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 50694-2011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 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8〕105 号)的要求,由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  酒厂的防火设计实践经验和火灾教训,吸取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开  展了必要的专题研究和试验论证,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生  产、消防监督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 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火灾危险性分 类、耐火等级和防火分区,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生产工艺防火 防爆,储存,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和排水,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排 烟,电气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 释,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具体技术内容 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 意见和资料寄往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迎宾大 道518号;邮政编码:610036),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位: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

  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贵州省公安消防总队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商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轻工业广州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四川威特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宋 晓 勇 倪 照 鹏  潘  京  杨  庆  祁晓霞 朱渝生  刘海燕  黄 勇   刘  沙  李彦军 郭  捷  郭 小 明 之 唐 奎  党  纪  李修建 王  宁  李 孝 权 董 辉  汪映标  刘  敏

主要审查人刘 宝 珞 林 祥 棣 方汝清  刘家铎  杨  光 王 祥 文 分 延 军  赵庆平

目      次

1     总   则    …………………………………….  ( 1)

2     术   语    ………………………………………  (2)

3    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和防火分区 ……..  (3)

4     总 平 面 布 局 和 平 面 布 置 ……………………………..  (6)

4.1     一般规定 ……………………………………. (6)

4.2     防火间距 ……………………………………  (8)

4.3     厂内道路 ……………………………………. ( 10)

4.4     消防站 ………………………………………  ( 11)

5     生 产 工 艺 防 火 防 爆  …………………………………  ( 13)

6     储   存    ………………………………………  ( 18)

6.1     酒库 …………………………………………  ( 18)

6.2     储 罐 区  ………………………………………  (21)

7     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和排水 …………………..  (23)

7.1    消防给水和灭火器 …………………………….  (23)

7.2     灭火系统和消防冷却水系统 …………………….  (24)

7.3     排水 ………………………………………..  (26)

8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排烟 ………………….  (27)

9      电   气    ………………………………………  (29)

9.1     供配电及电器装置 …………………………….  (29)

9.2     防雷及防静电接地 …………………………….  (30)

9.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31)

本 规 范 用 词 说 明 ………………………………………..  (33)

引用标准名录 ……………………………………….  (34)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  ( 1)

2     Terms   ……………………………………………………………………………  (2)

3    Classification      of  fire   hazards   , fire   resistance

class   and   fire   compartmentation        …………………………….  (3)

4    General     layout    and   plane   arrangement         …………..  (6)

4.1    General requirements   …………………………………………………  (6)

4.2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  (8)

4.3    In-house road  ……………………………………………………………  ( 10)

4.4    Fire  station ………………………………………………………………..  ( 11)

5     Fire   and   explosion     protection     of process    system      ( 13)

6     Store      ………………………………………………………………………….. ( 18)

6.1    Alcoholie beverages warehouse    ………………………………….  ( 18)

6.2     Tank  farm    …………………………………………………………….  (21)

7    Fire   wafer   supply  ,  fire   extinguishing

facilities    and   drain     ……………………………………………………  (23)

7.1    Fire water  supply and fire extinguisher     ……………………. (23)

7.2    Fire  extinguishing  facility and fire chilled water system  ..  (24)

7.3     Drain   ………………………………………………………………………  (26)

8     Heating    ,  ventilating     ,  air   conditioning      and

smoke    exhaust      ………………………………………………………….  (27)

9     Electric     system     ………………………………………………………..  (29)

9.1     Power  supply and electrical equipment  ………………………..  (29)

9.2    Lightning  provention and  antistatic  grounding    …………  (30)

9.3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    ……………………………………  (31)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 (33)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  (34)

1     

1.0.1  为了防范酒厂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白酒、葡萄酒、白兰地、黄酒、啤酒等酒厂和 食用酒精厂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防火设计,不适用于酒厂自 然洞酒库的防火设计。

1.0.3  酒厂的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可 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酒厂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 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酒 厂    alcoholic    beverages    factory

生产饮料酒的工厂。包括生产白酒、葡萄酒、白兰地酒、黄酒 和啤酒等各类饮料酒的工厂,主要有原料库、原料粉碎车间、酿酒 车间、酒库、勾兑车间、灌装包装车间、成品库等生产、储存设施。

2.0.2  酒精度    alcohol     percentage

乙醇在饮料酒中的体积百分比

2.0.3  酒 库    alcoholic    beverages    warehouse

采用陶坛、橡木桶或金属储罐等容器存放饮料酒的室内场所。 2.0.4  人工洞白酒库    man-made    cave   Chinese    spirits   depot

在人工开挖洞内采用陶坛等陶制容器储存白酒的场所。

2.0.5    半 敞 开 式 酒 库     semi-enclosed     alcoholic     beverages warehouse

设有屋顶,外围护封闭式墙体面积不超过该建筑外围护墙体 外表面面积1/2的酒库。

2.0.6  储 罐 区    tank    farm

由一个或多个储罐组成的露天储存场所。

2.0.7  常储量    steady      reserves

酒厂保持相对稳定的储酒量, 一般为酒库、储罐区和成品库的 储存容量之和。

3  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和防火分区

3.0.1   酒厂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的最低耐

火等级应符合表3 .0 . 1的规定。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表3.0.1 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

火灾 危险性分类最低 耐火等级白酒厂 、 食用酒精厂葡萄酒厂, 白兰地酒/黄酒厂啤酒厂其他 建(构)筑物
            甲            二级  液态法酿   酒车间、酒精  蒸馏塔、勾兑  车间、灌装车  间、酒泵房; 酒精度大于   或等于/38度  的白酒库、人  工洞白酒库、 食用酒精库, 白酒储罐区 食用酒精储 罐区        白兰地蒸  馏车间、白兰  地勾兑车间、 白兰地酒泵   房;白兰地陈 酿库        采用精  烧白 酒、 高粱酒等  代替酿造  用水的发  酵车间           燃气调  压站、乙炔 间
        乙        二级      粮食筒仓  的工作塔、制 酒原料粉碎  车间、制曲原 料粉碎车间    白兰地灌  装车间、葡萄  酒灌装车间、 葡萄酒酒泵  房;葡萄酒陈 酿库、葡萄酒 储罐区  粮食筒  仓的工作  塔、制曲  原料粉碎  车间、压  榨车间、 煎 酒 车  间、灌装  车间;储  罐区    粮食筒 仓的工作 塔、大麦 清 选 车 间、麦芽 粉碎车间        氨压缩 机房

续表3.0.1

火灾 危险性分类最低 耐火等级白酒厂 、 食用酒精厂葡萄酒厂、 白兰地酒厂黄酒厂啤酒厂其他 建(构)筑物
    丙    二级固态制曲  车间、包装车  间;成品库、 粮食仓库  白兰地包  装车间;白兰 地成品库原料筛  选车间、 制曲 车  间;粮食  仓库  粮食仓 库自备发   电机房;包  装材料库、 塑料瓶库
            丁            三级      蒸煮、糖 化、发酵车   间,固态法、 半固态法酿   酒车间,制酒  母车间,液态  制曲车间,酒  糟利用车间    原料分选  破碎除梗、浸 提压榨车间  发酵车间, SO₂储瓶间, 葡萄酒包装  车间;原料库 房、葡萄酒成 品库  制酒母  车间,原  料浸渍、 蒸煮车  间,发酵  车间,包  装 车 间  酒糟利用 车间;陶  坛等陶制  容 器 酒  库、成品大麦浸   渍车间  发 芽 车  间,发酵  车间,麦  芽干燥车  间,原料  糊化、糖  化、过滤、 煮沸、冷  却车间  灌装、包  装 车 间 ; 成品库    排水、污 水泵房,空  气 压 缩 机 房;洗瓶车 间,机修车 间,仪表、电 修车间;玻 璃瓶库、陶 瓷瓶库

注:1 采用增湿粉碎、湿法粉碎的原料粉碎车间,其火灾危险性可划分为丁类;采 用密闭型粉碎设备的原料粉碎车间,其火灾危险性可划分为丙类

2  黄酒厂采用黄酒糟生产白酒时,其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 筑物的耐火等级应按白酒厂的要求确定。

3.0.2  同一座厂房、仓库或厂房、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 火灾危险性生产、物品储存时,其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执行。 3.0.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 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

3.0.4  白酒、白兰地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勾兑、灌装、包装、成品暂 存等生产用房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当 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当生产联合厂房内设

置有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 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面积增加至2.5倍。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4.1.1  酒厂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宜设置在规划区的边缘 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酒厂应根据其生产工艺、火灾危险性和 功能要求,结合地形、气象等条件,合理确定不同功能区的布局,设 置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

4.1.2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宜设置在厂区相对独立的安 全地带,并宜设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人工洞白酒库 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择在有地质灾害隐患的地区。

4.1.3  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 精储罐区、白兰地陈酿库应与其他生产区及办公、科研、生活区分

开布置。

4.1.4  除人工洞白酒库、葡萄酒陈酿库外,酒厂的其他甲、乙类生 产、储存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4.1.5  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类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用房。当必须 与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应采用耐火极限不 低于3.00h 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2  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于2.5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 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 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当隔墙上需要开设门窗时,应 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4.1.6  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用房,并不应贴 邻建造。

2  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以及贴邻建造的管 理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 1.00h 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 需要开设门窗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4.1.7  白酒、白兰地灌装车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 .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勾兑车 间、洗瓶车间、包装车间隔开。

2  每条生产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3m 的通道。

3  每条生产线设置的成品酒灌装罐,其容量不应大于3m³。

4  当每条生产线的成品酒灌装罐的单罐容量大于3m²  但小 于或等于20m³,  且总容量小于或等于100m³ 时,其灌装罐可设置 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层靠外墙部位,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 . 50h  的楼板与灌装车间、勾兑 车间、包装车间、洗瓶车间等隔开,且设置灌装罐的部位应设置独 立的安全出口。

5  当每条生产线的成品酒灌装罐的单罐容量大于20m³  或 者总容量大于100m²  时,其灌装罐应在建筑物外独立设置。

4.1.8  当白酒勾兑车间与其酒库、白兰地勾兑车间与其陈酿库设 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勾兑车间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靠外墙部 位,并应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区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防火墙上 不得开设任何门窗洞口。

4.1.9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和变、配电房等不  应设置在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  用酒精库、葡萄酒陈酿库、白兰地陈酿库内或贴邻建造。设置在其  他建筑物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  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  门。消防控制室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门上应有明显标识。 消防水泵房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靠近安全出口。

4.1.10      供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酒泵房专用的

10kV 及以下的变、配电房,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并符 合下列条件时,可一面贴邻建造。

1  仅有与变、配电房直接相关的管线穿过隔墙,且所有穿墙 的孔洞均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紧密填实。

2  室内地坪高于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酒泵房 室外地坪0.6m。

3  门、窗设置在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酒泵房 的爆炸危险区域外。

4  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4.1.11  供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白兰地陈酿库专用的酒泵房和 空气压缩机房贴邻仓库建造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与仓库间 应采用无门窗洞口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

4.1.12      氨压缩机房的自动控制室或操作人员值班室应与设备间 隔开,观察窗应采用固定的密封窗。供其专用的10kV  及以下的  变、配电房与氨压缩机房贴邻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该墙不得穿 过与变、配电房无关的管线,所有穿墙的孔洞均应采用防火封堵材  料紧密填实。当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置固定的甲级防火窗。 氨压缩机房和变、配电房的门应向外开启。

4.1.13 尺房、仓库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

4.1.14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的防火堤内严禁植树。

4.1.15  厂区的其他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妨碍灭火救援。

2  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

3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与其周围的消防车道之间不 宜种植绿篱或茂盛的灌木。

4.2 

4.2.1  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明火

或散发火花地点、道路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 . 2 . 1的规定。

表4 .2 . 1  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物、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道路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

名    称白酒库、食用酒精库、 白兰地陈酿库
重要公共建筑50
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及其他甲类仓库20
高层仓库13
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30
  其他建筑一、二级耐火等级15
三级耐火等级20
四级耐火等级25
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 大于5t的室外变电站30
厂外道路路边20
厂内道路主要道路路边10
次要道路路边5

注:设置在山地的白酒库、白兰地陈酿库,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 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4.2.2   

4 . 2 . 2

表4 .2 .2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与建筑物、

变配电站之间的防火间距(m)

  项    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 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 大于5t的室外变电站
一、二级三级四级
  一个储罐区的 总储量V(m³)50≤V<200 200≤V<1000 1000≤V<5000 5000≤V≤1000015 20 3020 25 30 3525 30 40 5035 40 50 60

注:1 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算起,但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

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2 固定顶储罐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

增加25%,且不应小于25m

3 储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 规定增加25%。

4  浮顶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  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 应储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6  设置在山地的储罐区,当设置事故存液池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间距可 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4.2.3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储罐与厂外道路路边之间的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与厂内主要道路路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 应小于15m, 与厂内次要道路路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4.2.4   供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专用的酒泵房或酒泵区应 布置在防火堤外。白酒储罐、食用酒精储罐与其酒泵房或酒泵区

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 . 2 . 4的规定。

表4.2.4  白酒储罐、食用酒精储罐与其酒泵房或

酒泵区之间的防火间距(m)

储罐形式酒泵房或酒泵区
固定顶储罐15
浮顶储铺12

注:总储量小于或等于1000m³ 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4.2.5       事故存液池与相邻建筑、储罐区、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道 路等之间的防火间距按其有效容积对应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 罐区固定顶储罐的要求执行。

4.2.6   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构)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  围

墙两侧的建(构)筑物之间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4.2.7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酒厂内不同厂房、仓库之间的防 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 有 关规定。

4.3 

4.3.1   常储量大于或等于1000m³  的白酒厂、年产量大于或等于

5000m³ 的葡萄酒厂、年产量大于或等于10000m³  的黄酒厂、年产 量大于或等于100000m³  的啤酒厂,其通向厂外的消防车出入口 不应少于2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

4.3.2  厂区的道路宜采用双车道,单车道应满足消防车错车要求。

4.3.3  生产区、仓库区和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应设置环 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应设置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 防车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相邻防火堤的外堤脚线之 间,应留有净宽不小于7m 的消防通道。

4.3.4  消防车道净宽不应小于4m, 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坡 度 不宜大于8%,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消防车道距建 筑物的外墙宜大于5m 。供消防车停留的作业场地,其坡度不宜大 于3%。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储罐区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 作业的障碍物。

4.4「消   

4.4.1  下列白酒广应建消防站:

1  常储量大于或等于10000m³的白酒广。

2  城市消防站接到火警后5min  内不能抵达火灾现场且常 储量大于或等于1000m² 的白酒厂。

4.4.2      白酒厂消防站的设置要求及消防车、泡沫液的配备标准应 符合表4.4.2的规定。

表4.4.2 消防站的设置要求及消防车、泡沫液的配备标准

常储量V(m³)消防站设置要求消防车配备标准泡沫液  配备标准
  V≥50000m³应设置一级普通 消防站或特勤消防 站不应少于5辆,其 中泡沫消防车不应 少于2辆  ≥30m³
  10000m³≤V<50000m应设置二级普通 消防站不应少于3辆,其 中泡沫消防车不应  少于1辆  ≥20m

续表4.4.2

常储量V(m3消防站设置要求消防车配备标准泡沫液  配备标准
  5000m³≤V<10000m宜设置二级普通 消防站不应少于2辆,其 中泡沫消防车不应  少于1辆  ≥10m
  1000m³≤V<5000m³  —不宜少于2辆,至 少应配备泡沫消防  车1辆  ≥5m

4.4.3  冷却白酒储罐、食用酒精储罐用水罐消防车的数量和技术 性能,应按冷却白酒储罐、食用酒精储罐最大需水量配备;扑救白 酒储罐、食用酒精储罐火灾用泡沫消防车的数量和技术性能,应按 着火白酒储罐、食用酒精储罐最大需用泡沫液量配备。

4.4.4     消防站的分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消防站的 设计、其他装备和人员配备可按照有关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消防 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50313  的有关规定执行。

5  生产工艺防火防爆

5.0.1  酒厂具有爆炸危险性的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应进行防 爆设计。

5.0.2  泄 压面积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爆炸危险物质为乙醇时,其泄压比C 值不

应小于0.110m²/m³;  爆炸危险物质为氨以及Ka<10MPa·m·s-          ‘的

粮食粉尘时,其泄压比C 值不应小于0.030m²/m³。

5.0.3  厂房、仓库内不应使用敞开式粮食溜管(槽)等设备。具有 粉尘爆炸危险性的机械设备,宜设置在单层建筑靠近外墙或多层 建筑顶层靠近外墙部位。

5.0.4  输送具有粉尘爆炸危险性的原料时,其机械输送设备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斗式提升机等输送设备,应在适 当的位置设置磁选装置及其他清理装置,应在输送设备运转进入 筒仓前的适当位置设置防火、防爆阀门。

2 斗式提升机应设置在单独的工作塔内或筒仓外。提升机 入口处应单独设置负压抽风除尘系统。提升机的外壳、机头、机座 和连接溜管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机壳的垂直段上应设置泄爆 口,机座处应设置清料口,机头处应设置检查口。提升机应设置速 度监控、故障报警停机等装置。

3  螺旋输送机全部机体应由金属材料包封,并应具有良好的 密封性能。卸料口应采取措施防止堵塞,并应设置堵塞停机装置。

4  带式输送机应设置拉线保护、输送带打滑检测和防跑偏装 置,必须采用阻燃输送带且不得采用金属扣连接,设备的进料口和 卸料口处应设置吸风口。

5  输送栈桥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5.0.5  输送具有粉尘爆炸危险性的原料时,其气流输送设备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从多个不同的进料点向一个卸料点输送原料时,应采用真 空输送系统,卸料器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

2  从一个进料点向多个不同的卸料点输送原料时,可采用压 力输送系统,加料器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

3  多个气流输送系统并联时,每个系统应设置截止阀。各粮 仓间的气流输送系统不应相互连通,如确需连通时,应设置截止 阀 。

5.0.6      原料清选、粉碎和制曲设备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内部 构件应连接牢固。原料粉碎设备应设置便于操作的检修孔、清理 孔。原料粉碎车间不宜设置非生产性电气设备。

5.0.7      原料蒸煮设备宜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蒸煮宜采用蒸汽加 热。采用木质甑桶时,不宜采用明火加热。

5.0.8  蒸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蒸馏设备宜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2  蒸馏宜采用蒸汽加热,采用明火加热时应有安全防护措 施。采用地锅蒸酒的车间,地锅火门及储煤场地必须设于车间外。

3  蒸馏设备及其管道、附件等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

4  采用塔式蒸馏设备生产酒精,各塔的排醛系统中应设置酒 精捕集器,并应有足够的容积。排醛管出口宜接至室外,且不宜安 装阀门。

5  酿酒车间的中转储罐容量不得超过车间日产量的2倍且 储存时间不宜超过24h。

5.0.9  白酒储罐、食用酒精储罐、白兰地陈酿储罐应符合下列规

定 :

1  进、出输酒管道必须固定并应采用柔性连接。输酒管入口 距储罐底部的高度不宜大于0.15m; 确有困难时,输酒管出口标高

应大于入口标高,高差不应小于0.1m。

2  每根输酒管道至少应设置两个阀门,阀门应采用密封性良 好的快开阀,快速接口处应设置防漏装置。

3  储罐应设置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装置,必要时可设自动联 锁启闭进液装置或远距离遥控启闭装置。储罐不宜采用玻璃管 (板)等易碎材料液位计。

4  应急储罐的容量不应小于库内单个最大储罐容量。

5  酒取样器、罐盖及现场工具等严禁使用碰撞易产生火花的 材料制作。

5.0.10   白酒、白兰地的加浆、勾兑、灌装生产过程应符合下列规

定 :

1  加浆、勾兑作业时,严禁采用纯氧搅拌工艺,可采用压缩空 气作搅拌介质,但加浆、勾兑作业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必要时宜 采用负压抽风系统。

2  真空灌装机灌装口排出的酒蒸气应采用负压抽风系统回 收,并应直接排至室外。

3  封盖机应采用缓冲柔性封盖机构。

5.0.11  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应采用不发火花地面。采用绝缘 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粮食仓库、原料粉碎车间 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5.0.12  采用糟烧白酒、高粱酒等代替酿造用水发酵时,发酵罐的 输酒管入口距罐内搭窝原料底部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 。黄酒煎 酒设备采用薄板式热交换器时,灌酒桶上方的酒蒸气应回流入薄 板式热交换器预热段,酒汗出口应设置回收装置,其管道应具有良 好的密封性能。

5.0.13  氨制冷系统应设置安全保护装置,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氨压缩机应在机组控制台上设事故紧急停机按钮。

2  氨泵应设断液自动停泵装置,排液管上应设压力表和止逆 阀,排液总管上应设旁通泄压阀。

3  低压循环储液器、氨液分离器和中间冷却器应设超高液位 报警装置及正常液位自控装置;低压储液器应设超高液位报警装 置。

4  压力容器(设备)应按产品标准要求设安全阀;安全阀应设 置泄压管,泄压管出口应高于周围50m 内最高建筑物的屋脊5m。

5  应设置紧急泄氨装置。

6  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流体 输送用无缝钢管》GB8163  的要求,应根据管内的最低工作温度选 用材质,设计压力应采用2.5MPa (表压)

7  应采用氨专用阀门和配件,其公称压力不应小于2.5MPa (表压),并不得有铜质和镀锌的零配件。

5.0.14      储罐、容器和工艺设备需要保温隔热时,其绝热材料应选 用不燃材料。低温保冷可采用阻燃型泡沫,但其保护层外壳应采 用不燃材料。

5.0.15  输 酒管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设 计规范》GB50316  的有关规定。输送白酒、食用酒精、葡萄酒、白 兰地、黄酒的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输酒管道宜架空或沿地敷设。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应采  取防止酒液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并应在进出厂房、仓库、酒泵房、 储罐区防火堤处密封隔断。输酒管道严禁与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  管沟内,不应与电力电缆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2  输酒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跨越道路的输酒 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输酒管道穿越道 路时,应敷设在管涵或套管内。

3  输酒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不同防火分区的楼板。

4  输酒管道除需要采用螺纹、法兰连接外,均应采用焊接连 接。

5.0.16  输酒管道应采用食品用不锈钢管,输酒软管宜采用不锈 钢软管。各种物料管线应有明显区别标识,阀门应有明显启闭标

识。处置紧急事故的阀门,应设于安全和方便操作的地方,并应有

保证其可靠启闭的措施。

5.0.17  其他管道必须穿过防火墙和楼板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 料紧密填实空隙。受高温或火焰作用易变形的管道,在其穿越墙 体和楼板的两侧应采取阻火措施。严禁在防火墙和不同防火分区 的楼板上留置孔洞。采样管道不应引入化验室。

6     

6.1      

6.1.1   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 6 . 1 . 1的规定。

表6.1.1  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m²)

  储存类别  耐火 等级  允许层数 (层)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单层多层地 下 、 半地下
每座仓库防火分区每座仓库防火分区防火分区
酒精度大于 或等于60度的 白酒库、食用 酒精库    一   、 二级  1  750  250   ——  —
酒精度大于 或 等 于 3 8 度 小 于 6 0 度 的 白酒库  3  2000  250  900  150  —

注:半敞开式的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 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至本表规定的1.5倍。

6.1.2  全部采用陶坛等陶制容器存放白酒的白酒库,其耐火等 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6 . 1 .2的规定。

表6.1.2  陶坛等陶制容器白酒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m²)

  储存类别  耐火 等级  允许层数 (层)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单层多层地 下 、 半地下
每座仓库防火分区每座仓库防火分区防火分区
酒精度大于 或等于60度  — 二级340002501800150
酒精度大于  或等于52度、 小于60度540003501800200  —

6.1.3  白兰地陈酿库、葡萄酒陈酿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 符合表6.1.3的规定。

表6.1.3  白兰地陈酿库、葡萄酒陈酿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m²)

  储存类别  耐火 等级  允许层数 (层)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单层多层地 下 、 半地下
每座仓库防火分区每座仓库防火分区防火分区
白兰地一   、 二级32000250900150——
葡萄酒340002501800150250

6.1.4  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葡萄酒陈酿库及白 酒、白兰地的成品库严禁设置在高层建筑内。

6.1.5  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葡萄酒陈酿库内设置 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座仓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分别按表6.1.1、 表6.1.2、表6.1.3的规定增加至3.0倍,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 建筑面积可分别按表6.1.1、表6.1.2、表6.1.3的规定增加至2.0 倍。

6.1.6   白酒库、食用酒精库内的储罐,单罐容量不应大于 1000m³, 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直径的 50%;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100一组罐容量小于或等于500  时,储罐可成组布置,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5m, 储罐组 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 当白酒库、食用酒精库内的储罐总 容量大于5000 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

6.1.7  当采用陶坛、酒海、酒篓、酒箱、储酒池等容器储存白酒时, 白酒库内的储酒容器应分组存放,每组总储量不宜大于250m², 组  与组之间应设置不燃烧体隔堤。若防火分区之间采用防火门分隔  时,门前应采取加设挡坎等挡液措施。地震烈度大于6度以上的 地区,陶坛等陶制容器应采取防震防撞措施。

6.1.8  人工洞白酒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工洞白酒库应由巷道和洞室构成。

2  一个人工洞白酒库总储量不应大于5000m³, 每个洞室的

净面积不应大于500

3  巷道直通洞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每个洞室通向 巷道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相邻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 应小于5m 洞室内最远点距出口的距离不超过30m 时可只设一 个出口。

4  巷道的净宽不应小于3m, 净高不应小于2 . 2m。相邻洞室 通向巷道的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5  当两个洞室相通时,洞室之间应设置防火隔间。隔间的墙 应为防火墙,隔间的净面积不应小于6m², 其短边长度不应小于

2mc

6  巷道与洞室之间、洞室与防火隔间之间应设置不燃烧体隔 堤和甲级防火门。防火门应满足防锈、防腐的要求,且应具有火灾 时能自动关闭和洞外控制关闭的功能。

7  巷道地面坡向洞口和边沟的坡度均不应小于0 .5%

6.1.9  人工洞白酒库陶坛等陶制容器的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陶坛等陶制容器应分区存放,每区总储量不宜大于 200m³,区与区之间应设置不燃烧体隔堤或利用地形设置事故存 液池。

2  每个分区内的陶坛等陶制容器应分组存放,每组的总储量

不宜大于50m³,  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6.1.10  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的承重结构不应采用

钢结构、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结构。

6.1.11   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应设 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6.1.12  多层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外墙窗户上方应 设置宽度不小于0.5m 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

6.1.13  事故排酒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层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的每个防火分区 宜设置事故排酒口及阀门,库外应设置垂直导液管(道),并应用混

凝土管道连接排酒口和导液管(道)至室外事故存液池。

2  人工洞白酒库的每个分区应设置事故排酒口及阀门,洞内  应设置导液管(暗沟)至室外事故存液池,导液管(暗沟)通过分区 的隔断处应设置阀门或防火挡板。

3   多层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人工洞白酒库地 面向事故排酒口方向的坡度不应小于0.5%。

6.1.14  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不燃烧体隔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隔堤的高度、厚度均不应小于0.2m。

2   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且不应渗漏。 3   管道穿堤处应采用不燃材料密封。

6.2

6.2.1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内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表6.2.1的规定。

表6.2.1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类    别储罐形式
固定顶罐浮顶罐卧式罐
地上式半地下式
单罐容量 V(m³)V≤10000.75D0.5D0.4D0.8m
V>10000.6D

注:1 D 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

2 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4  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 且采用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时,地上式固

定顶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

6.2.2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 200m³、一组罐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 时,储罐可成组布置。但 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2m, 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 .8m 储罐组之间的 防火间距应根据组内储罐的形式和总储量折算为相同类别的标准 单罐,并应按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确定。

6.2.3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的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 堤等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6.2.4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

定 :

1  防火堤内白酒、食用酒精总储量不应大于10000m³ 。 防火 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储罐,防 火堤内的有效容积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2  防火堤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 。立式储罐的防火堤 内侧距堤内地面高度不应小于1.0m, 且外侧距堤外地面高度不应 大于2.2m; 卧式储罐的防火堤内、外侧高度均不应小于0.5m 。防 火堤应在不同方位设置两个及以上进出防火堤的人行台阶或坡 道。

3  立式储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 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 于 3m 。依山建设的储罐,可利用山体兼作防火堤,储罐的罐壁至 山体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4 雨水排水管(渠)应在防火堤出口处设置水封装置,水封高 度不应小于0.25m, 水封装置应采用金属管道排出堤外,并在管道 出口处设置易于开关的隔断阀门。

5  防火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且不应渗漏。

6  进出储罐区的各类管线、电缆宜从防火堤顶部跨越或从地 面以下穿过。当必须穿过防火堤时,应设置套管并应采取有效的 密封措施,也可采用固定短管且两端采用软管密封连接。

7  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防火堤的选型与构造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和《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 范》GB  50351 的有关规定。

7  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和排水

7.1  消防给水和灭火器

7.1.1  酒厂应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厂房、仓库、储罐区应设置室 外消火栓系统。

7.1.2  酒厂消防用水应和生产、生活用水统一规划,水源应有可 靠保证。消防用水由酒厂自备水源给水管网供给时,其给水工程 和给水管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7.1.3  除下列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外,酒厂的其他厂房、仓库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  白酒厂的蒸煮、糖化、发酵车间,固态、半固态法酿酒车间, 制酒母车间,液态制曲车间,酒糟利用车间。

2  葡萄酒厂的原料库房,原料分选、破碎除梗、浸提压榨车 间,发酵车间,SO。储瓶间。

3  黄酒尸的原料浸渍、蒸煮车间,制酒母车间,酒糟利用车 间 。

4  啤酒厂的大麦浸渍、发芽车间,麦芽干燥车间,原料糊化、 糖化、过滤、煮沸、冷却车间,发酵车间。

5  粮食仓库、玻璃瓶库、陶瓷瓶库,洗瓶车间、机修车间,仪

表、电修车间,空气压缩机房。

7.1.4  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的室内 消火栓箱内应配备喷雾水枪。人工洞白酒库的消防用水量不应小 于20L/s,  室内消火栓宜布置在巷道靠近洞室出口处。

7.1.5  消防给水必须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泡沫液等灭火剂回流污 染生活、生产水源和消防水池。供给泡沫灭火设备的水质应符合

有关泡沫液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

7.1.6  厂房、仓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酒精蒸馏塔、办 公及生活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其中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 酒精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液态法酿酒车间、酒精蒸馏 塔,白兰地蒸馏车间、陈酿库,白酒、白兰地勾兑、灌装车间的灭火 器配置场所危险等级应为严重危险级。

7.1.7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其他室内外消防给水设计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7.2  灭火系统和消防冷却水系统

7.2.1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高层原料筛选车间,原料制曲车间。

2  白酒、白兰地灌装、包装车间。

3  白酒、白兰地成品库。

4  建筑面积大于500m² 的地下白酒、白兰地成品库。  7.2.2      下列场所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或泡沫灭火系统:

1  白酒勾兑车间、白兰地勾兑车间。

2 (液态法酿酒车间、酒精蒸馏塔。

3 人工洞白酒库。

4  占地面积大于750m²  的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 库。

5  地下、半地下葡萄酒陈酿库。

6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

7.2.3      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的泡沫 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500m³ 的储罐,移动式消防设施不 能进行保护或地形复杂、消防车扑救困难的储罐区,应采用固定式 泡沫灭火系统。

2  单罐容量小于500m³ 的储罐,可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

系统。

7.2.4  白酒、食用酒精金属储罐应设置消防冷却水系统,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的储罐应采用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 统。当储罐设有水喷雾灭火系统时,水喷雾灭火系统可兼作消防 冷却水系统,但该储罐的消防用水量应按水喷雾灭火系统灭火和 防护冷却的最大者确定。

2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的储罐多排布置或储罐高度 大于15m 或单罐容量大于1000m²  时,应采用固定式消防冷却水 系统。

3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的储罐高度小于或等于15m 且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m² 时,可采用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 统或固定式水枪与移动式水枪相结合的消防冷却系统。

7.2.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的有关规定。

7.2.6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 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  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喷雾强度和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表7.2.6的规定。 表7.2.6 设计喷雾强度和持续喷雾时间

防护目的设计喷雾强度(L/min·m²)持续喷雾时间(h)
灭火200.5
防护冷却64

2  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当用于灭火时,不应小于0.4MPa; 当用于防护冷却时,不应小于0.2MPa。

3  系统的响应时间,当用于灭火时,不应大于45s;当用于防 护冷却时,不应大于180s。

4  保护面积应按每个独立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确定。

7.2.7  泡沫灭火系统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固定顶、浮顶白酒

储罐、食用酒精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系统设计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  的有关规定。 7.2.8  白酒库、食用酒精库或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的固 定式泡沫灭火系统采用手动操作不能保证5min  内将泡沫送入着 火罐时,泡沫混合液管道控制阀应能远程控制开启。

7.2.9  消防系统的启动、停止控制设备应具有明显的标识,并应 有防误操作保护措施。供水装置停止运行应为手动控制方式。

7.3     

7.3.1  酒厂应采取防止泄漏的酒液和消防废水排出厂外的措施, 并不得排向库区。

7.3.2       事故存液池的设置应符合不列规定:

1  设有事故存液池的储罐区四周应设导液管(沟),使溢漏酒 液能顺利地流出罐区并自流入存液池内。

2  导液管(沟、道)距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应小于30m。

3  事故存液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 对于浮顶罐,事故存液池的有效容积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  半。人工洞白酒库和多层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设置  的事故存液池的有效容积不宜小于50 m³。

4 事故存液池应有符合防火要求的排水措施。

7.3.3  含酒液的污水排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含酒液的污水应采用管道单独排放,不得与其他污水混

2  排放出口应设置水封装置,水封装置与围墙之间的排水通 道必须采用暗渠或暗管。水封井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 封井应设沉泥段,沉泥段自最低的管底算起,其深度不应小于 0.25m。 水封装置出口应设易于开关的隔断阀门。

8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排烟

8.0.1  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不应采用循环热风采暖,严禁采用 明火采暖和电热散热器采暖。原料粉碎车间采暖散热器表面温度 不应超过82℃。

8.0.2  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独立的负

压机械通风设施。机械通风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8.0.3  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氨压 缩机房及白酒、白兰地酒泵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设施,其事故排风量 宜根据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人工洞白酒库事 故排风量应根据最大一个洞室的净空间进行计算确定。事故排风 系统宜与机械通风系统合用,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 置开关。

8.0.4       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的通风管道及设备宜采用气动执

行器与调节水阀、风阀配套使用。

8.0.5  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的通风管道及设备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排风管道严禁穿越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场所的隔墙。

2  排风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往室外或洞外的安 全处,不应暗设。

3  通风管道及设备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4  送风机及排风机应选用防爆型。

5  送风机及排风机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且不应布置在

同一通风机房内。

8.0.6  输送白酒、食用酒精、葡萄酒、白兰地、黄酒的管道,不应穿 过通风机房和通风管道,且不应沿通风管道的外壁敷设。

8.0.7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上应设置防火

阀 :

1  穿越防火分区处。

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  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8.0.8  机械排烟系统与机械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当 合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应符合机械排烟系统的有关 要求。

8.0.9  厂房、仓库采用自然排烟设施时,排烟口宜设置在外墙上 方或屋面上,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或火灾时自动开启的装置。

8.0.10  需要排烟的厂房、仓库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 械排烟设施。当排烟风管竖向穿越防火分区时,垂直排烟风管宜 设置在管井内。

8.0.11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防火、防爆设计和建筑排烟 设计的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设计规范》GB50019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等标准的 有关规定。

9     

9.1  供配电及电器装置

9.1.1  酒厂的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

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规定的二级负荷。

9.1.2  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设置的机械通风设施应按二级负 荷供电,其事故排风机的过载保护不应直接停排风机。

9.1.3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 标识。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仍应保证消防用电。

9.1.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等重要消防用电设备 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或配电箱处实现自动切换,其配电 线路宜采用铜芯耐火电缆。

9.1.5  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

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

9.1.6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酒精蒸馏塔的供配电电缆 宜直接埋地敷设。直埋深度不应小于0.7m, 在岩石地段不应小于

0.5m。

9.1.7  厂房和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且疏散应 急照明的地面水平照度不应小于5.0 lx: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 合用前室。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变、配电房以及 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

3  人工洞白酒库内的巷道。

4  参观走道、疏散走道。

9.1.8  液态法酿酒车间、酒精蒸馏塔、白兰地蒸馏车间、酒精度大

于或等于38度的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 库,白酒、白兰地勾兑车间、灌装车间、酒泵房,采用糟烧白酒、高粱 酒等代替酿造用水的黄酒发酵车间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爆炸性气体 环境2区的有关规定;机械化程度高、年周转量较大的散装粮房式 仓,粮食筒仓及工作塔,原料粉碎车间的电气设计应符合可燃性非 导电粉尘11区的有关规定。

9.1.9  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的其他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的有关 规定。

9.2  防雷及防静电接地

9.2.1  酒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进 行防雷设计。

9.2.2  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和生产工艺的中心控制室应按第 二类防雷建筑物进行防雷设计。

9.2.3  金属储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接地 点沿储罐周长的间距不宜大于30m 。 当储罐顶装有避雷针或利用 罐体作接闪器时,防雷接地装置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9.2.4      金属储罐的防雷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阻火器的地上固定顶储罐应装设避雷针(线),避雷针 (线)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当储罐顶板厚度大于或等于 4mm 时,可利用罐体作接闪器。

2  浮顶储罐可不装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 截面不小于25mm²  的软铜复绞线做电气连接。

9.2.5  金属储罐上的信息装置,其金属外壳应与罐体做电气连 接,配线电缆宜采用铠装屏蔽电缆,电缆外皮及所穿钢管应与罐体 做电气连接。铠装电缆的埋地长度不应小于15m。

9.2.6  防静电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属储罐、酒泵、过滤机、输酒管道、真空灌装机和本规范 第8.0.5条规定的通风管道及设备等应作防静电接地。

2  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 精储罐区、白兰地陈酿库的收酒区,应设置与酒罐车和酒桶跨接的 防静电接地装置,其出入口处宜设置防静电接地装置。

3  每组专设的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0Ω。 9.2.7      地上和管沟敷设的输酒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防静电和 防感应雷的接地装置:

1  始端、末端、分支处以及直线段每隔200m~300m  处。

2  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3  管道泵、过滤器、缓冲器等。

9.2.8  金属储罐的防雷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静电接地装置。地上 和管沟敷设的输酒管道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的接地装 置合用,接地电阻不宜大手300,接地点宜设在固定管墩(架)处。 9.2.9  酒库、储罐区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 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宜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 应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9.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3.1  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白酒、白兰地成品库。

2  有消防联动控制的厂房、仓库和其他场所。

9.3.2  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的火灾探测器宜采用感温、感光、 图像型探测器或其组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的有关  规定。

9.3.3  生产区、仓库区和储罐区的值班室应设火灾报警电话。白 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应设置室外手动报警设施。

9.3.4  下列场所应设置乙醇蒸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1  液态法酿酒车间、酒精蒸馏塔,白酒勾兑车间、灌装车间、 酒泵房,酒精度大于或等于38度的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  精库。

2  白兰地蒸馏车间、勾兑车间、灌装车间、酒泵房、陈酿库。 3  葡萄酒灌装车间、酒泵房、陈酿库。

4  采用糟烧白酒、高粱酒等代替酿造用水的黄酒发酵车间, 黄酒压榨车间、煎酒车间、灌装车间。

9.3.5  乙醇蒸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的报警设定值不应大于乙醇 蒸气爆炸下限浓度值的25%。乙醇蒸气浓度检测器宜设置在检 测场所的低洼处,距楼(地)面高度宜为0.3m~0.6m。

9.3.6  氨压缩机房应设置氨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9.3.7  当氨压缩机房内空气中的氨气浓度达到100ppm~150ppm 时,氨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应能自动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自动联 动开启事故排风机。氨气浓度检测器应设置在氨制冷机组、氨泵 及液氨储罐上方的机房顶板上。

9.3.8  乙醇蒸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应与机械通风设施或事故排

风设施联动,且机械通风设施或事故排风设施应设手动开启装置。 9.3.9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酒厂应设消防 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宜独立设置或与其他控制室、值班室组合设  置。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

《流体输送用无缝钢管》GB  8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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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标准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2023-4-7 22:21:19

法律标准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

2023-4-8 20:3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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