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安消专委〔2024〕1号
发布时间:2024-01-10 14:00:00 阅读量:353
各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化工、水上、地铁消防安全委员会,市消防专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消防安全责任制有关文件要求,着力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现就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集中自主申报
消防部门应当通过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官方载体向社会发布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的公告,公布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和申报途径,引导各单位自主进行申报(附件1、2)。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应当对照界定标准严格自查,凡符合界定标准的,填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表》(附件3),于2024年1月31日前主动向属地消防部门申报备案,由属地消防部门进行核定。
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场所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由属地消防部门负责信息采集和核定工作。2023年已确定为重点单位且未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属地消防部门核定后直接确定为2024年度重点单位,无需重新申报。
二、申报主体和名称规范
重点单位原则上以经营或者使用单位作为申报主体,申报单位名称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证照登记名称,并注明本场所的建筑名称、广告名称、招牌名称等广泛周知的名称(以下简称“使用名称”)。存在下列特殊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申报:
(一)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或者经营、使用单位的建筑符合界定标准的,由统一管理单位进行申报。
(二)建筑局部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且局部符合界定标准的,承租、承包或者受托经营单位作为本单位的申报备案主体。同时,该单位所在建筑或者场所也作为重点单位,由统一管理单位进行申报。
(三)同一单位在不同地址有多处场所,符合界定标准的场所均作为重点单位进行申报。
三、备案公告和动态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规定,属地消防部门核定重点单位后,应当提请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通过网站、微博、微信等官方载体向社会公告。自2024年起,各区每年年初按照界定标准启动辖区重点单位申报、调整工作,2月底前确定重点单位名单,依法备案、公告。
年度内重点单位如有新增或者因调整不再符合界定标准的,结合实际,在本年度或者下一年度依照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调整备案。消防部门在消防安全检查、举报投诉核查等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符合界定标准但未被确定为重点单位的,应当书面督促其进行申报(附件4)。对经通知不履行申报义务的单位依法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行业部门、各街镇按照职责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符合界定标准但未被确定为重点单位的,及时函告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发现符合界定标准但未被确定为重点单位的,移送属地消防部门督促申报。
四、依法落实管理职责
重点单位是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重点单位应当依法强化消防安全自我管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消防部门应当将重点单位作为监管管理的重点对象,实施差异化精准分类监管机制,加强对重点单位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督促其全面落实重点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行业部门应当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各街镇应当落实属地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本地区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开展检查和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此通知。
附件:1.关于2024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的公告(参考样式)
2.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23年版)
3.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表
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通知书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消防安全专业委员会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代章)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