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消防救援支队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 年)》有关要求,规范开展我市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是指我市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我市公安派出所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应坚持合法、公正、公开、客观、全面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以及法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确保过罚相当,防止畸轻畸重。
第四条 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我市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签订承诺书、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行政相对人依法开展活动。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五条 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下列情形: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损坏或故障,每个防火分区不超过1个,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损坏,每楼层不超过1个,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3.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故障不超过2处,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4.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者闭门器、顺位器损坏,不超过2处的;
5.室内消火栓箱水带、水枪缺失或损坏,不超过1处的;
6.灭火器材损坏,每楼层不超过1个的;
7.防排烟系统常闭式防排烟口处于打开状态,不超过2处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下列情形:
1.挪用灭火器、室内消火栓组件等消防设施、器材,不超过
1 处的;
2.非固定物部分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未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总宽度20%的;
3.非固定物临时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3
4.非固定物临时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
5.在非安全出口、消防救援窗或者排烟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三)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
第六条 下列违法行为轻微,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改正完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核查发现的事项不超过2项,且场所面积不超过300平米,违法行为被发现后,主动停止投入使用、营业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下列情形: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末端试水装置压力表损坏、室内消火栓系统试验消火栓压力表损坏,不影响系统运行功能的;
2.室内消火栓箱外观损坏不超过1处,但不影响正常使用的;
3.室外消火栓配件缺失或损坏不超过1处,但不影响正常使用的。
第七条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确实需要局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已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落实保障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下列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对居民自家不慎造成火灾财产损失,但没有引起火灾蔓延也没有给公共消防安全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非重点部位,未造成危害后果,行为人已主动认识错误并改正的。
第九条 本规定未提及的其他可以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可以通过集体研究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规定,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条 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消防违法行为,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消防违法行为整改到位。
第十一条 适用本规定中所列情形,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本市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口头责令改正,在检查记录表备注栏上注明,同时要留存影像资料,记录整改过程,督促当事人当场签署《石家庄市消防领域包容免罚告知承诺书》,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出现,做好资料归档备案。适用本规定中所列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期限届满应当进行整改情况核查,未改正完毕的,依法立案并开展调查取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公示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市消防救援支队定期评估检查各县(市、区)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实施情况,将其贯彻落实情况作为执法质量考评和督查的重要内容,严厉查处消防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四条 因上级法规政策调整导致本规定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当场改正完毕”是指在监督员完成检查工作,离开被检查的场所前完成整改;“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改正完毕”是指在监督员向有关现场负责人员指出违法行为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不含法定节假日;“未造成危害后果”是指没有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任何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后果。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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