 48
3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 49
33.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 50
34.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 …………………………… 51
35.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 52
36.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的 …………………………… 54
37.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 …… 56
38.注册消防工程师有需要变更注册的情形, 未经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58
39.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加盖执业印章的 59
40.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的 60
41.注册消防工程师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的 ………………………. 61
42.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62
43.注册消防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 63
44.注册消防工程师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64
45.注册消防工程师超出本人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 ……………………… 65
46.注册消防工程师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 ………………….. 66
47.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 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67
48.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68
49.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 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69
50.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70
51.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 71
52.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72
53.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拒不改正的 73
第三部分 消防安全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74
第一部分 一般性规定
一、为正确适用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进一步规 范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 规定,结合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
二、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本《基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 工作的意见》《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 制定消防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则, 包括违法行为、法律规定、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量罚幅度等内容。
三、适用本《基准》进行裁量的消防行政处罚, 主要是各级 消防救援机构对违法行为实施的“ 罚款 ”处罚,“ 警告 ”“ 责令 停止使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 “ 吊销相应资格 ”等“ 罚款 ”以外的行政处罚不在《基准》规范 范围。
四、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应当坚持法制统一、程序公正、 公平合理、高效便民,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确保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五、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 定或者违反同一效力层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 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 旧的规定等原则适用。
六、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 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处罚裁量时,适用的 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处理结果应当 基本一致。
七、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 行为时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五)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终了且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涉 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八、《基准》明确了消防安全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包括违法行为、适用情形、法律规定、处罚依据等内容。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机构可以结合实际依法研究制定本地区 的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不予行政处罚的,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九、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一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消防安全违 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消防救援机构尚未掌握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的;
(五)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 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十、从轻处罚的, 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 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
减轻处罚的,应当适用法定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 者处罚幅度,包括应当并处时不并处、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 确定罚款数额等情形。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决定的,应当经消 防救援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
十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 一 )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发生火 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
(二)对举报人、证人或者消防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三)因同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 因同一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过消防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方式威胁消防执法人员执行职 务的;
(五)伪造、隐匿、销毁证据的;
(六)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
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 的社会危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应当依法快速、 从重处罚。
十二、从重处罚的,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当事人 适用较重种类或者较高幅度的处罚。
十三、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原则,综合考虑了违法的事 实、性质、情节严重性、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单位(场所) 性质、 改正措施等因素,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将有处 罚幅度的违法行为明确“ 轻微、较轻、 一般、较重、严重 ”五种 具体情形, 分别对应罚款幅度的 0~20% 、20%~40% 、40% ~ 60% 、60% ~80% 、80%~ 100%五个量罚区间。
《基准》对于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罚款金额在 500 元以下的违法行为, 以及难以明确具体情形的违法行 为,不予设定裁量权基准,由消防救援机构在执法过程中根据案 件的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十四、进行罚款处罚裁量时,应当首先确定违法行为的违法 情节及具体情形。不同违法情节所对应的情形并存时,应当选择 并存情形中较为严重的情节。
在不同违法情节内,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对象、后果、 数额、次数、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根据从重、从轻、减轻等 法定裁量情节,采取同向调节相叠加、逆向调节相抵减的方式, 确定具体的处罚结果。
十五、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 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 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应当并处两种以上处罚种类 的,应当同时适用;规定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十六、对当事人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的,分别裁量,合并执行。
十七、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 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 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要求听证等权利,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十八、消防救援机构应当通过执法考核评议、执法专项监督、行政复议附带审、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等方式,加强对行政 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规章以及《基准》,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对适 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 并向社会公布。
《基准》施行前, 已经制定并实施本地区消防行政处罚裁量 权基准的,应当按照本《基准》修订完善。
二十、 《基准》中引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更新至 2025 年 8 月 30 日。《基准》施行后,“ 法律规定”“处罚依据 ” 中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内容发生修改或变化的, 以 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内容为准。
二十一、《基准》由国家消防救援局负责解释,自 2025 年 11 月 9 日起施行, 《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 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 172 号)、《消防安全领 域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消防 〔2024〕44 号)同时废止。
第二部分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则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1 | 公众聚集场 所未经消防 救援机构许 可,擅自投入 使用、营业的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十五条第四款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 机构许可的, 不得投入使用、营 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 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 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住 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 各 自 职 权 责 令 停 止 施 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 停业, 并处三万元以上 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 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 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 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 容不符的。 | 严重 | 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 且未主动停止使用、营业 的。 |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 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24.6万元≤×≤30 万元) |
较重 | 存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 使用、营业检查规则中涉 及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 重要事项3项以上,且未 主动停止使用、营业的。 |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 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 19.2 万 元 ≤ × ≤ 24.6万元) |
一般 | 存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 使用、营业检查规则中涉 及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 重要事项1项以上3项以 下,且未主动停止使用、 营业的。 |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 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 13.8 万 元 ≤ × ≤ 19.2万元) |
较轻 | 存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 使用、营业检查规则中涉 及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 全管理等重要事项,且未 主动停止使用、营业的。 |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 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 8.4 万 元 ≤ × ≤ 13.8万元) |
轻微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 备许可条件的; 2.主动停止使用、营业 的。 |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 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3万元≤×≤8.4万 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2 | 公众聚集场 所经核查发 现场所使用、 营业情况与 承诺内容不 符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 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 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 营业前, 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 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 防安全检查, 作出场所符合消防 技术标准管理规定的承诺, 提交 规定的材料, 并对其承诺和材料 的真实性负责。 |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 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 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住 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 各 自 职 权 责 令 停 止 施 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 停业, 并处三万元以上 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 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 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 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 容不符的。 | 严重 | 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 且未主动停止使用、营业 的。 |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 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24.6万元≤×≤30 万元) |
较重 | 存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 使用、营业检查规则中涉 及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 重要事项3项以上与承诺 不符, 且未主动停止使 用、营业的。 |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 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 19.2 万 元 ≤ × ≤ 24.6万元) |
一般 | 存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 使用、营业检查规则中涉 及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 重要事项1项以上3项以 下与承诺不符,且未主动 停止使用、营业的。 |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 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 13.8 万 元 ≤ × ≤ 19.2万元) |
较轻 | 存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 使用、营业检查规则中涉 及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 全管理等重要事项与承 诺不符,且未主动停止使 用、营业的。 |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 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 8.4 万 元 ≤ × ≤ 13.8万元) |
轻微 | 主动停止使用、营业的。 |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 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3万元≤×≤8.4万 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3 | 消防设施、器 材或者消防 安全标志的 配置、设置不 符合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 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 责:(二)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设置 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 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第一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处五千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一 )消防设施、器材 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 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 或者未 保持完好有效的。 | 严重 | 疏散楼梯、安全出口设置的 形式和数量不符合工程建 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 4.1万元≤×≤5万元 |
较重 | 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 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 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 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 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疏散 指示标志的。 | 3.2万元≤×≤4.1万 元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 设置的消防设施类别,3 类以上的; 2.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 设置或者设置不符合标 准要求的消防设施数量 占该类应设总数量 10% 以上的。 | 2.3万元≤×≤3.2万 元 |
较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 置的消防设施类别,2类的; 2.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 设置或者设置不符合标 准要求的消防设施数量 占该类应设总数量 10% 以下的。 | 1.4万元≤×≤2.3万 元 |
轻微 | 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 置的消防设施类别1类, 或者其他情形的。 | 5000元≤×≤1.4万 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4 | 消防设施、器 材或者消防 安全标志未 保持完好有 效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 责:(二)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设置 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 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第一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处五千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一 )消防设施、器材 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 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 或者未 保持完好有效的。 | 严重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 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 防烟排烟系统以及防火 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 设施严重损坏或者瘫痪, 无法使用的。 | 4.1万元≤×≤5万元 |
较重 | 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 设施类别,5类以上的。 | 3.2万元≤×≤4.1万 元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单 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 总数量10%以上,但不影 响系统整体运行的; 2.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 防设施类别, 3类以上5 类以下的。 | 2.3万元≤×≤3.2万 元 |
较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单 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 总数量的10%以下的,但 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 2.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 防设施类别,2类的。 | 1.4万元≤×≤2.3万 元 |
轻微 | 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 设施类别1类,或者其他 情形的。 | 5000元≤×≤1.4万 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5 | 损坏、挪用消 防设施、器材 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 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 施、器材, 不得埋压、圈占、遮 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不 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 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 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第二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处五千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二)损坏、挪用或者 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 施、器材的。 | 严重 | 损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 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 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等,导 致3类以上系统整体无法 正常使用的。 | 4.1万元≤×≤5万元 |
较重 | 损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 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 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等,导 致1类以上3类以下系统 整体无法正常使用的。 | 3.2万元≤×≤4.1万 元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损坏火灾自动报警、自 动灭火、消火栓、防烟排 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 照明等系统组件,导致系 统局部无法正常使用的; 2.损坏消防器材,3处以上的; 3.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4处以上的。 | 2.3万元≤×≤3.2万 元 |
较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损坏火灾自动报警、自 动灭火、消火栓、防烟排 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 照明等系统组件,不影响 系统正常使用的; 2.损坏消防器材,2处的; 3.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3处的。 | 1.4万元≤×≤2.3万 元 |
轻微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损坏消防器材,1处的; 2.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1处以上3处以下的。 | 5000元≤×≤1.4万 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6 | 擅自拆除、停 用消防设施、 器材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 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 施、器材, 不得埋压、圈占、遮 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不 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 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 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第二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处五千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二)损坏、挪用或者 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 施、器材的。 | 严重 | 擅自拆除、停用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 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 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 明等,导致3类以上系统整 体无法正常使用的。 | 4.1万元≤×≤5万元 |
较重 | 擅自拆除、停用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 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 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 应急照明等,导致1类以 上3类以下系统整体无法 正常使用的。 | 3.2万元≤×≤4.1万 元 |
一般 | 擅自拆除、停用火灾自动 报警、自动灭火、消火栓、 防烟排烟以及应急广播 和应急照明等系统组件, 导致系统局部无法正常 使用的。 | 2.3万元≤×≤3.2万 元 |
较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擅自拆除、停用火灾自动 报警、自动灭火、消火栓、 防烟排烟以及应急广播和 应急照明等系统组件,不 影响系统正常使用的; 2.擅自拆除、停用消防器 材,2处以上的; 3.擅自停用消防设施,2 类以上的。 | 1.4万元≤×≤2.3万 元 |
轻微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擅自拆除、停用消防器 材, 1处的; 2.擅 自停用消防设施,1类 的。 | 5000元≤×≤1.4万 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7 | 占用、堵塞、 封闭疏散通 道、安全出口 或者有其他 妨碍安全疏 散行为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 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 施、器材, 不得埋压、圈占、遮 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不 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 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 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第三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处五千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三) 占用、堵塞、 封 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 散行为的。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 通道、安全出口, 或者有 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导致人员无法通行,且不 能当场改正,2处以上的;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 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 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5 处以上的。 | 4.1万元≤×≤5万元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 通道、安全出口, 或者有 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导致人员无法通行,且不 能当场改正, 1处的;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 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 碍安全疏散行为,4处的。 | 3.2万元≤×≤4.1万 元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 通道、安全出口, 或者有 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导致人员无法通行,但能 够当场改正的; 2.占用、堵塞的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宽度占该疏散通 道、安全出口宽度50%以 上,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 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 碍安全疏散行为,3处的。 | 2.3万元≤×≤3.2万 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7 | 占用、堵塞、 封闭疏散通 道、安全出口 或者有其他 妨碍安全疏 散行为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 、 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 施、器材, 不得埋压、圈占、遮 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不 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 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 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第三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处五千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三) 占用、堵塞、封 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 散行为的。 | 较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 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 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2 处的; 2. 占用、堵塞的疏散通 道、安全出口宽度占该疏 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 20%以上50%以下,且无 法当场改正的。 | 1.4万元≤×≤2.3万 元 |
轻微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 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 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1 处的; 2. 占用、堵塞的疏散通 道、安全出口宽度占该疏 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 20%以下,且无法当场改 正的。 | 5000元≤×≤1.4万 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8 | 埋压、圈占、 遮挡消火栓 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 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 施、器材, 不得埋压、圈占、遮 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不 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 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 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第四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处五千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四)埋压、圈占、遮 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 间距的。 | 严重 |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10处以上,且无法当场改 正的。 | 4.1万元≤×≤5万元 |
较重 |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5处以上10处以下,且无 法当场改正的。 | 3.2万元≤×≤4.1万 元 |
一般 |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3处以上5处以下,且无法 当场改正的。 | 2.3万元≤×≤3.2万 元 |
较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埋压、圈占、遮挡消火 栓1处以上3处以下,且无 法当场改正的; 2.埋压、圈占、遮挡消火 栓2处以上, 可以当场改 正的。 | 1.4万元≤×≤2.3万 元 |
轻微 |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1处,可以当场改正的。 | 5000元≤×≤1.4万 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9 | 占用防火间 距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 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 施、器材, 不得埋压、圈占、遮 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不 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 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 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第四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处五千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四)埋压、圈占、遮 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 间距的。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 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人 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的 防火间距被占用的; 2.既有防火间距在国家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规定值的75%以下,且无 法当场改正的。 | 4.1万元≤×≤5万元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既有防火间距在国家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规定值的75% 以上85% 以下, 且无法当场改正 的; 2. 占用防火间距 3 处以 上,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 3.2万元≤×≤4.1万 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9 | 占用防火间 距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 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 施、器材, 不得埋压、圈占、遮 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不 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 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 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第四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处五千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四)埋压、圈占、遮 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 间距的。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既有防火间距在国家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规定值的85%以上,且无 法当场改正的; 2.既有防火间距在国家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规定值的75%以下,可以 当场改正的; 3.占用防火间距2处, 且 无法当场改正的。 | 2.3万元≤×≤3.2万 元 |
较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既有防火间距在国家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下,可以当场改正的;2.占用防火间距1处, 且 无法当场改正的。 规定值的75% 以上90% | 1.4万元≤×≤2.3万 元 |
轻微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既有防火间距在国家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规定值的90%以上,可以 当场改正的; 2.占用防火间距,可以当 场改正的。 | 5000元≤×≤1.4万 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10 | 占用、堵塞、 封闭消防车 通道,妨碍消 防车通行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 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 施、器材, 不得埋压、圈占、遮 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不 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 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 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第五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处五千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五) 占用、堵塞、封 闭消防车通道, 妨碍消 防车通行的。 | 严重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 通道,导致消防车无法通 行的。 | 4.1万元≤×≤5万元 |
较重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 通道4处以上,妨碍消防 车通行的。 | 3.2万元≤×≤4.1万 元 |
一般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 通道3处 ,妨碍消防车通 行的。 | 2.3万元≤×≤3.2万 元 |
较轻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 通道2处 ,妨碍消防车通 行的。 | 1.4万元≤×≤2.3万 元 |
轻微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 通道1处,妨碍消防车通 行的。 | 5000元≤×≤1.4万 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11 | 人员密集场 所在门窗上 设置影响逃 生和灭火救 援的障碍物 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 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 施、器材, 不得埋压、圈占、遮 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不 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 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 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第六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处五千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 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 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 严重 | 在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 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和 灭火救援的。 | 4.1万元≤×≤5万元 |
较重 | 在5个以上其他门窗上设 置障碍物,影响逃生和灭 火救援的。 | 3.2万元≤×≤4.1万 元 |
一般 | 在3个以上5个以下其他 门窗上设置障碍物,影响 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 2.3万元≤×≤3.2万 元 |
较轻 | 在2个其他门窗上设置障 碍物,影响逃生和灭火救 援的。 | 1.4万元≤×≤2.3万 元 |
轻微 | 在1个其他门窗上设置障 碍物,影响逃生和灭火救 援的。 | 5000元≤×≤1.4万 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12 | 经消防救援 机构通知后 不及时采取 措施消除火 灾隐患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 责:(五) 组织防火检查, 及时 消除火灾隐患。 |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第七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处五千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 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 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 严重 | 责令改正限期届满后,仍 然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直 接判定要素的。 | 4.1万元≤×≤5万元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仍有5处以上一般火灾 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 除的; 2.仍有3处以上一般火灾 隐患,但未采取任何措施 消除的。 | 3.2万元≤×≤4.1万 元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仍有3处以上5处以下 一般火灾隐患,未及时采 取措施消除的; 2.仍有1处以上3处以下 一般火灾隐患,但未采取 任何措施消除的。 | 2.3万元≤×≤3.2万 元 |
较轻 | 仍有2处一般火灾隐患, 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 1.4万元≤×≤2.3万 元 |
轻微 | 仍有1处一般火灾隐患, 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 5000元≤×≤1.4万 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13 | 生产、储存、 经营易燃易 爆危险品的 场所与居住 场所设置在 同 一 建筑物 内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 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 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并应当与居 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第六十 一 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经营 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 一 建筑物内, 或者未与居 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的, 责令停产停业, 并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款。 | 严重 | 居住场所的人数30人以 上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罚款(4.1万元≤×≤ 5万元) |
较重 | 居住场所的人数10人以 上30人以下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罚款(3.2万元≤×≤ 4.1万元) |
一般 | 居住场所的人数3人以上 10人以下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罚款(2.3万元≤×≤ 3.2万元) |
较轻 | 居住场所的人数2人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罚款( 1.4万元≤×≤ 2.3万元) |
轻微 | 居住场所的人数1人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罚款(5000元≤×≤ 1.4万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14 | 生产、储存、 经营易燃易 爆危险品的 场所未与居 住场所保持 安全距离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 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 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并应当与居 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第六十 一 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经营 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 一 建筑物内, 或者未与居 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的, 责令停产停业, 并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款。 | 严重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 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 场所的既有防火间距在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 标准规定值的75%以下, 且居住场所的人数10人 以上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罚款(4.1万元≤×≤ 5万元) |
较重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 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 场所的既有防火间距在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 标准规定值的75%以下, 且居住场所的人数3人以 上10人以下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罚款(3.2万元≤×≤ 4.1万元)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 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 住场所的既有防火间距 在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 术标准规定值的75%以 下,且居住场所的人数1 人以上3人以下的。 2.生产、储存、经营易燃 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 住场所的防火间距不符 合标准,但在国家工程建 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 75%以上,且居住场所的 人数10人以上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罚款(2.3万元≤×≤ 3.2万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14 | 生产、储存、 经营易燃易 爆危险品的 场所未与居 住场所保持 安全距离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 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 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并应当与居 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第六十 一 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经营 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 一 建筑物内, 或者未与居 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的, 责令停产停业, 并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款。 | 较轻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 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 场所的防火间距不符合 标准,但在国家工程建设 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 75%以上,且居住场所的 人数3 人以上10 人以下 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罚款( 1.4万元≤×≤ 2.3万元) |
轻微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 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 场所的防火间距不符合 标准,但在国家工程建设 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 75%以上,且居住场所的 人数1人以上3人以下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罚款(5000元≤×≤ 1.4万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15 | 生产、储存、 经营其他物 品的场所与 居住场所设 置在同 一 建 筑物内,不符 合消防技术 标准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 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 筑物内的, 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 设消防技术标准。 |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第六十 一 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经营 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 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 内, 不符合消防技术标 准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 罚。 | 严重 | 在厂房、库房、 商场中设 置员工宿舍,且不符合住 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 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罚款(4.1万元≤×≤ 5万元) |
较重 |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 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合 用,防火分隔、安全疏散、 报警和灭火系统,均不符 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罚款(3.2万元≤×≤ 4.1万元) |
一般 |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 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合 用,防火分隔、安全疏散、 报警和灭火系统中,2项 以上不符合消防技术标 准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罚款(2.3万元≤×≤ 3.2万元) |
较轻 |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 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合 用,防火分隔、安全疏散、 报警和灭火系统中, 1项 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罚款( 1.4万元≤×≤ 2.3万元) |
轻微 | 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 情形。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罚款(5000元≤×≤ 1.4万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16 | 人员密集场 所使用不合 格的消防产 品或者国家 明令淘汰的 消防产品,责 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 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 准; 没有国家标准的, 必须符合 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 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 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 条第二款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 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 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 品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千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 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采取任何措施改正 的; 2.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 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 防产品种类,5类以上的; 3.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 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 防产品数量, 40件以上 的; 4.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 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 防产品货值,20万元以上 的。 | 对人员密集场所处 罚款(4.1万元≤×≤ 5万元) ; 并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罚款( 1700元≤ ×≤2000元)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 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 防产品种类,4类的; 2.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 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 防产品数量,30件以上40 件以下的; 3.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 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 防产品货值,5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 | 对人员密集场所处 罚款(3.2万元≤×≤ 4.1万元),并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罚款( 1400元≤ ×≤1700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16 | 人员密集场 所使用不合 格的消防产 品或者国家 明令淘汰的 消防产品,责 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 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 准; 没有国家标准的, 必须符合 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 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 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 条第二款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 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 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 品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千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 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 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 防产品种类,3类的; 2.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 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 防产品数量,20件以上30 件以下的。 | 对人员密集场所处 罚款(2.3万元≤×≤ 3.2万元),并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罚款( 1100元≤ ×≤1400元) |
较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 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 防产品种类,2类的; 2.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 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 防产品数量,10件以上20 件以下的。 | 对人员密集场所处 罚款( 1.4万元≤×≤ 2.3万元);并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罚款( 800元≤ ×≤1100元) |
轻微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 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 防产品种类, 1类的; 2.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 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 防产品数量, 1件以上10 件以下的。 | 对人员密集场所处 罚款(5000元≤×≤ 1.4万元);并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罚款( 500元≤ ×≤800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17 | 电器产品、燃 气用具的安 装、使用及其 线路、管路的 设计、敷设、 维护保养、检 测不符合消 防技术标准 和管理规定, 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 正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 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 设、维护保养、检测, 必须符合 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 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 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 路、管路的设计、敷设、 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 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 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 止使用, 可以并处一千 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 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采取任何措施改正的; 2.仍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和管理规定,5处以上的。 | 责令停止使用,可以 并处罚款(4200元≤ ×≤5000元) |
较重 | 仍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和管理规定,4处的。 | 责令停止使用,可以 并处罚款(3400元≤ ×≤4200元) |
一般 | 仍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和管理规定,3处的。 | 责令停止使用,可以 并处罚款(2600元≤ ×≤3400元) |
较轻 | 仍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和管理规定,2处的。 | 责令停止使用,可以 并处罚款( 1800元≤ ×≤2600元) |
轻微 | 仍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和管理规定, 1处的。 | 责令停止使用,可以 并处罚款( 1000元≤ ×≤1800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18 | 消防设施维 护保养检测、 消防安全评 估等消防技 术服务机构, 不具备从业 条件从事消 防技术服务 活动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三十四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 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应当符合从业条件, 执业人员应 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 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和执业准则, 接受委托提供 消防技术服务, 并对服务质量负 责。 |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 条第一款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 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不 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 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 虚假文件的, 由消防救 援机构责令改正, 处五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 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责令改正, 处五万元以 下罚款, 并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 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给 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情节严 重的, 依法责令停止执 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 造成重大损失的, 由相 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 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具备从业条件为生 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 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 安全重点单位提供消防 技术服务,3家以上的; 2.不具备从业条件为其 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 务活动,7家以上的。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 构处罚款( 9万元≤ ×≤10万元), 并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罚款(4.2万元 ≤×≤5万元)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具备从业条件为生 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 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 安全重点单位提供消防 技术服务,1家以上3家以 下的; 2.不具备从业条件为其 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 务活动,5家以上7家以下 的。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 构处罚款( 8万元≤ ×≤9万元) , 并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罚款(3.4万元 ≤×≤4.2万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18 | 消防设施维 护保养检测、 消防安全评 估等消防技 术服务机构, 不具备从业 条件从事消 防技术服务 活动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三十四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 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应当符合从业条件, 执业人员应 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 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和执业准则, 接受委托提供 消防技术服务, 并对服务质量负 责。 |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 条第一款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 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不 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 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 虚假文件的, 由消防救 援机构责令改正, 处五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 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责令改正, 处五万元以 下罚款, 并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 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给 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情节严 重的, 依法责令停止执 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 造成重大损失的, 由相 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 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 一般 | 不具备从业条件为其他 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 活动, 3家以上5家以下 的。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 构处罚款( 7万元≤ ×≤8万元) , 并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罚款(2.6万元 ≤×≤3.4万元) |
较轻 | 不具备从业条件为其他 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 活动,2家的。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 构处罚款( 6万元≤ ×≤7万元) , 并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罚款( 1.8万元 ≤×≤2.6万元) |
轻微 | 不具备从业条件为其他 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 活动, 1家的。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 构处罚款( 5万元≤ ×≤6万元) , 并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罚款( 1万元 ≤×≤1.8万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19 | 消防设施维 护保养检测、 消防安全评 估等消防技 术服务机构 出具虚假文 件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三十四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 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应当符合从业条件, 执业人员应 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 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和执业准则, 接受委托提供 消防技术服务, 并对服务质量负 责。 |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 条第一款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 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不 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 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 虚假文件的, 由消防救 援机构责令改正, 处五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 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责令改正, 处五万元以 下罚款, 并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 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给 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情节严 重的, 依法责令停止执 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 造成重大损失的, 由相 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 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 严重 | 未提供服务或者以篡改 结果方式出具消防技术 服务文件。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 构处罚款( 9万元≤ ×≤10万元), 并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罚款(4.2万元 ≤×≤5万元)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为生产、储存、经营 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提供消防技术服务中,出 具的消防技术服务文件 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 符、结论性严重偏离客观 实际的; 2.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 文件内容与实际情况严 重不符、结论性严重偏离 客观实际,6处以上。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 构处罚款( 8万元≤ ×≤9万元) , 并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罚款(3.4万元 ≤×≤4.2万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19 | 消防设施维 护保养检测、 消防安全评 估等消防技 术服务机构 出具虚假文 件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三十四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 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应当符合从业条件, 执业人员应 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 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和执业准则, 接受委托提供 消防技术服务, 并对服务质量负 责。 |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 条第一款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 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不 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 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 虚假文件的, 由消防救 援机构责令改正, 处五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 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责令改正, 处五万元以 下罚款, 并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 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给 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情节严 重的, 依法责令停止执 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 造成重大损失的, 由相 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 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 一般 | 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文 件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 不符、结论性严重偏离客 观实际,4处以上6处以下 的。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 构处罚款( 7万元≤ ×≤8万元) , 并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罚款(2.6万元 ≤×≤3.4万元) |
较轻 | 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文 件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 不符、结论性严重偏离客 观实际,2处以上4处以下 的。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 构处罚款( 6万元≤ ×≤7万元) , 并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罚款( 1.8万元 ≤×≤2.6万元) |
轻微 | 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文 件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 不符、结论性严重偏离客 观实际, 1处的。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 构处罚款( 5万元≤ ×≤6万元) , 并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罚款( 1万元 ≤×≤1.8万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20 | 消防设施维 护保养检测、 消防安全评 估等消防技 术服务机构 不按照国家 标准、行业标 准开展消防 技术服务活 动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三十四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 消 防技术服务机构不按照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 活动的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 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 执业人 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 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 接受委托 提供消防技术服务, 并对服务质 量负责。 |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 条第一款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 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不 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 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 虚假文件的, 由消防救 援机构责令改正, 处五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 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责令改正, 处五万元以 下罚款, 并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 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给 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情节严 重的, 依法责令停止执 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 造成重大损失的, 由相 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 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对生产、储存、经营易 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 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情形,3处以上的; 2.对其他场所,不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 防技术服务活动情形,7 处以上的。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 构处罚款( 4万元≤ ×≤5万元) , 并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罚款( 8000元 ≤×≤1万元)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对生产、储存、经营易 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 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情形, 1处以上3处以下 的; 2.对其他场所,不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 防技术服务活动情形,5 处以上7处以下的。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 构处罚款( 3万元≤ ×≤4万元) , 并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罚款(6000元 ≤×≤8000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20 | 消防设施维 护保养检测、 消防安全评 估等消防技 术服务机构 不按照国家 标准、行业标 准开展消防 技术服务活 动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三十四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 消 防技术服务机构不按照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 活动的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 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 执业人 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 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 接受委托 提供消防技术服务, 并对服务质 量负责。 |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 条第一款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 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不 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 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 虚假文件的, 由消防救 援机构责令改正, 处五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 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责令改正, 处五万元以 下罚款, 并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 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给 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情节严 重的, 依法责令停止执 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 造成重大损失的, 由相 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 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 一般 | 对其他场所,不按照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 技术服务活动情形,3处 以上5处以下的。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 构处罚款( 2万元≤ ×≤3万元) , 并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罚款(4000元 ≤×≤6000元) |
较轻 | 对其他场所,不按照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 技术服务活动情形,2处 的。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 构处罚款( 1万元≤ ×≤2万元) , 并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罚款(2000元 ≤×≤4000元) |
轻微 | 对其他场所,不按照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 技术服务活动情形, 1处 的。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 构处罚款(×≤ 1万 元), 并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款(×≤2000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21 | 人员密集场 所使用不符 合市场准入 的消防产品, 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 正的 | 【部门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 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消防产品使用者应当查验产 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 书, 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 的消防产品。 | 【部门规章】《消防产 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 十六条第一款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 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 产品的, 由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 条第二款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 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 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 品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千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 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采取任何措施改正 的; 2.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 消防产品种类,5类以上 的; 3.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 消防产品数量,40件以上 的; 4.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 消防产品货值,20万元以 上的。 | 对人员密集场所处 罚款(4.1万元≤×≤ 5万元) , 并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罚款( 1700元≤ ×≤2000元)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 消防产品种类,4类的; 2.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 消防产品数量,30件以上 40件以下的; 3.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 消防产品货值,5万元以 上20万元以下的。 | 对人员密集场所处 罚款(3.2万元≤×≤ 4.1万元),并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罚款( 1400元≤ ×≤1700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21 | 人员密集场 所使用不符 合市场准入 的消防产品, 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 正的 | 【部门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 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消防产品使用者应当查验产 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 书, 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 的消防产品。 | 【部门规章】《消防产 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 十六条第一款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 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 产品的, 由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 条第二款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 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 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 品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千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 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 消防产品种类,3类的; 2.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 消防产品数量,20件以上 30件以下的。 | 对人员密集场所处 罚款(2.3万元≤×≤ 3.2万元),并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罚款( 1100元≤ ×≤1400元) |
较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 消防产品种类,2类的; 2.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 消防产品数量,10件以上 20件以下的。 | 对人员密集场所处 罚款( 1.4万元≤×≤ 2.3万元),并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罚款( 800元≤ ×≤1100元) |
轻微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 消防产品种类, 1类的; 2.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 消防产品数量, 1件以上 10件以下的。 | 对人员密集场所处 罚款(5000元≤×≤ 1.4万元),并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罚款( 500元≤ ×≤800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22 | 非人员密集 场所使用不 符合市场准 入的消防产 品、不合格的 消防产品或 者国家明令 淘汰的消防 产品,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 | 【部门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 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消防产品使用者应当查验产 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 书, 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 的消防产品。 | 【部门规章】《消防产 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 十六条第二款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 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 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 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 的消防产品的, 由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 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五百 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 款, 对经营性场所处五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 款,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 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采取任何措施改正 的; 2.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 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 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 的消防产品种类,5类以 上的; 3.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 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 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 的消防产品数量,40件以 上的; 4.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 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 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 的消防产品货值,20万元 以上的。 | 对非经营性场所处 罚款( 900元≤×≤ 1000元), 对经营性 场所处罚款(9000元 ≤×≤1万元) , 并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罚款(×≤ 500元) |
| | | |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22 | 非人员密集 场所使用不 符合市场准 入的消防产 品、不合格的 消防产品或 者国家明令 淘汰的消防 产品,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 | 【部门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 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消防产品使用者应当查验产 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 书, 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 的消防产品。 | 【部门规章】《消防产 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 十六条第二款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 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 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 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 的消防产品的, 由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 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五百 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 款, 对经营性场所处五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 款,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 款。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 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 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 的消防产品种类,4类的; 2.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 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 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 的消防产品数量,30件以 上40件以下的; 3.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 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 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 的消防产品货值,5万元 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对非经营性场所处 罚款( 800元≤×≤ 900元),对经营性 场所处罚款( 8000元 ≤×≤9000元), 并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罚款(×≤ 500元)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 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 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 的消防产品种类,3类的; 2.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 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 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 的消防产品数量,20件以 上30件以下的。 | 对非经营性场所处 罚款( 700元≤×≤ 800元),对经营性 场所处罚款(7000元 ≤×≤8000元), 并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罚款(×≤ 500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22 | 非人员密集 场所使用不 符合市场准 入的消防产 品、不合格的 消防产品或 者国家明令 淘汰的消防 产品,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 | 【部门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 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消防产品使用者应当查验产 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 书, 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 的消防产品。 | 【部门规章】《消防产 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 十六条第二款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 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 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 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 的消防产品的, 由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 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五百 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 款, 对经营性场所处五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 款,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 款。 | 较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 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 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 的消防产品种类,2类的; 2.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 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 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 的消防产品数量,10件以 上20件以下的。 | 对非经营性场所处 罚款( 600元≤×≤ 700元),对经营性 场所处罚款(6000元 ≤×≤7000元), 并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罚款(×≤ 500元) |
轻微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 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 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 的消防产品种类,1类的; 2.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 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 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 的消防产品数量, 1件以 上10件以下的。 | 对非经营性场所处 罚款( 500元≤×≤ 600元),对经营性 场所处罚款(5000元 ≤×≤6000元), 并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罚款(×≤ 500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23 | 消防技术服 务机构冒用 其他消防技 术服务机构 名义从事社 会消防技术 服务活动的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 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六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社 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 不得有 下列行为:(六) 冒用其他消防 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 技术服务活动。 | 【部门规章】《社会消 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违反本规定, 冒用其他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 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 活动的,责令改正,处2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 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冒名为生产、储存、经 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 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 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3 次以上的; 2.冒名为其他场所提供 消防技术服务,10次以上 的; 3.冒名从事社会消防技 术服务活动时长,6个月 以上的。 | 2.8万元≤×≤3万元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冒名为生产、储存、经 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 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 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 1 次以上3次以下的; 2.冒名为其他场所提供 消防技术服务,5次以上 10次以下的; 3.冒名从事社会消防技 术服务活动时长,3个月 以上6个月以下的。 | 2.6万元≤×≤2.8万 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23 | 消防技术服 务机构冒用 其他消防技 术服务机构 名义从事社 会消防技术 服务活动的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 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六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社 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 不得有 下列行为:(六) 冒用其他消防 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 技术服务活动。 | 【部门规章】《社会消 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违反本规定, 冒用其他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 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 活动的,责令改正,处2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 款。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冒名为其他场所提供 消防技术服务,3次以上5 次以下的; 2.冒名从事社会消防技 术服务活动时长,2个月 以上3个月以下的。 | 2.4万元≤×≤2.6万 元 |
较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冒名为其他场所提供 消防技术服务,2次的; 2.冒名从事社会消防技 术服务活动时长, 1个月 以上2个月以下的。 | 2.2万元≤×≤2.4万 元 |
轻微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冒名为其他场所提供 消防技术服务, 1次的; 2.冒名从事社会消防技 术服务活动时长, 1个月 以下的。 | 2万元≤×≤2.2万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24 | 消防技术服 务机构所属 注册消防工 程师同时在 两个以上社 会组织执业 的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 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 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加强 对所属从业人员的管理。注册消 防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社 会组织执业。 | 【部门规章】《社会消 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 项、第二款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责令改正,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罚款:( 一 )所属注册 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 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对有前款第一项行 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 下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兼职执业时长,12个月 以上的; 2.兼职执业从事社会消 防技术服务活动,10次以 上的。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 构处罚款( 1.8万元≤ ×≤2万元) , 对注 册消防工程师处罚 款( 9000元≤×≤1 万元)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兼职执业时长, 6个月 以上12个月以下的; 2.兼职执业从事社会消 防技术服务活动,5次以 上10次以下的。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 构处罚款( 1.6万元≤ ×≤1.8万元),对注 册消防工程师处罚 款( 8000 元≤×≤ 9000元)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兼职执业时长, 3个月 以上6个月以下的; 2.兼职执业从事社会消 防技术服务活动,3次以 上5次以下的。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 构处罚款( 1.4万元≤ ×≤1.6万元),对注 册消防工程师处罚 款( 7000 元≤×≤ 8000元) |
较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兼职执业时长, 1个月 以上3个月以下的; 2.兼职执业从事社会消 防技术服务活动,2次的。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 构处罚款( 1.2万元≤ ×≤1.4万元),对注 册消防工程师处罚 款( 6000 元≤×≤ 7000元) |
轻微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兼职执业时长, 1个月 以下的; 2.兼职执业从事社会消 防技术服务活动,1次的。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 构处罚款( 1万元≤ ×≤1.2万元),对注 册消防工程师处罚 款( 5000 元≤×≤ 6000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25 | 消防技术服 务机构指派 无相应资格 从业人员从 事社会消防 技术服务活 动的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 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社 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 不得有 下列行为:(五) 指派无相应资 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 务活动。 | 【部门规章】《社会消 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 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责令改正,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罚款:(二)指派无相 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 会消防 技术 服 务 活 动 的。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指派无资格人员为生 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 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 安全重点单位提供消防 技术服务,3次以上的; 2.指派无资格人员从事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10次以上的。 | 1.8万元≤×≤2万元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指派无资格人员为生 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 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 安全重点单位提供消防 技术服务,1次以上3次以 下的; 2.指派无资格人员从事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5次以上10次以下的。 | 1.6万元≤×≤1.8万 元 |
一般 | 指派无资格人员从事社 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3 次以上5次以下的。 | 1.4万元≤×≤1.6万 元 |
较轻 | 指派无资格人员从事社 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2 次的。 | 1.2万元≤×≤1.4万 元 |
轻微 | 指派无资格人员从事社 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1 次的。 | 1万元≤×≤1.2万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26 | 消防技术服 务机构转包、 分包消防技 术服务项目 的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 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 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 【部门规章】《社会消 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 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责令改正,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罚款:(三) 转包、分 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的。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转包、分包涉及生产、 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 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 重点单位的消防技术服 务项目,3个以上的; 2.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 务项目, 10个以上的。 | 1.8万元≤×≤2万元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转包、分包涉及生产、 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 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 重点单位的消防技术服 务项目,1个以上3个以下 的; 2.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 务项目,5个以上10个以 下的。 | 1.6万元≤×≤1.8万 元 |
一般 | 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 项目, 3个以上5个以下 的。 | 1.4万元≤×≤1.6万 元 |
较轻 | 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 项目,2个的。 | 1.2万元≤×≤1.4万 元 |
轻微 | 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 项目, 1个的。 | 1万元≤×≤1.2万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27 | 消防技术服 务机构未设 立技术负责 人、未明确项 目负责人的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 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 技术负责人, 对本机构的消防技 术服务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对出 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 核。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 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第十三条第一款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 务, 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 服务合同, 并明确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 消防工程师资格。 | 【部门规章】《社会消 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责令改正, 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 ) 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 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 明确项目负责人,涉及生 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 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 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技 术服务项目,3个以上的; 2.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 明确项目负责人的项目 数, 10件以上的。 | 8000元≤×≤1万元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 明确项目负责人,涉及生 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 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 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技 术服务项目, 1个以上3 个以下的; 2.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 明确项目负责人的项目 数,5件以上10件以下的。 | 6000 元≤×≤8000 元 |
一般 | 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 确项目负责人的项目数, 3件以上5件以下的。 | 4000 元≤×≤6000 元 |
较轻 | 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 确项目负责人的项目数, 2件的。 | 2000 元≤×≤4000 元 |
轻微 | 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 确项目负责人的项目数, 1件的。 | ×≤2000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28 | 消防技术服 务机构出具 的书面结论 文件未经技 术负责人、项 目负责人签 名、盖章, 或 者未加盖消 防技术服务 机构印章的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 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 面结论文件应当由技术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执业印 章, 同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印章。 | 【部门规章】《社会消 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责令改正, 处1万元以下罚款:(二) 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 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 责人签名、盖章, 或者 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 构印章的。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及生产、储存、经营 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书 面结论文件未签名、 盖 章,3份以上的; 2.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 盖章, 10份以上的。 | 8000元≤×≤1万元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及生产、储存、经营 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书 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 章, 1份以上3份以下的; 2.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 盖章,5份以上10份以下 的。 | 6000 元≤×≤8000 元 |
一般 | 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 章,3份以上5份以下的。 | 4000 元≤×≤6000 元 |
较轻 | 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 章,2份的。 | 2000 元≤×≤4000 元 |
轻微 | 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 章, 1份的。 | ×≤2000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29 | 消防技术服 务机构承接 业务未依法 与委托人签 订消防技术 服务合同的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 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 务, 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 服务合同, 并明确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 消防工程师资格。 | 【部门规章】《社会消 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责令改正, 处1万元以下罚款:(三) 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 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 同的。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生产、储存、经营易 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 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 供消防技术服务,未签订 消防技术服务合同,3份 以上的; 2.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未 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10份以上的。 | 8000元≤×≤1万元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生产、储存、经营易 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 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 供消防技术服务,未签订 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1份 以上3份以下的; 2.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未 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5份以上10份以下的。 | 6000 元≤×≤8000 元 |
一般 | 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未签 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3 份以上5份以下的。 | 4000 元≤×≤6000 元 |
较轻 | 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未签 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2 份的。 | 2000 元≤×≤4000 元 |
轻微 | 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未签 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1 份的。 | ×≤2000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30 | 消防设施维 护保养检测 机构的项目 负责人或者 消防设施操 作员未到现 场实地开展 工作的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 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社 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 不得有 下列行为:(三) 消防设施维护 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 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 展工作。 | 【部门规章】《社会消 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责令改正, 处1万元以下罚款:(四)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 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 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 场实地开展工作的。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生产、储存、经营易 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 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 供消防技术服务,未到现 场实地开展工作,6人次 以上的; 2.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 作, 12人次以上的。 | 8000元≤×≤1万元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生产、储存、经营易 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 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 供消防技术服务,未到现 场实地开展工作, 1人次 以上6人次以下的; 2.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 作,6人次以上12人次以 下的。 | 6000 元≤×≤8000 元 |
一般 | 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 4人次以上6人次以下的。 | 4000 元≤×≤6000 元 |
较轻 | 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 2人次以上4人次以下的。 | 2000 元≤×≤4000 元 |
轻微 | 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 2人次以下的。 | ×≤2000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31 | 消防技术服 务机构未建 立或者保管 消防技术服 务档案的 |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 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服 务情况作出客观、真实、完整的 记录, 按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建立 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消防技术服务档案保管期限 为 6 年。 | 【部门规章】《社会消 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五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责令改正, 处1万元以下罚款:(五) 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 术服务档案的。 | 严重 | 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 术服务档案, 10个以上 的。 | 8000元≤×≤1万元 |
较重 | 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 术服务档案,5个以上10 个以下的。 | 6000 元≤×≤8000 元 |
一般 | 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 术服务档案, 3个以上5 个以下的。 | 4000 元≤×≤6000 元 |
较轻 | 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 术服务档案,2个的。 | 2000 元≤×≤4000 元 |
轻微 | 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 术服务档案, 1个的。 | ×≤2000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32 | 消防技术服 务机构未公 示营业执照、 工作程序、收 费标准、从业 守则、注册消 防工程师注 册证书、投诉 电话等事项 的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 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其 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 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 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 投诉电话等事项。 | 【部门规章】《社会消 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六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责令改正, 处1万元以下罚款:(六) 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 程序、收费标准、从业 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 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 事项的。 | 严重 | 未公示的事项,5项以上 的。 | 8000元≤×≤1万元 |
较重 | 未公示的事项,4项的。 | 6000 元≤×≤8000 元 |
一般 | 未公示的事项,3项的。 | 4000 元≤×≤6000 元 |
较轻 | 未公示的事项,2项的。 | 2000 元≤×≤4000 元 |
轻微 | 未公示的事项, 1项的。 | ×≤2000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33 | 消防设施维 护保养检测 机构未按照 规定要求在 经其维护保 养的消防设 施所在建筑 的醒目位置 上公示消防 技术服务信 息的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 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 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后, 应当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 机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维护保 养日期等信息的标识, 在消防设 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予以公 示。 | 【部门规章】《社会消 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 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 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 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 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 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在为生产、储存、经营易 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提 供消防技术服务中,未依 法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 息的。 | 4000 元≤×≤5000 元 |
较重 | 在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提供消防技术服务中,未 依法公示消防技术服务 信息的。 | 3000 元≤×≤4000 元 |
一般 | 在为公众聚集场所提供 消防技术服务中,未依法 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的。 | 2000 元≤×≤3000 元 |
较轻 | 在为人员密集场所提供 消防技术服务中,未依法 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的。 | 1000 元≤×≤2000 元 |
轻微 | 在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 技术服务中,未依法公示 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 | ×≤1000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34 | 聘用单位为 申请人提供 虚假注册申 请材料的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 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通过 聘用单位向单位所在地(企业工 商注册地) 的省级或者地市级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 料。 申请注册的人员,拟在消防 技术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所在地 开展执业活动的, 应当通过该分 支机构向其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地 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 申请材料。 | 【部门规章】《注册消 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 四十九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 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 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 可, 申请人在一年内不 得再次申请注册; 聘用 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 注册申请材料的, 同时 对聘用单位处一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聘用单位提供虚假注册 申请材料,5份以上的。 | 2.6万元≤×≤3万元 |
较重 | 聘用单位提供虚假注册 申请材料,4份的。 | 2.2万元≤×≤2.6万 元 |
一般 | 聘用单位提供虚假注册 申请材料,3份的。 | 1.8万元≤×≤2.2万 元 |
较轻 | 聘用单位提供虚假注册 申请材料,2份的。 | 1.4万元≤×≤1.8万 元 |
轻微 | 聘用单位提供虚假注册 申请材料, 1份的。 | 1万元≤×≤1.4万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35 | 申请人以欺 骗、贿赂等不 正当手段取 得注册消防 工程师资格 注册的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 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同时 具备以下条件: ( 一 )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 程师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消防技术 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 位, 并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 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无本规定第二十三条 所列情形。 | 【部门规章】《注册消 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 五十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 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 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 的, 原注册审批部门应 当撤销其注册, 并处 一 万元以下罚款; 申请人 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注册。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 手段取得注册,并已开展 执业活动,6个月以上的;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 手段取得注册,并已开展 执业活动, 10次以上的。 | 8000 元 ≤ × ≤ 1 万 元;申请人在三年内 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 手段取得注册,并已开展 执业活动, 4个月以上6 个月以下的;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 手段取得注册,并已开展 执业活动,5次以上10次 以下的。 | 6000 元≤×≤8000 元;申请人在三年内 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 手段取得注册,并已开展 执业活动, 3个月以上4 个月以下的;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 手段取得注册,并已开展 执业活动,3次以上5次以 下的。 | 4000 元≤×≤6000 元;申请人在三年内 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35 | 申请人以欺 骗、贿赂等不 正当手段取 得注册消防 工程师资格 注册的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 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同时 具备以下条件: ( 一 )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 程师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消防技术 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 位, 并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 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无本规定第二十三条 所列情形。 | 【部门规章】《注册消 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 五十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 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 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 的, 原注册审批部门应 当撤销其注册, 并处 一 万元以下罚款; 申请人 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注册。 | 较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 手段取得注册,并已开展 执业活动, 2个月以上3 个月以下的;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 手段取得注册,并已开展 执业活动,2次的。 | 2000 元≤×≤4000 元;申请人在三年内 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轻微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 手段取得注册,并已开展 执业活动,2个月以下的;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 手段取得注册,并已开展 执业活动, 1次的。 | ×≤2000元;申请人 在三年内不得再次 申请注册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36 | 未经注册擅 自以注册消 防工程师名 义执业的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 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未经注册,不得以注册消防 工程师的名义开展执业活动。 | 【部门规章】《注册消 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 五十一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 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 业, 或者被依法注销注 册后继续执业的, 责令 停止违法活动, 处一万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 消防工程师名义, 为生 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 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 安全重点单位提供消防 技术服务,3次以上的; 2.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 消防工程师名义,为其他 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 5次以上的。 | 2.6万元≤×≤3万元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 消防工程师名义, 为生 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 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 安全重点单位提供消防 技术服务,1次以上3次以 下的; 2.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 消防工程师名义,为其他 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 4次的。 | 2.2万元≤×≤2.6万 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36 | 未经注册擅 自以注册消 防工程师名 义执业的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 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未经注册,不得以注册消防 工程师的名义开展执业活动。 | 【部门规章】《注册消 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 五十一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 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 业, 或者被依法注销注 册后继续执业的, 责令 停止违法活动, 处一万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款。 | 一般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 防工程师名义,为其他场 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3 次的。 | 1.8万元≤×≤2.2万 元 |
较轻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 防工程师名义,为其他场 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2 次的。 | 1.4万元≤×≤1.8万 元 |
轻微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 防工程师名义,为其他场 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 1 次的。 | 1万元≤×≤1.4万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37 | 被依法注销 注册后继续 执业的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 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 书的人员, 必须经过注册, 方能 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 义执业。 | 【部门规章】《注册消 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 五十一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 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 业, 或者被依法注销注 册后继续执业的, 责令 停止违法活动, 处一万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被注销注册后,继续以 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为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 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 防安全重点单位提供消 防技术服务,3次以上的; 2.被注销注册后,继续以 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为 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 服务,5次以上的。 | 2.6万元≤×≤3万元 |
较重 | 1.被注销注册后,继续以 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为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 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 防安全重点单位提供消 防技术服务, 1次以上3 次以下的; 2.被注销注册后,继续以 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为 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 服务,4次的。 | 2.2万元≤×≤2.6万 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37 | 被依法注销 注册后继续 执业的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 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 书的人员, 必须经过注册, 方能 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 义执业。 | 【部门规章】《注册消 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 五十一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 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 业, 或者被依法注销注 册后继续执业的, 责令 停止违法活动, 处一万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款。 | 一般 | 被注销注册后,继续以注 册消防工程师名义为其 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 务,3次的。 | 1.8万元≤×≤2.2万 元 |
较轻 | 被注销注册后,继续以注 册消防工程师名义为其 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 务,2次的。 | 1.4万元≤×≤1.8万 元 |
轻微 | 被注销注册后,继续以注 册消防工程师名义为其 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 务, 1次的。 | 1万元≤×≤1.4万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38 | 注册消防工 程师有需要 变更注册的 情形,未经注 册审批部门 准予变更注 册而继续执 业的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 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在申请变更 注册之日起, 至注册审批部门准 予其变更注册之前不得执业。 | 【部门规章】《注册消 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 五十二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 需要变更注册的情形, 未经注册审批部门准予 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 的, 责令改正, 处一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 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经准予变更,继续为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 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 防安全重点单位提供消 防技术服务的; 2.未经准予变更,继续为 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 服务,5次以上的。 | 8200元≤×≤1万元 |
较重 | 未经准予变更,继续为其 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 务,4次的。 | 6400 元≤×≤8200 元 |
一般 | 未经准予变更,继续为其 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 务,3次的。 | 4600 元≤×≤6400 元 |
较轻 | 未经准予变更,继续为其 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 务,2次的。 | 2800 元≤×≤4600 元 |
轻微 | 未经准予变更,继续为其 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 务, 1次的。 | 1000 元≤×≤2800 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39 | 注册消防工 程师聘用单 位出具的消 防安全技术 文件未经注 册消防工程 师签名、加盖 执业印章的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 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下列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应当 以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的名 义出具, 并由担任技术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 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 加盖执 业印章: ( 一 )消防技术咨询、消防 安全评估、火灾事故技术分析等 书面结论文件;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年 度消防工作综合报告;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 测书面结论文件; (四)灭火器维修合格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 【部门规章】《注册消 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 五十三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聘 用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 技术文件, 未经注册消 防工程师签名或者加盖 执业印章的,责令改正,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 下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经签名、盖章的消防 安全技术文件, 涉及生 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 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 安全重点单位的; 2.涉及其他场所的消防 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 消防工程师签名、盖章, 5份以上的。 | 8200元≤×≤1万元 |
较重 | 涉及其他场所的消防安 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 防工程师签名、盖章,4 份的。 | 6400 元≤×≤8200 元 |
一般 | 涉及其他场所的消防安 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 防工程师签名、盖章,3 份的。 | 4600 元≤×≤6400 元 |
较轻 | 涉及其他场所的消防安 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 防工程师签名、盖章,2 份的。 | 2800 元≤×≤4600 元 |
轻微 | 涉及其他场所的消防安 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 防工程师签名、盖章, 1 份的。 | 1000 元≤×≤2800 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40 | 注册消防工 程师未按照 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开展 执业活动的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 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六项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有下列 行为:(六) 不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 减少执 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 或者降 低执业活动质量。 | 【部门规章】《注册消 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 五十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未 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 准开展执业活动, 减少 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 量, 或者执业活动质量 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 责令改正, 处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罚款。 | 严重 | 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为生产、储存、经营 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的。 | 8200元≤×≤1万元 |
较重 | 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 术服务, 未按照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情形,5处 以上的。 | 6400 元≤×≤8200 元 |
一般 | 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 术服务, 未按照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情形,3处 以上5处以下的。 | 4600 元≤×≤6400 元 |
较轻 | 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 术服务, 未按照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情形,2处 的。 | 2800 元≤×≤4600 元 |
轻微 | 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 术服务, 未按照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情形, 1处 的。 | 1000 元≤×≤2800 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41 | 注册消防工 程师减少执 业活动项目 内容、数量的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 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六项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有下列 行为:(六) 不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 减少执 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 或者降 低执业活动质量。 | 【部门规章】《注册消 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 五十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未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开展执业活动, 减少 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 量, 或者执业活动质量 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 责令改正, 处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罚款。 | 严重 | 减少项目内容、数量开展 执业,涉及生产、储存、 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 单位的。 | 8200元≤×≤1万元 |
较重 | 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 术服务,减少项目内容、 数量,5处以上的。 | 6400 元≤×≤8200 元 |
一般 | 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 术服务,减少项目内容、 数量, 3处以上5处以下 的。 | 4600 元≤×≤6400 元 |
较轻 | 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 术服务,减少项目内容、 数量,2处的。 | 2800 元≤×≤4600 元 |
轻微 | 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 术服务,减少项目内容、 数量, 1处的。 | 1000 元≤×≤2800 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42 | 注册消防工 程师执业活 动质量不符 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 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六项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有下列 行为:(六) 不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 减少执 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 或者降 低执业活动质量。 | 【部门规章】《注册消 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 五十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未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开展执业活动, 减少 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 量, 或者执业活动质量 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 责令改正, 处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罚款。 | 严重 | 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 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供 消防技术服务,执业活动 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的。 | 8200元≤×≤1万元 |
较重 | 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 术服务,执业活动质量不 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5处以上的。 | 6400 元≤×≤8200 元 |
一般 | 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 术服务,执业活动质量不 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3处以上5处以下的。 | 4600 元≤×≤6400 元 |
较轻 | 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 术服务,执业活动质量不 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2处的。 | 2800 元≤×≤4600 元 |
轻微 | 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 术服务,执业活动质量不 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 1处的。 | 1000 元≤×≤2800 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43 | 注册消防工 程师以个人 名义承接执 业业务、开展 执业活动的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 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有下列 行为:(二) 以个人名义承接执 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 | 【部门规章】《注册消 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 五十五条第一项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 改正, 处一万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罚款:( 一 ) 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 务、开展执业活动的。 | 严重 | 以个人名义承接生产、储 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 点单位的消防技术服务 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 | 1.8万元≤×≤2万元 |
较重 | 以个人名义承接其他场 所的消防技术服务业务、 开展执业活动,5次以上 的。 | 1.6万元≤×≤1.8万 元 |
一般 | 以个人名义承接其他场 所的消防技术服务业务、 开展执业活动,3次以上5 次以下的。 | 1.4万元≤×≤1.6万 元 |
较轻 | 以个人名义承接其他场 所的消防技术服务业务、 开展执业活动,2次的。 | 1.2万元≤×≤1.4万 元 |
轻微 | 以个人名义承接其他场 所的消防技术服务业务、 开展执业活动, 1次的。 | 1万元≤×≤1.2万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44 | 注册消防工 程师变造、倒 卖、出租、出 借或者以其 他形式转让 资格证书、注 册证、执业印 章的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 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有下列 行为:(四)变造、倒卖、出租、 出借, 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 证书、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 | 【部门规章】《注册消 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 五十五条第二项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 改正, 处一万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罚款:(二) 变造、倒卖、出租、出 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资格证书、注册证、执 业印章的。 | 严重 | 变造、倒卖、出租、出借 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 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 章,6个月以上的。 | 1.8万元≤×≤2万元 |
较重 | 变造、倒卖、出租、出借 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 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 章,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的。 | 1.6万元≤×≤1.8万 元 |
一般 | 变造、倒卖、出租、出借 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 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 章,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的。 | 1.4万元≤×≤1.6万 元 |
较轻 | 变造、倒卖、出租、出借 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 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 章,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 的。 | 1.2万元≤×≤1.4万 元 |
轻微 | 变造、倒卖、出租、出借 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 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 章, 1个月以下的。 | 1万元≤×≤1.2万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45 | 注册消防工 程师超出本 人执业范围 开展执业活 动的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 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五项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有下列 行为:(五) 超出本人执业范围 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 活动。 | 【部门规章】《注册消 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 五十五条第三项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 改正, 处一万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罚款:(三) 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 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 执业活动的。 | 严重 | 超出本人执业范围开展 执业活动, 10次以上的。 | 1.8万元≤×≤2万元 |
较重 | 超出本人执业范围开展 执业活动,5次以上10次 以下的。 | 1.6万元≤×≤1.8万 元 |
一般 | 超出本人执业范围开展 执业活动,3次以上5次以 下的。 | 1.4万元≤×≤1.6万 元 |
较轻 | 超出本人执业范围开展 执业活动,2次的。 | 1.2万元≤×≤1.4万 元 |
轻微 | 超出本人执业范围开展 执业活动, 1次的。 | 1万元≤×≤1.2万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46 | 注册消防工 程师超出聘 用单位业务 范围开展执 业活动的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 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五项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有下列 行为:(五) 超出本人执业范围 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 活动。 | 【部门规章】《注册消 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 五十五条第三项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 改正, 处一万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罚款:(三) 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 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 执业活动的。 | 严重 | 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 开展执业活动,10次以上 的。 | 1.8万元≤×≤2万元 |
较重 | 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 开展执业活动,5次以上 10次以下的。 | 1.6万元≤×≤1.8万 元 |
一般 | 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 开展执业活动,3次以上5 次以下的。 | 1.4万元≤×≤1.6万 元 |
较轻 | 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 开展执业活动,2次的。 | 1.2万元≤×≤1.4万 元 |
轻微 | 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 开展执业活动, 1次的。 | 1万元≤×≤1.2万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47 | 在高层民用 建筑内进行 电焊、气焊等 明火作业,未 履行动火审 批手续、进行 公告,或者未 落实消 防现 场监护措施 的 | 【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 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 一 款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 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 人应当对动用明火作业实行严格 的消防安全管理, 不得在具有火 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 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 应当按 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落实 现场监护人, 配备消防器材, 并 在建筑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 置公告。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 上岗, 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清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 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作业完毕后, 应当进行全面检查, 消除遗留火 种。 | 【部门规章 】《高层民 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 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 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 由消防 救援机构责令改正, 对 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2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 下罚款, 对非经营性单 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 一 ) 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 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 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 进行公告, 或者未落实 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 严重 | 在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 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 焊、气焊等明火作业, 未 履行动火审批手续,或者 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 施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 人处罚款( 8400元≤ ×≤1万元) , 对非 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处罚款( 900元≤× ≤1000元) |
较重 | 在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内 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 业, 未履行动火审批手 续,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 监护措施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 人处罚款(6800元≤ ×≤8400元), 对非 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处罚款( 800元≤× ≤900元) |
一般 | 在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 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 业, 未履行动火审批手 续,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 监护措施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 人处罚款(5200元≤ ×≤6800元), 对非 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处罚款( 700元≤× ≤800元) |
较轻 | 在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内 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 业, 未履行动火审批手 续,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 监护措施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 人处罚款(3600元≤ ×≤5200元), 对非 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处罚款( 600元≤× ≤700元) |
轻微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二类高层住宅建筑 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 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 续,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 监护措施的; 2.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 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 业,未进行公告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 人处罚款(2000元≤ ×≤3600元), 对非 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处罚款( 500元≤× ≤600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48 | 高层民用建 筑设置的户 外广告牌、外 装饰妨碍防 烟排烟、逃生 和灭火救援, 或者改变、破 坏建筑立面 防火结构的 | 【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 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 一款 高层民用建筑的户外广告 牌、外装饰不得采用易燃、可燃 材料, 不得妨碍防烟排烟、逃生 和灭火救援, 不得改变或者破坏 建筑立面防火结构。 | 【部门规章】《高层民 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 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 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 由消防 救援机构责令改正, 对 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2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 下罚款, 对非经营性单 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二) 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 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 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 救援, 或者改变、破坏 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 严重 |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 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 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 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 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 防火结构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 人处罚款( 8400元≤ ×≤1万元) , 对非 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处罚款( 900元≤× ≤1000元) |
较重 |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设置 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 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 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 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 人处罚款(6800元≤ ×≤8400元), 对非 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处罚款( 800元≤× ≤900元) |
一般 |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设置 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 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 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 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 人处罚款(5200元≤ ×≤6800元), 对非 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处罚款( 700元≤× ≤800元) |
较轻 | 一类高层住宅建筑设置 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 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 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 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 人处罚款(3600元≤ ×≤5200元), 对非 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处罚款( 600元≤× ≤700元) |
轻微 | 二类高层住宅建筑设置 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 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 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 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 人处罚款(2000元≤ ×≤3600元), 对非 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处罚款( 500元≤× ≤600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49 | 未设置外墙 外保温材料 提示性和警 示性标识,或 者未及时修 复破损、开裂 和脱落的外 墙外保温系 统的 | 【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 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 一 款 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高层民用建筑, 其管理单位应当 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显著位置, 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 标示 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 火要求。对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 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 应当及时修复。高层民用建筑在 进行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时, 建 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隔离 以及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 确 保建筑内人员安全。 | 【部门规章】《高层民 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 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 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 由消防 救援机构责令改正, 对 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2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 下罚款, 对非经营性单 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三) 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 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 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 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 温系统的。 | 严重 |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 层民用建筑未及时修复 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 外保温系统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 人处罚款( 8400元≤ ×≤1万元) , 对非 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处罚款( 900元≤× ≤1000元) |
较重 |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未及 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 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 人处罚款(6800元≤ ×≤8400元), 对非 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处罚款( 800元≤× ≤900元) |
一般 |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未及 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 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 人处罚款(5200元≤ ×≤6800元), 对非 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处罚款( 700元≤× ≤800元) |
较轻 | 一类高层住宅建筑未及 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 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 人处罚款(3600元≤ ×≤5200元), 对非 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处罚款( 600元≤× ≤700元) |
轻微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类高层住宅建筑未 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 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2.高层民用建筑未设置 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 和警示性标识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 人处罚款(2000元≤ ×≤3600元), 对非 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处罚款( 500元≤× ≤600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50 | 未按照规定 落实消防控 制室值班制 度,或者安排 不具备相应 条件的人员 值班的 | 【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 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 一款、第二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 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 制度, 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 员。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 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 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熟练掌 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 按照有 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 控制设备运行情况, 确保其处于 正常工作状态。 | 【部门规章】《高层民 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 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 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 由消防 救援机构责令改正, 对 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2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 下罚款, 对非经营性单 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四) 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 制室值班制度, 或者安 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 员值班的。 | 严重 |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 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 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 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 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 人处罚款( 8400元≤ ×≤1万元) , 对非 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处罚款( 900元≤× ≤1000元) |
较重 |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未按 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 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 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 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 人处罚款(6800元≤ ×≤8400元), 对非 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处罚款( 800元≤× ≤900元) |
一般 |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未按 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 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 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 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 人处罚款(5200元≤ ×≤6800元), 对非 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处罚款( 700元≤× ≤800元) |
较轻 | 一类高层住宅建筑未按 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 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 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 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 人处罚款(3600元≤ ×≤5200元), 对非 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处罚款( 600元≤× ≤700元) |
轻微 | 二类高层住宅建筑未按 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 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 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 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 人处罚款(2000元≤ ×≤3600元), 对非 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处罚款( 500元≤× ≤600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51 | 未按照规定 建立专职消 防队、志愿消 防队等消防 组织的 | 【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 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有关单位、 高层住宅建筑所在社区居民委员 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建 立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 型消防站) 等消防组织, 应当配 备必要的人员、场所和器材、装 备, 定期进行消防技能培训和演 练, 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 及时处置、扑救初起火灾。 | 【部门规章】《高层民 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 定》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违反本规定, 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 由消防 救援机构责令改正, 对 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2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 下罚款, 对非经营性单 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五) 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 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 防组织的。 | 严重 | 涉及建筑高度大于100米 的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 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 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 人处罚款( 8400元≤ ×≤1万元) , 对非 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处罚款( 900元≤× ≤1000元) |
较重 | 涉及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 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 组织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 人处罚款(6800元≤ ×≤8400元), 对非 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处罚款( 800元≤× ≤900元) |
一般 | 涉及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 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 组织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 人处罚款(5200元≤ ×≤6800元), 对非 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处罚款( 700元≤× ≤800元) |
较轻 | 涉及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 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 组织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 人处罚款(3600元≤ ×≤5200元), 对非 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处罚款( 600元≤× ≤700元) |
轻微 | 涉及二类高层住宅建筑, 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 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 组织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 人处罚款(2000元≤ ×≤3600元), 对非 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处罚款( 500元≤× ≤600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52 | 因维修等需 要停用建筑 消防设施未 进行公告、未 制定应急预 案或者未落 实防范 措施 的 | 【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 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 二款 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 设施的, 高层民用建筑的管理单 位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 制定应急方案, 落实防范措施, 并在建筑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公 告。 | 【部门规章】《高层民 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 定》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违反本规定, 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 由消防 救援机构责令改正, 对 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2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 下罚款, 对非经营性单 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六) 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 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 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 落实防范措施的。 | 严重 |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 层民用建筑因维修等需 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 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 实防范措施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 人处罚款( 8400元≤ ×≤1万元) , 对非 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处罚款( 900元≤× ≤1000元) |
较重 |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因维 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 设施,未制定应急预案或 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 人处罚款(6800元≤ ×≤8400元), 对非 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处罚款( 800元≤× ≤900元) |
一般 |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因维 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 设施,未制定应急预案或 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 人处罚款(5200元≤ ×≤6800元), 对非 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处罚款( 700元≤× ≤800元) |
较轻 | 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因维 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 设施,未制定应急预案或 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 人处罚款(3600元≤ ×≤5200元), 对非 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处罚款( 600元≤× ≤700元) |
轻微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因 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 防设施,未制定应急预案 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2.高层民用建筑因维修 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 施,未进行公告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 人处罚款(2000元≤ ×≤3600元), 对非 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处罚款( 500元≤× ≤600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53 | 在高层民用 建筑的公共 门厅、疏散走 道、楼梯间、 安全出口停 放电动自行 车或者为电 动自行车充 电,拒不改正 的 | 【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 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 条第一款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 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 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 行车充电。 | 【部门规章】《高层民 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 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违反本规定, 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 由消防 救援机构责令改正, 对 经营性 单 位 和 个 人 处 2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 下罚款, 对非经营性单 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七)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 门厅、疏散走道、楼梯 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 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 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 严重 | 在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 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 厅、疏散走道、楼梯间、 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 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 电,拒不改正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 人处罚款( 8400元≤ ×≤1万元) , 对非 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处罚款( 900元≤× ≤1000元) |
较重 | 在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的 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 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 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 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 人处罚款(6800元≤ ×≤8400元), 对非 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处罚款( 800元≤× ≤900元) |
一般 | 在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 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 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 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 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 人处罚款(5200元≤ ×≤6800元), 对非 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处罚款( 700元≤× ≤800元) |
较轻 | 在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的 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 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 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 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 人处罚款(3600元≤ ×≤5200元), 对非 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处罚款( 600元≤× ≤700元) |
轻微 | 在二类高层住宅建筑的 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 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 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 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 人处罚款(2000元≤ ×≤3600元), 对非 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处罚款( 500元≤× ≤600元) |
附注 | 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基准》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中“ 以上 ”包含本数,“以下” 不包含本数;处罚依据中“ 以上 ”“ 以 下 ”均包含本数。 二、本细则中涉及的“ 重大火灾隐患 ”,具体以《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 GB35181-2025)为准。 三、高层民用建筑的分类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 年版)之规定。 |
第三部分 消防安全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情形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 | 损坏、挪用消防 设施、器材的 | 首次发现后,当 场改正,且没有 实际影响使用 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 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不得埋压、圈占、 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 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 火救援的障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 二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 施、器材的。 |
2 | 占用、堵塞、封 闭疏散通道、安 全出口或者有 其他妨碍安全 疏散行为的 | 首次发现后,当 场改正,且没有 实际影响疏散逃 生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 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不得埋压、圈占、 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 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 火救援的障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 三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
3 | 埋压、圈占、遮 挡消火栓的 | 首次发现后,当 场改正,且没有 实际影响使用 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 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不得埋压、圈占、 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 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 火救援的障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 四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 间距的。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情形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4 | 占用防火间距 的 | 首次发现后,当 场改正,且没有 实际造成火灾蔓 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 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不得埋压、圈占、 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 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 火救援的障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 四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 间距的。 |
5 | 占用、堵塞、封 闭消防车通道, 妨碍消防车通 行的 | 首次发现后,当 场改正,且没有 实际影响消防车 通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 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不得埋压、圈占、 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 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 火救援的障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 防车通行的。 |
6 | 消防技术服务 机构未建立或 者保管消防技 术服务档案的 | 首次发现后,当 场改正,且危害 后果轻微的。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服务情况作出 客观、真实、完整的记录,按消防技术服务项 目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消防技术服务档案保管期限为6年。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 五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五) 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
7 | 消防技术服务 机构未公示营 业执照、工作程 序、收费标准、 从业守则、注册 消防工程师注 册证书、投诉电 话等事项的 | 首次发现后 , 当 场改正,且危害 后果轻微的。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 醒 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 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 话等事项。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 六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六) 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 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 事项的。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情形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8 | 消防设施维护 保养检测机构 未按照规定要 求在经其维护 保养的消防设 施所在建筑的 醒目位置上公 示消防技术服 务信息的 | 首次发现后,当 场改正,且危害 后果轻微的。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 款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 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后,应当制作包含消防技术 服务机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维护保养日期等 信息的标识,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 上予以公示。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 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 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 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
9 | 在高层民用建 筑内进行电焊、 气焊等明火作 业,未履行动火 审批手续、进行 公告,或者未落 实消防现场监 护措施的 | 首次发现后,当 场改正,且危害 后果轻微的。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一款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 务企业、统一管理人应当对动用明火作业实行 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 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 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 应当按照规定 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消 防器材,并在建筑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 公告。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 严格遵守 消防安全规定,清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 物,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作业完毕后, 应当进 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 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消防 救援机构责令改正,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对非经营性单 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 ) 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 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 或者未 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情形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10 | 未设置外墙外 保温材料提示 性和警示性标 识,或者未及时 修复破损、开裂 和脱落的外墙 外保温系统的 | 首次发现后,当 场改正,且危害 后果轻微的。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一款 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 筑,其管理单位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显著 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外 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对高层民用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 应 当及时修复。高层民用建筑在进行外墙外保温 系统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隔 离以及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确保建筑内人 员安全。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 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消防 救援机构责令改正,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对非经营性单 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 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 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 温系统的。 |
11 | 因维修等需要 停用建筑消防 设施未进行公 告、未制定应急 预案或者未落 实防范措施的 | 首次发现后,当 场改正,且危害 后果轻微的。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 条第二款 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高层 民用建筑的管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 手续,制定应急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并在建 筑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公告。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 条第六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消防 救援机构责令改正,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对非经营性单 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六) 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 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
12 |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情形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情形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 | 消防设施、器材 或者消防安全 标志未保持完 好有效的 | 未保持完好有效 的消防设施类别 为1类,或消防器 材、消防安全标 志未保持完好有 效,当场改正, 且不影响系统功 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 二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 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设置消防安全标 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 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或者未 保持完好有效的。 |
2 | 擅自拆除、停用 消防设施、器材 的 | 拆除、停用消防 器材1 处或停用 消防设施1类,已 书面报经消防安 全责任人或者管 理人同意,并落 实消防安全防范 措施或者将危险 部位停用 ,且不 影响其他区域消 防设施、器材正 常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 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不得埋压、圈占、 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 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 火救援的障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 二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 施、器材的。 |
3 |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附注 | 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消防安全领域违法行为,消防救援机构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对单位场所的主要负责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等责任人员开展普法守法和火灾警示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