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指南 根据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具备从业条件, 并完成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自主录入,即可开展消防技术服 务活动。本市新机构从业步骤如下:
一、从业准备 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 7 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机构应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具备 企业法人资格,经营范围与实际从业范围一致,一般应包含 “消防技术服务”或“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 等内容。
2.配置工作场所。配置建筑面积符合要求的固定工作场 所,其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机构,工作场所面 积不少于 200 ㎡,从事消防安全评估的不少于 100 ㎡,同时 从事两类业务的不少于 200 ㎡。工作场所应划分专门的档案、 设备存储区域,并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工作 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 诉电话等事项。
3. 配备消防技术服务设备。按照《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 业条件》(应急〔2019〕88 号)附表《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 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要求》, 根据机构业务类型配齐相应设备。其中,需依法计量检定的 设备应当有检定或校准证书。
4.配备从业人员。聘用符合从业条件数量要求的注册消 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其中,消防设施操作员应当符 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消防设施操作员》(GZB 4-07-05-04) 有关规定。与从业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持续缴纳社会 保险,至少任命一名技术负责人,并存档书面任命文件。
5.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依据本市地方标准《社会消防技 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要求》(DB31/T 1380-2022,以下简称“地 方标准”),根据机构业务类型,分别创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 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二、自主录入
1.录入基本信息。机构登录国家消防救援局官网“社会消 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网址:https://shhxf.119.gov.cn/,以下 简称“国家系统”),按照该系统首页左侧浮窗的操作指南,实 名注册机构账号、上传从业承诺书、录入机构及从业人员基 本信息。
2.申请注册执业。机构聘用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按照《注 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43 号),根据 “上海 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电脑端网址:http://js.shxf-119.com/, 微信小程序端搜索:上海消防技术服务系统,以下简称 “上 海系统”)首页发布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申请指南》,申 请在所在机构注册执业,取得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3.申请从业账号。“国家系统”录入信息生效后,机构基 本信息公示在该系统首页。次日起,机构法定代表人在“上海 系统”微信小程序端实名申请机构从业账号,法人授权代表和 从业人员(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分别申请个 人账号并入职到所在机构。申请完成后,机构基本信息在“上 海系统”首页滚动公示。入职从业人员等符合从业条件要求后, 首页显示机构状态为“符合”。此外,外省市消防技术服务机 构来沪从业的自主录入,可查阅“上海系统”首页发布的《外 省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沪从业系统应用指南》。
4.加入工作群。完成上述“自主录入”后,机构的法定代 表人和 1 名联系人通过添加系统管理员微信号(xfjishufuwu), 加入本市消防救援总队微信工作群,用于接收从业管理有关 通知。
三、开展从业
1.实施质量管理活动。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责任人按照“地 方标准”要求,从“九个维度”开展质量管理,确保质量管 理体系、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持续改进和有效运行。
2.熟悉系统应用方法。学习“上海系统”首页的帮助文 档。初次使用系统,应查阅系统首页“通知通告”发布的《关 于启用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活动管理系统 v2.0 的 通知》及其附件系统操作手册。系统应用期间如遇问题,应 首先查阅系统首页“常见问题”发布的《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 管理系统 V2.0 应用常见问题 Q&A》。若问题仍未得到解答, 可拨打总队技术支持电话 021-28955591 或在总队微信工作 群内@“技术支持”进行咨询。
3.应用系统录入项目。根据《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 规定》(沪府令第 59 号),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消防技术服务, 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期限、服 务范围,并于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服务项目基本信 息录入“上海系统”。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在委托单 位消防控制室(值班室)醒目位置设置“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公示栏”。
4.应用系统开展从业。根据《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 进一步规范本市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通知》(沪消规〔2020〕 1 号)要求,从业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从业准 则,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到服务项 目现场开展从业,确保从业活动“三个一致”,并通过“上海 系统”微信小程序端刷脸识别身份、记录从业过程。与委托单 位建立联系机制,从业结束通过系统向委托单位反馈从业信 息,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确认和评价。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 的,还应在“上海系统”编制维保计划,完成每月的维保任务 后,在系统编制维保计划月度报表并推送给委托单位。
5. 应用系统录入报告。项目完成后,机构通过“上海系 统”电脑端编制消防技术服务报告,于 5 个工作日内上传生 效,并提交给委托单位。接受委托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 应至少每半年上传生效一份消防技术服务报告。 6.依法接受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消防技术 服务活动,应主动协助和配合本市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进行的 监督管理,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四、停止从业 机构不再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按以下步骤办理:
1.停业准备。机构履行完毕或解除全部消防技术服务合 同,停止从业活动。全体从业人员向本机构提交离职或转岗 申请,已注册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按照《注册消防工程师 注册申请指南》,向本市消防救援总队申请注销注册;消防 设施操作员由机构法定代表人在“全国系统”进行信息删除。 从业人员退出“全国系统”后,在“上海系统”进行离职操作。 机构向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消防设施维 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 等营业范围变更或注销营业执 照。
2.停业报备。完成停业准备后,机构向办公场所所在区 消防救援支队书面提交关于停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情况 说明,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附市场监管部门 出具的经营范围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复印件。
引用政策文件汇总列表 1.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 7 号) 2.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应急〔2019〕88 号) 3.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43 号) 4.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沪府令第 59 号) 5.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消防技术服务 活动的通知》(沪消规〔2020〕1 号) 6.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要求》(DB31/T 1380-2022) 7. 《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申请指南》 8. 《外省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沪从业系统应用指南》 9. 《关于启用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活动管理系统 v2.0 的通知》 10.《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 V2.0 应用常见问题 Q&A》 11、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消防设施操作员》(GZB 4-07-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