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

关于印发《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

各市消防救援支队、冀中公安局消防支队,雄安新区消防救援工作筹备组,总队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根据国家消防救援局调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工作部署和我省消防工作实际,省消防救援总队制定了《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以下简称“界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界定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界定标准宣贯工作

(一)公告界定标准。各地消防救援机构要通过新闻媒体、微信、微博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告界定标准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告知社会单位对照界定标准开展自查,符合界定标准的要主动、及时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申报备案,认真填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将本单位确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一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二)明确备案范围。一是各消防救援支队应在界定标准的基础上,确定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并报总队备案,确保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备案范围清晰有序。二是凡符合界定标准、已投入使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圴应申报备案。三是单一产权建筑局部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时,承租、承包或者受托经营的单位符合界定标准的,应当独立申报备案;建筑本身符合界定标准的,建筑的产权单位或经营单位应当申报备案。四是一幢建筑中有两个以上独立的产权单位,凡符合界定标准的,应当各自独立申报备案;建筑本身符合界定标准的,由各方协议确定的统一管理单位申报备案。五是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在同一地点且符合界定标准的,不论下属单位是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均应当独立申报备案。同一地点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下属单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当独立申报备案;下属单位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符合界定标准的,由上级单位申报备案。六是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符合企业登记标准和界定标准的,应当申报备案。七是对辖区内属于铁路、民航、油田行政主管部门消防机构监督职责范围内的单位,向消防救援机构申报备案的,应书面告知向其主管部门消防机构备案。

二、全面准确界定重点单位

(一)认真核对。各地要协调民政、教育、市场监管、应急、卫健、商务、住建、文广新等部门,对自主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社会单位基础信息进行认真核查,严格按照界定标准判定是否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凡符合界定标准的,依法制发《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告知书》,告知其被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应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不符合界定标准,不予备案并做好解释工作。经消防许可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符合界定标准的,在许可的同时通知单位申报备案。

(二)定期调整。自2024年起,各地每年初按照界定标准启动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调整工作,3月底前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依法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报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对2024年前已登记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因破产、停业、兼并等已不符合界定标准的,应调整出本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按相关规定整理后存档。

三、依法严格实施监督管理

(一)严格落实单位主体责任。被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加强自身管理,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提升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水平。

(二)严格落实日常消防监督。各地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确定后,应当及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并将新增的重点单位名单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象名录库,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严格火灾事故责任倒查,督促、指导重点单位实施更加严格的自我管理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风险隐患。

(三)落实行业部门联合监管。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充分发挥消防安全委员会议事协调作用,推动落实行业监管责任。民政、教育、文化、体育、卫健、文物等已制发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部门,进一步推广行业消防安全管理示范建设工作。其他部门将消防安全管理纳入部门日常管理、工作督办、业务检查、等级评定、考核评比等内容,并尽快制定本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于2023年12月31日前通过“业务工作管理系统”报总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各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册于2024年3月31日前通过“业务工作管理系统”报总队防火监督处。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反馈。

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3年11月30日

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商场、市场、商店类场所:

1.设在一、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

2.设在单、多层建筑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3.设在地下、半地下建筑且总建筑面积大于500㎡。

(二)宾馆、旅馆、酒店、饭店类住宿餐饮场所:

1.设在一、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

2.设在单、多层建筑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3.设在地下、半地下建筑且总建筑面积大于500㎡。

(三)座位数大于3000个的公共体育馆,座位数大于5000个的公共体育场,座位数大于2000个的会堂;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2500㎡或设在地下、半地下且座位数大于800个的影剧院、礼堂等放映演出场所;

(五)设在地下或半地下、多层建筑的地上第四层及以上楼层、高层民用建筑内,设在多层建筑第一层至第三层且楼层建筑面积大于3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公共娱乐场所:

1.歌舞厅、KTV、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2.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咖啡厅)和餐饮场所;

3.游艺游乐场所、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4.保龄球馆、溜(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医疗类场所:

1.二级、三级医院;

2.病房楼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或门诊楼总建筑面积大于2500㎡;

3.病房楼、门诊楼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母婴照护服务机构(月子中心);

(三)集体宿舍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寄宿制学校、校外培训机构,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的学校;

(四)中型、大型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用房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校外培训机构。

三、国家机关

(一)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二)设在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其他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建筑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县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县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防灾指挥调度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一)候车(船)厅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公路客运车站、船舶码头;

(二)城市地下客运轨道交通;

(三)民用运输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类场所:

1.设在一、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

2.设在单、多层建筑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二)县级以上档案馆;

(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一)总装机容量不小于300MW的火力、水力发电厂(站);

(二)总装机容量不小于200MW的光伏发电站、风力发电站,装机容量不小于50MW的光热发电站,装机容量不小于10MW的储能电站;

(三)电压不小于220KV的枢纽变电站、区域变电站、地区变电站;

(四)县级以上电力调度中心、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固定资产大于5000万元(不含土地价值)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企业;

(二)设计总容量不小于500m3的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三)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专用仓库(石油库、化工原料库、堆场);

(四)一级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加氢合建站。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电子、塑料、食品加工等类似劳动密集型企业:

1.厂房地上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2.生产车间员工总数大于1000人或同一工作时间段生产车间员工人数大于200人;

3.设有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员工集体宿舍。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一)省级以上科研单位;

(二)设备价值大于5000万元、科研实验中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一)高层商住楼、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

(二)城市重要交通隧道、城市地下观光隧道、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三)国家储备粮库,设计总储量不小于10000吨的其他粮库;

(四)设计总储量不小于500吨的棉库或不小于10000m3的木材堆场;

(五)总储存面积大于5000㎡的可燃物品仓储物流企业;

(六)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汽车库、修车库和停车场(住宅小区内不对外开放的汽车库、修车库和停车场除外);

(七)下列金融机构:

1.支行(一级)以上的银行,办公场所为高层建筑的金融机构;

2.营业厅面积大于1000㎡的证券交易所;

3.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务数据处理中心。

(八)下列对公众开放、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旅游景区、宗教活动场所:

1.AAAA级以上的旅游景区;

2.总建筑面积大于2500㎡的宗教活动场所。

(九)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不含土地价值)价值大于5000万元的汽车、造船、电器、医药、烟草、纺织、制革、造纸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工业企业。

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3月18日河北省公安厅印发的《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不再执行。

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消防救援局,河北省司法厅。

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3年11月30日印发

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承办单位:法工处   经办人:周勇   电话:0311-89181521  共印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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